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帝国的余声
第一节戴克里先改革
一、君主制的建立
罗马君主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共和末期的军事独裁。公元前82年,以武力夺取政权的苏拉开始实行独裁统治,但只坚持了3年,他便以突然隐退的形式宣告独裁的结束;公元前48年,在内战中胜出的恺撒实行独裁统治,但不到4年,他就被部分元老刺死于元老院内。有了恺撒的前车之鉴,掌权之后的屋大维不敢再公开实行独裁统治,他把罗马共和国的传统和惯例当作是实行其自身统治的手段和工具,建立了元首制。
在传统贵族势力的影响下,帝国初期的共和色彩浓厚。历经朱理亚·克劳狄王朝半个多世纪的统治,以及内战的打击和专断元首的迫害,罗马显贵家族的影响日渐式微。据统计,在奥古斯都时期的执政官中贵族出身者占到50%,这一比例在提比略和卡里古拉时期降为27%,在克劳狄时期降为21%,在尼禄时期降为15%。[1]公元69年韦斯帕芗即位时,影响较大的共和显贵家族几乎都远离政坛。以科尔涅利乌斯家族为例,整个弗拉维王朝时期,只有4位科尔涅利乌斯·楞图路斯和3位科尔涅利乌斯·西庇阿从政;至于其他共和显贵家族,只有5位瓦列里乌斯·美撒拉和1位法比乌斯·马克西姆斯在这一时期出现。[2]原先占据高位的罗马贵族逐渐被意大利人或者行省贵族取代。因此,无论是在公元68年朱理亚·克劳狄王朝灭亡,还是在公元96年弗拉维王朝结束,元首个人统治的原则再也没有受人质疑。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共和国不可能重新建立,帝国不能没有统治者,人们所关心的只是由谁来担任元首的问题。历经元首制300多年的发展,个人统治的体制已经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与支持。
戴克里先顺应时代需求,建立公开的君主制。他完全放弃了奥古斯都之前把自己装扮成合法统治者的做法,毫不掩饰地以专制君主的面目出现。他自称是远在普通公民之上的神,或接近于神的人。戴克里先采用尤维乌斯(Iuvius)的称号,给予共治者马克西米安赫尔古利乌斯(Herculius)的称号。这2个称号的寓意是:戴克里先就像朱庇特一样,用智慧推动宇宙的运行;马克西米安就像所向无敌的英雄一样,铲除世上的恶魔和暴君。其他两位共治者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也分别取得尤维乌斯和赫尔古利乌斯的称号。戴克里先的正式头衔不再是“第一公民”,而是“主人(Dominus)”。在觐见和举行宫廷典礼的时候,戴克里先竭尽世上之奢华,他身穿织金的丝制衣服,脚蹬镶着宝石的鞋子,头戴富丽堂皇的冠冕。戴克里先极少出现在公众场合,这让人觉得君主有一种高深莫测的神秘感。那些有幸见到他的高级官员,在拜见他时,必须行跪拜吻袍之礼。除了跪拜仪式,君主以及与君主有关的一切都被冠以“神圣”之名,罩上“神圣”的光环,戴克里先试图以此在君主与普通人之间隔出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历史上把戴克里先所建立的这种制度,称为君主制(Dominatus)。
为了维护君主权威,这些宫廷仪式显然是必要的。帝国早期的宫廷礼仪过于简单:元首具有可接近性,元老和人民仅仅以拜见高级官员的礼节来问候元首;元首穿着质朴,作为其权力标志的只是紫袍罢了。因此,元首受到的尊重不够,不足以令人畏惧。以奥勒良(公元270—275年在位)为例,他舍不得穿丝绸衣服,也不愿用黄金装饰自己的宫殿和衣着;在罗马期间,他宁愿住在萨鲁斯特(又译为撒路斯提乌斯)或图密善的花园,也不习惯待在豪华的宫殿中;奥勒良的宫廷保卫措施也远远不够,由于身边的卫兵不多,所以他在前往拜占庭的途中遇刺身亡。就跪拜(adoratio)仪式来说,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它只出现于极其特殊的情况中。克劳狄为了让元老们否决某项法案,在元老院向所有的元老下跪[3];鲁古路斯有一次因反对某一件事与恺撒的意见相左,为了求得恺撒的宽恕,他不得不向恺撒下跪。[4]在帝国早期,由于受共和传统的影响,仅仅个别元首如卡里古拉和图密善鼓励这一风习。但随着对元首个人崇敬和谄媚之风的盛行,跪拜仪式在社会上层中比较常见。在戴克里先时期,跪拜这一宫廷仪式变成强制性的。一定级别的官员甚至君主家族的成员都需要对君主行跪拜之礼。长期让人听命膜拜的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人们对君主的崇拜、敬畏心理。
