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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入世界成协及派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第3页)

[58]《分发舟车减价券》,载《社友通讯》,第4卷6期,1935。

[59]“去年由事务所代为决定,舟车一律二等,后来有少数社员认为应有改进。今年事务所于会期两月以前,即分别通知各社员自填舟车等级,再行据以呈铁道、交通两部批准。讵知铁道部以清单中等级有头二三等之分,不予批准。嗣经事务所申明不得已之理由,始准予通融,可是时间又很匆促了”。《大会经过舟车减票》,见中国社会教育社:《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三届年会报告》,6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4。

[60]《社务报告迁移办公地址》,载《社友通讯》,第4卷5期,1935。

[61]“本年夏本社举行第二届年会,理事会按照社章之规定,提请大会通过吴稚晖、蔡孑民二位先生为本社名誉社员。一经提出,随由全场一致通过,表示竭诚欢迎。会后由事务所分函敦聘,顷已奉回音,二老均慨然允诺。蔡先生对于社会教育,不特提倡推行,且予以在教育行政系统上之独立地位,而吴先生对于国语注音符号之提倡,尤著功绩。本社此次能得到二老为名誉社员,实为本社之荣幸”。《聘请名誉社员》,载《社友通讯》,第2卷6期,1933。

[62]《大会经过》,载《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三届年会报告》,24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4。

[63]《总干事俞庆棠先生社务报告》,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第四届年会筹备委员会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第四届年会纪念册》,100页,广州,培英印务局,1936。

[64]刘维新:《中国社会教育社成立大会纪详》,载《民众教育》,第3卷11、12合刊,1931。

[65]刘维新:《中国社会教育社成立大会纪详》,载《民众教育》,第3卷11、12合刊,1931。

[66]《年会前后的两次理事会议第三次理事会议》,载《社友通讯》,第1卷4、5期合刊,1932。

[67]《ProfessorArthurL。加入本社》,载《社友通讯》,第1卷11期,1933。

[68]《征求新社员》,载《社友通讯》,第1卷1期,1932。

[69]《征求新社员》,载《社友通讯》,第2卷7期,1934。

[70]《总干事俞庆棠先生社务报告》,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第四届年会筹备委员会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第四届年会纪念册》,100页,广州,培英印务局,1936。

[71]储心斋:《忆中国社会教育社》,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无锡文史资料第25辑江苏省立教育学院专辑》,117页,自刊,1991。

[72]《复中国社会教育社临时筹备委员会函》《复中国社会教育社理事会函》,梁吉生、张兰普:《张伯苓私档全宗中卷》,615、773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

[73]贺函中称:“贵会将于本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在广州中大召开年会,必能征求多数同志,并搜集难得的参考资料,敬祝敬贺。承命到会讲演,因鄙院正多事之秋,未克抽身,谨此告辞,尚祈鉴谅”。详见《中央研究院院长蔡元培先生贺函》,《中国社会教育社第四届年会筹备委员会》,《中国社会教育社第四届年会纪念册》,1页,广州,培英印务局,1936。

[74]《催填入社愿书》,载《社友通讯》,第1卷6期,1932。

[75]《特别启示》,载《社友通讯》,第1卷4、5期合刊,1932。

[76]笔者整理自中国社会教育社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社员一览》,81~83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7。

[77]中国社会教育社编:《中国社会教育社社员一览》,36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7。

[78]《中国社会教育社社员籍贯统计表》,载《社友通讯》,第2卷2、3期合刊,1933。

[79]《第十次理事会议记》,载《社友通讯》,第3卷5期,1934。

[80]该社社章第17条规定,社员常年社费标准如下所示:“普通个人社员每年二元,普通团体社员每年五元,凡个人社员能于一次缴足二十五元,团体社员能于一次缴足六十元者,永远免除其常年费。”1947年修订的社章第18条规定:普通个人社员每年一万元,普通团体社员每年分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三种,由该团体社员自行认缴之。凡个人社员能于一次缴足十万元、团体社员能于一次缴足六十万元者,永远免除其常年费。详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社章》,《民众教育通讯》,1卷9期,1931;《中国社会教育社社章》(修订),《社友通讯》复刊,第1卷2期,1947。

[81]中国社会教育社:《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三届年会报告》,6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4。

[82]《催缴社费》,载《社友通讯》,第1卷2、3期合刊,1932;《催缴社费》,载《社友通讯》,第5卷9期,1937。

[83]《催缴社费》,载《社友通讯》复刊,第1卷2期,1947。

[84]《中国社会教育社致张伯苓函》,梁吉生、张兰普:《张伯苓私档全宗中卷》,979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

[85](1)本社依社章第16条之规定,得收受社员之特别捐及社外机关团体个人之捐助。(2)捐款者得于本社社章第三条规定之本社工作范围内,指定其用途。(3)捐款者如不指定用途,其捐款一律储作基金。(4)以动产或不动产捐助者,应以当地时价折合现款计算。(5)本社收受捐款,由理事会负责保管,其被支用者,由理事会随时稽核。保管及稽核办法由理事会另定之。(6)本社收受捐款,于每届社员大会应提出收支报告书。(7)捐款人之捐额合于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第2条之规定者,除由本社请褒奖外,另定纪念办法如下:甲,捐款在一万元以上者,将捐款者之台衔题名本社之建筑物,或本社所设立之机关。乙,捐款在一千元以上者,将捐款者之肖像,永远悬诸本社事务所。丙,捐款在一百元以上者,将捐款人之姓名镌于铜牌或石碑。丁,捐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将捐款者之姓名,刊登本社社刊。(8)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施行。详见《本社收受捐款办法》,载《社友通讯》,第1卷6期,1932。

[86]《社友通讯》曾刊登数条信息,佐证了赵冕的说法:“本社为奠定经济基础,发展功能起见,曾根据社章规定,通告征求永久社员,先后加入者,计有高践四等二十人,最近陆续来信承认者,又有钟灵秀、傅葆琛、孔令粲、尹全智暨山东省立民众教育馆等。深愿其他诸社员,亦本爱护本社之热忱,努力赞助。本社前途,庶有厚望”。见《继续增加永久社员》,载《社友通讯》,第2卷2、3期合刊,1933;在介绍社员周葆儒时,第一句即为“周君为本社永久社员,原任广州国立中山大学教育系教授”。见《社员消息》,载《社友通讯》,第4卷5期,1935。从这两条信息时间看,1933年只有20多个社员愿意确认为永久社员,1935年仍在继续大力宣扬永久社员,由此可见社教社特别重视永久社员的吸纳。

[87]赵冕:《本社第一年的回顾与第二年的展望》,载《社友通讯》,第2卷2、3期合刊,1933。

[88]《启事广东社员公鉴》,载《社友通讯》,第2卷10期,1934。

[89]《第十一次理事会议记》,载《社友通讯》,第3卷10期,1935。

[90]宗秉新:《历史所昭示的本社底前途》,载《社友通讯》,第2卷2、3期合刊,1933。

[91]赵冕:《本社第二年的回顾与第三年的展望》,载《社友通讯》,第3卷2期,1934。

[92]《第四次理事会》,载《社友通讯》,第1卷10期,1933。

[93]《社务报告请拨常年补助费》,载《社友通讯》,第5卷9期,1937。

[94]《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记》,载《社友通讯》,第2卷10期,1934。

[95]《常务理事赵冕报告事务所工作概况》,见《中国社会教育社第二届年会报告》,14页,无锡,民生印书馆,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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