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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概述(第2页)

三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

四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

托幼机构卫生标准是从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和保障托幼机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出发,对学前儿童的游戏生活环境、玩具和户外活动设施、教学过程、营养和学前儿童健康检查等有关因素以法规形式表现的量值规定,以及实现量值所规定的技术行为规范。托幼机构卫生标准由卫生部组织托幼机构卫生专业人员制定、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是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主要技术依据。现阶段,我国学校卫生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对中小学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针对托幼机构的卫生标准还非常少,在此将与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相关的标准整理如下(见表12-2)。

表12-2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相关标准目录

续表

(三)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事实依据

卫生监督的事实依据即卫生监督证据,是用以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指卫生监督证据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2)关联性,指作为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的客观事实一定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事实。

(3)合法性,指用以证明托幼机构卫生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收集与运用。

2。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的类别

(1)一般情况下,具体划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类型。

(2)按证据来源,可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可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按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要求

(1)收集卫生监督证据的要求

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收集证据必须深入发动群众;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监测手段。

(2)使用卫生监督证据的要求

一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是一切证据必须查证核实;三是忠于事实真相;四是符合逻辑推理;五是运用证据必须合法。

四、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主体及职责

(一)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力的其他机构。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目前,我国的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的相关科室负责。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人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经依法聘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执法人员。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人员是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也称卫生执法人员,是具体承担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任务的公民。

(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一,对托幼机构内影响幼儿健康的游戏、学习、生活、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

第二,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托幼机构选址和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参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有关卫生指标的审查。

第三,对幼儿使用的玩具、户外游戏活动设施、保健用品等实行卫生监督。

第四,托幼机构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等。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任务时,应出示相应证件。监督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托幼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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