古代作家和许多现代历史学家把戴克里先确立的君主制与波斯的君主专制联系起来,认为这是以东方的君主专制取代罗马的元首制。这种见解在今天看来未免过于牵强。我们不能否认罗马君主制受到外部的影响,但如果罗马帝国本身没有为君主制提供肥沃的土壤以及适宜的环境,东方的君主专制就无法在这里开花结果。罗马君主制的确立,证明在东、西方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某些非常明显的共性,“从古代国家的历史发展趋向来说,无论是古代东方国家抑或希腊罗马,都最终归属于专制主义,只不过在时间上有先后,发展程度有所差别而已”[5]。
图6。1四帝共治中的四帝
二、“四帝共治”制
事实证明,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压力下,一个人根本无法治理整个罗马帝国。戴克里先便在罗马帝国推行了一种新的统治模式,即“四帝共治”制。最先出现的是两人共治。公元285年,戴克里先任命马克西米安为恺撒,次年又提拔后者为西部奥古斯都,并自任东部奥古斯都。在接下来的数年中,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分别转战于帝国的东部和西部地区。不过,两人共治并没有解决奥古斯都的继承人问题,而且也无法减轻奥古斯都的军政负担。公元293年,戴克里先任命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为恺撒,分别充任马克西米安和自己的助手,四人共同治理帝国。他们的大致分工是:戴克里先直接统治色雷斯、亚细亚和埃及;伽勒里乌斯治理除色雷斯之外的整个巴尔干地区;马克西米安治理意大利、西班牙和阿非利加;君士坦提乌斯治理高卢和不列颠。为密切奥古斯都与恺撒的关系,伽勒里乌斯娶了戴克里先的女儿,君士坦提乌斯娶了马克西米安的女儿。为了解决皇位继承的无序状态,戴克里先规定,奥古斯都统治满20年后,必须交卸权力,恺撒继任奥古斯都,同时任命新的恺撒,即新的继承人。这就是罗马历史上第一个明文规定的皇位继承制度。
共治君主之间等级严密。奥古斯都对其恺撒有主导性影响。一般来说,除非得到奥古斯都的特殊授权,恺撒不参与国事决策。古代作家的记载表明,伽勒里乌斯采取任何措施都需得到戴克里先的同意。例如,公元297—298年罗马取得波斯战争的胜利后,伽勒里乌斯希望进一步扩大胜利成果,在波斯设立新行省,但遭到戴克里先的反对,结果是罗马与波斯签订了和平协议。两位恺撒虽屡次出征并攻城略地,但根据严格的规定,他们的业绩完全归功于两位父亲。公元303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在罗马举行凯旋式时,伽勒里乌斯和君士坦提乌斯都没有参加。这种森严的等级体制,引起了伽勒里乌斯的不满,他曾抱怨自己处于次要地位和最后的级别:“在过去的15年来,我一直在伊利里库姆和多瑙河河岸奔波厮杀,长期与蛮族人斗争,而其他人则悠闲地控制更广阔的地区和更安定的区域。”[6]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虽然级别一致,但其称号尤维乌斯和赫尔古利乌斯明显地表明,他们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位恺撒的级别也不同,君士坦提乌斯的地位高于伽勒里乌斯。教会史学家犹西比乌斯就按照级别次序来称呼各个共治君主。虽然在30年之后,拉克坦提乌斯嘲笑“神(戴克里先及其共治者)”的名称尤维乌斯和赫尔古利乌斯已经被人遗忘,但他仍以此名称来称呼他们。
虽然共治和分权是早已出现的统治形式,但“四帝共治”制绝对是戴克里先的首创。对于这种新颖的统治形式,同时代的人和后来的作家都作过诸多评价。拉克坦提乌斯认为,戴克里先把帝国分成4部分,以此扰乱了整个世界的秩序。[7]半个世纪之后的作家奥里略·维克多赞赏戴克里先的这一制度,认为共治者之间有明确的管辖区域的划分。[8]奥里乌斯·维克多以及许多公元4世纪的编纂史家们之所以得出以上结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他们所处的时代,整个帝国已经分为4大区域——高卢、意大利、伊利里亚和东方。