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奇中文网

看奇中文网>古代罗马文明代表 > 第三 科学与法学(第2页)

第三 科学与法学(第2页)

第15卷是对印度、阿里亚纳(Ariana)和波斯地区的描述。显然,斯特拉波并未去过印度,对印度的描述,基本上借鉴了前人的资料。然而,他并非随意使用现成资料,而是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和甄别。他在印度一卷的开篇,明确指出,“迄今为止”所有关于它的描述,都无法提供准确的信息,只能选择那些最接近事实的信息。[151]亚历山大史家[152]、尼阿库斯(Nearchus)[153]、美加斯提尼斯(Megasthenes)[154]、阿里斯托布鲁斯、欧尼西克里图斯、埃拉托色尼等人的作品,构成了斯特拉波对印度描述的主要资料来源。对于阿里亚纳和波斯地区的描述,斯特拉波主要依据了尼阿库斯、欧尼西克里图斯、埃拉托色尼、波里克莱图斯和埃斯库罗斯的资料。

第16卷主要是对亚述、叙利亚和阿拉伯地区的描述。其主要史料来源是阿里斯托布鲁斯、埃拉托色尼、波塞冬尼乌斯、阿尔特米多鲁斯和尼阿库斯的作品。斯特拉波的朋友埃利乌斯·加鲁斯曾奉奥古斯都之命,远征阿拉伯。斯特拉波在描述阿拉伯地区时,还利用了埃利乌斯·加鲁斯的相关报道。[155]在对上述地区的描述中,亚历山大的活动,罗马人、帕提亚人在这些地区的行动,罗马人与帕提亚人之间的关系,阿拉伯地区的香料生产、香料贸易和交通路线,成为作者关注的重点。

第17卷是对埃及、埃塞俄比亚和利比亚的描述。斯特拉波在埃及进行过旅行和实地考察,行文中多处显示着他在当地的旅行经历。[156]在这一卷中,实地考察记录是他的主要资料来源。他还利用了埃拉托色尼、波塞冬尼乌斯、卡里斯提尼斯(es)等人的作品。在这一地区,斯特拉波重视对自然现象的探源[157];关注埃及行省的行政管理、政区划分、官职设置、驻军及税收状况;重视对城市和商业贸易的描述。[158]埃及独特的动植物也是作者关注的对象。[159]对埃塞俄比亚和利比亚的描述,其资料主要来自希罗多德、阿尔特米多鲁斯、波塞冬尼乌斯。值得注意的是,他还引用了罗马历史学家加比努斯(Gabinus)的资料[160]。在这一部分,迦太基和迦太基战争是作者关注的重要对象。在全书末尾,斯特拉波首先追述了罗马国家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明确指出了它所控制的地区、它周围的邻居、它统治范围内辖区的类型,最后,他落笔于罗马行省,描述了行省的划分原则、行省的划分、类型、历史沿革及每个行省所辖的区域。[161]

斯特拉波在《地理学》中所使用的资料,既有源自作者本人实地考察所得的内容,也有来自同时代当事人报道的信息;既包含前辈地理学家著作的内容,也含有某一地区当地作家或史家作品的信息。斯特拉波在使用前人的资料时,并非简单照搬,而是进行了批判与分析。[162]

斯特拉波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对人类居住世界的描述。[163]他说:“在这部著作中,我必须抛弃那些琐屑和不重要的事情,致力于高尚和伟大之事,致力于蕴含实际用处,或值得纪念,或令人愉悦之事。”[164]在描述中,他不仅关注一个地方的自然特征,而且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不仅重视自然因素对人文现象的客观影响,而且研究历史因素对地理的重要作用;他不仅描述陆地和海洋,记载重大历史事件、重要行政系统和商业贸易往来,把地理学推向顶峰,而且对当时人类居住的已知世界进行分类划分,使自己成为区域地理学研究的卓越代表。

法国学者保罗·佩迪什认为,斯特拉波《地理学》内容的丰富程度“是任何一位古代地理学家所望尘莫及的”,在奥古斯都时代,“没有出现任何一部著作,能同斯特拉波的不朽巨著相提并论,无论是从概念的广阔还是从资料的丰富来看都是这样”。[165]霍雷斯·理纳德·琼斯(HoraardJones)在《地理学》英文版序言中更盛赞:“斯特拉波的《地理学》,不仅仅是一部地理学著作,它是基督时代开启之后,有关人类居住世界广阔区域信息的百科全书。”[166]这部“百科全书”不仅为我们留下了古罗马时代的重要信息,也是在罗马统治之下人们认识世界的结晶,更是人们认识能力增强的有力见证。

总之,是严格的学术训练、充足的信息材料资源、广泛的实地考察经历、地理学自身的发展与学术积淀,以及罗马帝国崛起的客观现实等诸多因素,共同铸就了斯特拉波的经典学术巨著,使其成为地理学史上的一座丰碑。《地理学》不仅使斯特拉波伟名流芳,而且使罗马帝国影响长存。