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共治君主的统治区域界限并不明确,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鉴于恺撒的职权低于奥古斯都并受其节制,这一安排并非四分帝国。可以说,“四帝共治”制的区域划分更多的是在帝国东部和西部进行的。此前帝国东、西部的分野早已显现,在卡拉卡拉和盖塔短暂的共治期间,有人就建议把帝国分为东、西2部分,卡拉卡拉统治西部欧罗巴的所有行省,盖塔统治东部的亚细亚诸行省。戴克里先及其恺撒在帝国东部采取了更有弹性的安排。公元297—298年,戴克里先不但让伽勒里乌斯抗击波斯,而且与伽勒里乌斯在多瑙河地区一起作战。戴克里先本人数次经过多瑙河行省,从那里发布敕令,在潘诺尼亚举行执政10周年庆典。“四帝共治”制的东、西区域划分也并不绝对。作为这一体制的开创者,戴克里先可以超越各自的负责区域,在帝国的任何部分作出决议,其敕令以4位共治者的名义通行于整个帝国。例如,阿非利加行省处于马克西米安的统辖范围内,但在公元296年的亚历山大里亚,戴克里先答复了阿非利加总督的请求,发布了关于取缔摩尼教的敕令。[9]再如公元288年戴克里先在列提亚帮助马克西米安镇压查波尼斯人(es)、伊鲁隶人(Eruli)的叛乱。奥里乌斯·维克多记录了共治者之间微妙的平衡关系:“他们来自伊利里亚,虽然文化素养不高,但他们对国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在奥勒良和普洛布斯时期获得的军事技能,使他们经得起乡村和战争生活的艰苦锻炼。这些锻炼弥补了他们缺少贵族气质的不足。他们和谐相处,都把戴克里先作为一位父亲或将成为伟大神灵的父亲”[10]。
“四帝共治”制顺应了分权共治的历史发展趋势,在维护君主的统治和保障帝国的安全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四帝共治”制的实行,帝国境内各个地方行省的分裂势力销声匿迹,同时边境也得到巩固。2个世纪之后的作家左西姆斯认为,戴克里先的决策是英明的,“由于戴克里先的远见卓识,每个地方的蛮族都遭到强大军队的狙击”[11]。但在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于公元305年双双退位以后,“四帝共治”制又面临了很大的麻烦,帝国再次陷入长期的内战之中。究其原因,首先,“四帝共治”制幻想共治君主之间存在着尽善尽美的和谐,这本身很难经得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戴克里先虽以4人的名义发布敕令,但在发布敕令之前,戴克里先并没有与其他共治者达成一致的决议。例如,当戴克里先和伽勒里乌斯决定迫害基督教徒时,他们没有咨询马克西米安和君士坦提乌斯的意见,而仅仅以书信的形式告之,并让其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公元303年,戴克里先在尼科米底亚发布第一道迫害基督教徒的敕令时,各个君主对敕令的贯彻程度是不同的,马克西米安和伽勒里乌斯实施迫害基督教徒的政策,但君士坦提乌斯对基督教徒的迫害则是象征性的。[12]另外,戴克里先和伽勒里乌斯任命新恺撒时,并没有与西部的马克西米安和君士坦提乌斯协商。总之,“四帝共治”制缺少协调机制。由于没有定期的磋商机制,共治君主们很少聚集在一起,他们之间的交流仅以书信的方式进行。在政令的贯彻执行过程中,帝国政府也不具备对共治者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四帝共治”制对大权在握的君主不可能有什么约束力。其次,“四帝共治”制没有成功地解决皇位的继承问题。按照规定,奥古斯都统治满20年后,必须退位,由恺撒继任奥古斯都,同时任命新恺撒。公元305年,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双双退位,君士坦提乌斯和伽勒里乌斯如愿继承奥古斯都的职位,后者任命塞维鲁(Severus)和达亚·马克西米努斯(DaiaMaximinus)为恺撒。但这一权力交接是不成功的,因为马克西米安本身就不愿退位;在恺撒人选上,“四帝共治”制完全排斥了血亲世袭继承原则,马克西米安的儿子马克森提乌斯和君士坦提乌斯的儿子君士坦丁都被排斥在继承圈之外。所以,这种体制存在着很大的内部隐患。
三、行省改革
在奥古斯都时期,行省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对行省最有效的治理方法是将其分成元老院行省和元首行省。经过3个世纪的发展,行省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上述行省管理模式就显得相当落伍了。为加强对行省的管理,戴克里先在稳定了帝国局势之后于公元297—305年又对行省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改革主要包括:
第一,统一行省管理。在元首制时期,罗马和意大利仍保持对行省的统治地位。帝国的管理并不统一,依照不同的治理方式,罗马帝国分为4个部分:由元老院、市政官员管辖的罗马城区和意大利半岛;由元老院管辖的元老院行省;由元首管辖的元首行省;作为元首私产、由元首派人代理管辖的埃及。随着行省经济的发展以及元首对行省的重视,行省的地位逐渐上升。至公元3世纪,罗马和意大利与行省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藩篱逐渐消失。
戴克里先取消了元首行省和元老院行省的划分,统一了帝国的行政管理。他把旧的行省分割成更小的管理单位,整个帝国被划分为100个行省。意大利丧失了特权地位,除了罗马城区周围100英里的地方(仍由元老级别的城市长官控制),整个意大利半岛被分为16个行省。埃及也被分为3个行省。行省总督一般为骑士级别的镇守使(praeses)担任。
第二,设立行政区(dioceses)。每个行政区由数个行省组合而成,整个帝国被划分为12个行政区:不列颠、高卢、维也纳(南部高卢)、西班牙、意大利、阿非利加、潘诺尼亚、美西亚、色雷斯、亚细亚、本都和东方区(包括埃及、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和阿拉伯)。行政区由骑士级别的近卫军长官代理(vicarius)管辖。行政区的设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省总督的监管,便于帝国政府对行省总督的控制。行政区以及近卫军长官代理的出现表明,帝国管理机构日趋完善。
第三,推行军政分权的原则。为了解决军队干政的问题,戴克里先剥夺了总督的军权。在行省尤其是边界行省,军权和行政权区分明显,骑士级军官duces(军事长官)掌握军权,由文职人员担任的总督负责管理政治、经济和司法事务。duces不同于帝国早期负责军事行动的统帅,而是有固定管辖区域、范围不一的地区军事首脑。重要边境地区的duces可能掌握几个行省的军事指挥权,但他只有军权。当时的颂词家曾对duces和iudices(文职长官)做过区分。[13]这是一项重大革新,因为自共和时代以来,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是综合性的。imperium(统治权)是对行政权力最完整、最充分的表现,它包含了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为了提高军事效率,从哈德良时期以来,军政职务日益分开。伽里恩努斯时期至戴克里先执政之前,军政分权的原则已经运用到元老管理的行省中。元老总督明显地不再行使军权,但骑士总督仍然掌握军政权力。到戴克里先时期,骑士级行省也实行了军政分权的原则。当然,在局势不完全稳定的情况下,军政分权的原则并不能得到彻底贯彻,一些不安定行省的总督仍统率军队。这种分权也只是君主统辖下的分工而已。
戴克里先的行省改革是对帝国权力运作系统的重新调整。行省改革之后,帝国政府与地方行省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帝国加强对行省的经济控制。戴克里先废除了不均衡分配的税制,取消了以前自由城市和意大利城镇享有的赋税豁免权,统一了全国的税收。行省总督为近卫军长官、财库大臣(magisterprivatae)和国库财政总管(magisterlargitiones)收集税款,使得来自行省的赋税大大增加。因此,基督教作家指控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嗜好敛财,“为了供养军队,戴克里先进行无孔不入的搜刮……极端贪婪的他绝不允许动用他的财库”,“马克西米安的财库中都是非法得来的钱财”。[14]为了改善货币的流通,戴克里先进行币制改革,取消行省发行的货币,控制货币的铸造与发行;同时,戴克里先以行政手段干涉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由于物价高涨,公元301年,他发布物价敕令,以维持物价稳定;戴克里先还以行政手段加强对工商业的控制,工匠们被编入各个行业组织,按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作而不得擅自离开本行业,从而使其失去了选择其他职业的自由。而在帝国早期,只有一部分矿山和采石场处于国家管制之下,大部分加工制造业掌握在私人手中。总之,帝国利用国家权力,加强了对行省经济的控制和干预。