二、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罗马法是罗马人民智慧的最高体现,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罗马法因罗马而闻名,因罗马而推行。广阔的帝国与强大的实力可以保障罗马把分散的规则集成法律,将有效的法规推广至不同的地区和罗马统治的世界。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里形象地说过,罗马曾3次征服世界:第1次以武力;第2次以宗教;第3次则以法律。而这第3次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作用由此可见。

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出现与社会生产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与人类自身的需要有密切的关系。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167]罗马法就是罗马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同时也随着罗马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罗马法是一个整体概念,指的是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法律的总称为“Jus”,具体的法律称为“Lex”。一般而言,罗马法可分为3个时代,即公民法时代、万民法时代和统一法时代。前两个时代属共和国时期,后一个时代属帝国时期。

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是罗马公民法占统治地位的时代。习惯法(不成文法)和成文法是其主要形式。西塞罗曾对习惯法和成文法有过这样的定义。他认为:

习惯法可以是一个原则,在很轻微的意义上它源于自然,以后又被习惯——比如宗教——所滋养和加强,它也可以是……从自然中产生但被习俗所增强的法律,也可以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得到公众的批准、已经成为共同体的习惯的任何原则。属于习惯法的有契约、衡平和先例。契约就是某些人之间的协议。衡平就是正义的事情,对所有人都公平。先例就是从前根据某人或某些人的意见决定的事情。成文法就是写成书面文件向民众公布、要民众遵守的事情。[168]

在建城之初,罗马所行的是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传统原则,即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既没有成文形式,也没有固定的解释内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常常会被贵族滥用、误用。当然,正如梅因所言,这不应该“仅仅视为一种僭取或暴政的手段。在文字发明以前,以及当这门技术还处于初创时代,一个赋与司法特权的贵族政治成了唯一的权宜手段,依靠这种手段可以把民族或部落的习惯相当正确地保存着。正是由于它们被托付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忆力,习惯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证”[169]。

罗马大约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进入了成文法即“法典”时代。公元前450—前449年,罗马颁布了非常重要的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成功颁布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推动;二是罗马民族文化素养的提升,尤其是文字表述水平的提高与进步。《十二铜表法》的原始文献已于公元前390年毁于战火。现存的是不完整的辑录本,大致内容如下[170]:

第一表审判引言、审判条例

第二表审判条例(续)

第三表债务法

第四表父权法

第五表监护法

第六表获得物、占有权法

第七表土地权利法

第八表伤害法

第九表公共法

第十表神圣法

第十一表补充条例(一)

第十二表补充条例(二)

从《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里我们能够看出:第一,这一法律的大部分内容来自习惯法。第二,宗教与政治相混的现象非常明显。第三,内容复杂,甚至混乱。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内容相互掺杂。第四,对债务奴役制规定得极为严酷。这一法律明确规定: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将债务人处死,或把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地方。如果有若干债权人时,甚至可以将债务人的尸体肢解。因此,恩格斯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像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人投在高利贷债权人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都只有经济上的强制。”[171]

《十二铜表法》赋予罗马社会的好处主要是:保护了罗马平民,“使他们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172]。《十二铜表法》赋予罗马法律的意义是:条文明确,量刑定罪有了看得见的标准,从而避免了许多有意无意的人为因素。

《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成文立法的序幕,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以后出现的卡努利乌斯法、李锡尼·赛克斯都法、波提利乌斯法、霍腾西乌斯法等都是罗马根据不同时期的条件而相继通过的重要法律。

一般而言,从公元前242年开始,罗马法逐步突破罗马城法的小圈子,从单纯的公民法时代走向了公民法与万民法并存的时代。因为从这一年开始,罗马出现了专门负责外部事务的外事行政长官。而由此开始的这个时代一直要到公元2世纪末至3世纪初统一法的出现而告终。众所周知,公民法与万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法(JusCivile),又称市民法,是罗马国家“为了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公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早期罗马社会的习惯、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决定性的决议等。公民法的内容主要涉及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等。公民法所依据的是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原则,其法律主体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城或其他地区的异邦人与公民法无关,不受此法的节制与保护。公民法的主要缺陷是主体范围太小。自由人要成为权利主体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就必须首先具有罗马公民的资格,亦即获得罗马公民权。然而,这部分人充其量不过是罗马国家内部全体民众的少数(见公元前508—前130年罗马公民人数统计表)。没有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人和行省居民尽管人数众多,但都不是公民法的权利主体,不受公民法的保护。这种缺陷严重地阻碍了罗马社会的发展。

表4公元前508—前130年罗马公民人数统计表

续表

随着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随着罗马商业贸易的发展,随着罗马人与意大利人及行省居民联系的加强,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在罗马终于出现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行政长官。他们颁布告示,受理并仲裁各种案件,解决公民与异邦人、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比公民法范围更大的“国际法”开始出现,这就是古罗马史上著名的“万民法”。

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