第二,帝国加强对行省的政治控制。在帝国早期,行省总督手下并没有整套的官僚机构,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相当广泛地存在于行省中。通过行省改革,戴克里先扩大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和职能,从中央到行省建立多层次的行政机构和管理部门。行省总督负责辖区内的所有行政事务,维持驿道的畅通和修建公共工程,保证城市政府的正常运作,贯彻中央指令。据拉克坦提乌斯记载,他使一切都充满恐惧,行省也被分割成小块,每一地区、每一城市都驻扎了大批的官员和税吏。依靠赋税生活的人超过纳税人。[15]拉克坦提乌斯的描述反映了一定的现实,行政集权的必然结果便是官僚机构的膨胀,以及政府行政开支的扩大。具体来说,“行省总督人数增加了一倍,新行政区的官员总数是40人至50人,军事指挥官的人数是不确定的,但至戴克里先统治末期可能达到20人”[16],每个官员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办事员和勤务员。行政集权还导致政府职能的扩张,官员不受公众监督,容易变得独断专行。公元331年君士坦丁的一道敕令表明,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括行省总督在内的各级别官员普遍存在腐败行为。[17]
第三,帝国加强对行省的司法管辖。帝国早期的司法管理并不统一,行省的司法权由元首和元老院共同掌握。总督依据行政长官职权,在巡回审判中主持公正。行省总督的主要工作之一是颁布法规,主管日常司法事务,受理叛国罪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受理牵涉到罗马人的诉讼和行省居民的争讼。行省自治市有一定程度的司法自由,意大利自治市的司法事务也由元老院和罗马市政官管理。公元2世纪以来,意大利自治市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混乱的现象,政府为此加强了对自治市司法事务的监督和引导。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全体自由民,意大利的司法特权消失,这也标志着地方市政官司法权力的弱化。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由于行省的分化和行政权与军事权的分离,总督有更多的机会监管司法事务。除了那些军事、财政领域的特殊案件,行省总督对案件都有初审的权力。公元294年的一道敕令规定,“原则上要求总督亲自审理所有的司法案件,如果总督忙于其他事务,也仅能委托小型案件,即使委托也要由总督作出裁定,司法代理人仅仅是具体执行裁决”[18],这表明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通过总督对其行省辖区实施了更加严密的司法控制。
第四,帝国加强对行省的军事控制。奥古斯都的军事体制强调和保证了意大利对行省的控制,军官和士兵大多来自意大利或西部行省的拉丁化地区。自公元1世纪后期以来,由于意大利人日益不愿从军,罗马化的行省承担了更多的军役。军队的行省化对帝国政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总督的重要职责是保卫本省的安全,抵御外敌和镇压内乱,总督任期的延长又为其培植和扩大势力、实现个人野心提供了良机。例如,在公元69年的内战中,3个篡位者都是行省总督出身。在3世纪危机期间,军队、行省、将领和总督的力量得到前所未有的展现,以至于军队在行省搞分裂割据,操纵元首废立,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新统治者提出了新的问题。不过,戴克里先在行省推行的军政分权的管理模式,的确起到了强化中央集权,限制地方分裂的作用。如果一个军事指挥官企图叛乱,他必须在行动之前与其他行政官员结成联盟,否则,很难成功。军政分权使军队反叛的概率大为降低,“对政府的公然挑战很少,即使发生骚乱,如果政府有决心,也能轻易将其镇压。军事统帅很少反叛,即使反叛,他们成功的机会也很少”[19]。
图6。2塞维鲁凯旋门浮雕
在维持边境防御外敌入侵和阻止帝国内部出现离心倾向方面,戴克里先的行省改革是相当成功的,中央对行省的集权统治取得很大成效,戴克里先执政以来长达20年的稳固统治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但公元4世纪下半叶以后,帝国对行省的管理体制逐渐僵化,僵化的体制直接扼杀了地方行省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官僚体制的完善
随着君主制的建立,相对复杂和更加集权的官僚机构出现了。这一时期的官僚机构直接铲除了共和残余,所有与共和制有联系的官职都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都集中到了君主手里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之中。官僚机构成明显的金字塔状,自上而下依次是君主、近卫军长官、近卫军长官代理和行省总督。
君主身边有庞大的官僚队伍。地位仅次于君主的近卫军长官,拥有军权、司法权、财政权和总理一切行政事务的管理大权。每个奥古斯都和恺撒之下都设有近卫军长官,埃斯克勒比杜图斯(Asclepiodotus)就是君士坦提乌斯的近卫军长官。他曾于公元296年协助君士坦提乌斯收复不列颠。[20]辅佐君主处理事务的宫廷文秘处,设有档案官(magistermemoriae)、书信官(magisterepistularum)和诉讼官(magisterlibellorum)。虽然他们之间没有明晰的权限划分,但其侧重点还是非常明显的:档案官侧重起草批复,书信官侧重处理法官咨询,诉讼官侧重准备司法审判。宫廷文秘处的这些官员是在帝国早期档案吏(amemoria)、书信吏(abepistulis)和诉文吏(alibellis)的基础上出现的。管理宫廷财政的是国库财政总管和财库大臣两位官员,国库财政总管通过财政代理(rationlesvicarii)和行省总督,征收货币税、关税、自由捐献和王冠金,他们还管理铸币厂和矿山、君主的衣柜以及频繁的现金赏赐;财库大臣则通过地区长官(magister)及其下属财政代理,征集土地税和管理归君主所有的庞杂地产税。来自这一部门的收入不被看作属于君主个人的,而是用于普通的公共支出。
与帝国早期的情况类似,这一时期的御前会议(principis)仍属非正式机构。据拉克坦提乌斯记载,戴克里先为了减轻人民对自己的指责,曾召开御前会议,就迫害基督教徒的问题征求一些行政官员和军事统帅的意见。[21]由于御前会议在很大程度上与行政部门分离,最终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君主手里。至君士坦丁时期,内阁()取代了御前会议。这对帝国统治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元首制和君主制的一个基本的不同是,御前会议转变为内阁,前者是实施君权的非正式机构,后者成为君主专制统治的代言人”[22]。君士坦丁时期的文献提到,内阁下设有密探职能的秘密稽查使(agentesinrebus)。担任秘密稽查使的是中央特派人员,他们负责调查行省情况,严密监视人民的动向。作为专制皇权的显著标志,太监在戴克里先统治时期大量出现。在帝国早期,太监的使用并不普遍,他们在宫廷中的地位也不稳固。但到了戴克里先统治时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太监变得位高权重,作为宫廷和君主身边炙手可热的人物,他们对君主影响极大。当然,宫廷中的官员还包括军官、宫廷警卫人员等。地方官员主要包括近卫军长官代理、行省总督等。
从历史层面上看,晚期帝国庞大的官僚队伍是从早期帝国人数相对稀少的元首随行人员发展而来的。元首只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的公民,这种影响体现在他的随从的数量和特质上。在朱理亚·克劳狄王朝时期,帝国的宫廷机构初步设立,国家的管理与元首私人的家业管理之间无清晰界限,被释奴隶被元首委以重任。据塔西佗记载,“他(提比略)在意大利的田产很少……他家中也只有人数不多的被释奴隶”[23]。此外,元首提拔拥有固定财产并具备一定资质的骑士,让他们担任近卫军长官、埃及长官、粮务官等。骑士还成为元首的财务代理人,代表元首行使对行省财政的管理权。至弗拉维王朝,帝国宫廷机构中被释奴隶的数目有所减少,但整个变化并不明显。至安敦尼王朝,越来越多的宫廷职务由骑士担任。作为对这一现实的反映,普林尼在献给图拉真的《颂词》中说,“许多元首虽然是公民的主人,但却是他们的被释奴隶的奴隶;他们的统治受到被释奴的左右……你严格管束被释奴,因为你知道一个平庸元首的主要表现是被释奴隶的显赫”[24]。至哈德良时期,骑士几乎取代了所有的被释奴隶,担任宫廷职务。宫廷职务完全由骑士担任,这标志着元首宫廷的机构变成了帝国的中央机构。为了推动骑士等级的正规化建设和加强对骑士等级的管理,哈德良将骑士等级划分为3个阶层,分别担任不同级别的官职、领取不同的年薪。在3世纪危机时期,骑士取代元老,担任军事统帅和行省总督。至戴克里先时期,元老等级丧失了军政职务,仅仅少数的行政职务,如阿非利加、亚细亚行省总督和罗马城市长官可由元老担任。骑士成为政府官员的主体组成部分。
官员有严格的等级秩序。自公元2世纪以来,公民内部逐渐出现分化,社会上层(hoiores)和下层(humiliores)在身份与地位上存在明显差别。君主制确立后,随着君主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改变,人民对待君主及其官员更多的是奴颜婢膝和阿谀奉承。因此,在等级制度中级别与称号更受重视。在戴克里先时期,官员可分为元老级别和骑士级别。元老官员的荣誉称号为“世家出身者(viriclassimi)”。骑士官员的高级称号为“最优秀者(viriperfectissimi)”,如近卫军长官、行省总督。骑士官员的低级称号是“杰出者(viriegregii)”。至公元3世纪末期,“杰出者”已经成为没有实职的荣誉称号,但它享有公职豁免权。如公元299年在埃及财务秘书的法庭中,一名法官为奥里乌斯·普路塔克乌斯申诉道:“由于拥有‘杰出者’的称号,他(奥里乌斯·普路塔克乌斯)享有城市派差的豁免权。以前他向我们神圣的主人奥古斯都和恺撒请求这一荣誉称号,而且得到批准。”[25]
等级差别的另一个典型表现是着装的不同。公元3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职务的军事化,社会各等级最明显的区别体现于市民和军士(milites)之间。不担任任何官职者为市民,他们要穿着平民的装束;任职者为军士,其中元老和骑士都穿着一件宽外袍(托加),他们的服饰有单独的条纹,以便与那种一般的斗篷和其他的战时装束相区别。军队的制服更能直观地表现等级之间和等级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差别。正规士兵配有红色皮革制成的腰带(gulum)、带有紫色镶边的白色斗篷(chlamys)、白色的裤子和绣有彩色勋章的外衣。军官在晋升时,可以获得贵重衣物的赏赐。当然,等级标识还有很多细节,诸如服装的不同颜色、重量和装饰物等都代表不同等级。
官员享有一定的特权。首先,官员享有财政特权。官员在任职期间,领有正规的薪俸,免于特定的税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人力差务(munerapersosordida)和许多繁重的公职,他们在卸任之后还可享受一定的待遇。自公元3世纪末期,承担差务成为国家义务,具有更大价值的差务豁免权被看作军政官员薪俸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公元3世纪末至公元4世纪初的法学家赫尔莫杰尼阿努斯(Hermogenianus)记载,“那些忠实地管理君主财产的官员,即使没有君主的任命书,在任职期间也免于市政负担。同样的原则适用于那些担任粮务官或消防队长官的人员”[26]。其次,官员享有司法特权。早在公元2世纪,作为社会上层的元老、骑士和市议员等级就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权。就刑事处罚来说,社会上层适用更宽大的惩罚,很少适用死刑。对他们通常的处罚方式是流放,而不是发配至矿山做苦工。在民事案例中,对社会上层的量刑要依照当事人的等级、地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