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爵等
春秋时期,有所谓“人有十等”[13]之说,就是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士以上属于贵族,皂以下为下层劳动者,类似贱民,大概与职业有一定联系。这两类的划分,最主要的标准就是血缘关系,即根据出身决定地位。士以上虽然根据宗法制而划分出4个等级,但他们都是因为血缘关系而同属统治者,皂以下的6个等级是否有宗法,我们不得而知,但因为不具有所谓贵族血统而处于被压迫的地位。
战国时期,各国虽仍实行等级制,但本质已有很大改变。三晋、齐、燕等国,大体可以分为卿和大夫2个等级。卿又分为上卿、亚卿;大夫又分为长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楚国有执珪、通侯、五大夫等爵位。秦国商鞅变法时设立20等爵制,按自然数由小到大爵位由低到高如下:1。公士;2。上造;3。簪褭;4。不更(相当于士);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相当于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庶长;18。大庶长(相当于卿);19。关内侯;20。彻侯,相当于诸侯。据说秦的官职与爵位是不分的,第16级大上造以下既是爵位,也是官名。秦国爵位原来是军队中官兵等级身份的标志,不同级别在战斗中承担的任务不同,行军作战方式也不同。只要有功,就可逐级升迁,按级别享受国家授予的特权,包括做官、获得土地、田宅、奴隶,享受食邑租税、赎身、减轻刑罚等。最为典型的,是斩得敌国甲士首级一颗,爵位可上升一级,得田百亩,住宅九亩,服役的“庶子”一人。若要做官,可任50石之官。其他军功也各有相应的赏赐。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权,如诉讼时,爵位高的才能审判爵位低的;爵位高的即使有罪失爵,也不能给其他有爵位者充当奴仆。在一定情况下,爵位还可用来赎免自己或家人的奴隶身份,犯罪时还可用来减轻刑罚等。秦的爵制原本是奖励军功的,后来也用到其他事务中去。例如,为了大规模迁移民众,便采取“赐爵”的方式加以鼓励;为了扩大兵源、举行庆典、优待少数族等,也都用赐爵的办法。有时为了鼓励农耕、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可以用卖爵的办法来换取粟米。秦的爵位制到了汉朝仍然沿用。总之,战国时期的等级制度大体是根据才能和军功来规定的。这与春秋及以前靠血统和出身决定的宗法等级制度相比,显然有着本质的不同。
五、兵制
春秋时期,各国军队的核心部分由国君的宗族成员和私属人员组成,作战时,征发国人(国人是与国君同宗族的人,居住在国都及近郊,属于国家的公民,有权参与政治,更有义务服兵役,缴纳军赋)作为车战的主力,同时,使用奴隶、普通平民作徒、卒,徒步随从作战或服劳役。也就是说,当时的军队以贵族为主体。春秋后期,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的难以为继,贵族分化严重,无论是公子公孙,还是普通国人,地位不断下降,财力物力越来越少,越来越感到难以支撑军赋的要求。军赋包括军备和军役,《左传》中有“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14]。春秋后期,国人无力负担军赋,结果,晋平公时,晋国竟至出现了“公乘无人,卒列无长”[15]的局面。此外,随着“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继续恶化,诸侯国的军事权力往往由主持政务的卿大夫掌握。到了战国,增加军赋,保证兵源和物资资源,提高君主对军队的控制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春秋时期所设的县自有一套征赋制度。春秋后期,由于晋国和楚国的县设置得越来越多,县的军队也成为颇为可观的军事力量了。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的推广,各国开始以郡县为单位征召兵员,并形成制度。不同的是,这时的兵员,已不是国人,而是政府统治下的编户齐民了,其中主要是农民。郡守有权征发一郡壮丁当兵作战。男子服兵役的年龄在15~60岁,各国遇有大战,往往征发全国壮丁从军,倾举国之力以应敌。但一般情况下只征发与敌国相邻郡县的壮丁,其他郡县则暂不征发。这样既有利于休养生息,保存实力,又有利于防备与该地相邻的敌国。
春秋时期,国人并非专以当兵为职业,他们战时可以冲锋陷阵,平时则可以从事其他事务。贵族一般要经过文武全才的训练。孔子办私学,以礼、乐、射、御、书、数教授学生,有文也有武。当然,春秋时期,各国也出现了专门供养力士、挑选训练勇士的现象。战国时期,除了以郡县为单位征发兵员外,各国还设立常备军。战国时期,由于战争的频繁,更由于各国国力的增强、领土意义的增强,保持一支常备军就成了必需的事情了。吴起在楚国变法,有一条很重要,即减少百官的禄秩,裁撤不重要的冗官,目的是用节省下来的资源奉养“选练之士”。士卒要选而练之,这种军队就是常备军。各国都设立标准考选士卒,合格的可以获得免除全家徭役或田宅的租税等待遇。各国军队都有一定的编制,对赏罚也做了规定。目前可知秦国在这两方面保存最为完整。秦国编定5人为一伍,50人设一屯长,100人设一百将,500人设一五百主。举凡立功、免责都要靠斩得敌人首级若干来达成。无论士卒还是将领,都有斩首的数额,还有完成任务的时限,按时完成的受奖,完不成或逾时的受罚。如果有人怕死退缩,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和羞辱。韩非说,秦国公布法令实行赏罚,有功无功分别对待。百姓自从脱离父母怀抱,从未见过敌寇,可是一听说打仗,便顿足赤膊、迎刀刃、蹈炭火,抱定必死决心,所有士兵都是如此。这说明秦兵看重奋力拼死,“一人奋力拼死可以当十,十可以当百,百可以当千,千可以当万,万则可以取天下”[16]。这说的正是秦国常备军制的实际状况。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毫无疑问取得了重大成就。法制上,明确了君主的立法权,编制法典取得了巨大成绩,司法制度和队伍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管理体制上,从传统的分封制,转变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行政管理上,以“形名比详”,讲求名实相副为核心的“上计”以及其他有关官员铨选、监督和考核的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土地制度上,废除传统的井田制,计亩征收赋税的赋税制度得到了发展。在局部地区,度量衡也在逐步走向统一。
当然,如果按照理想的标准来要求,特别是从世界发展的潮流和现代价值观念的角度来看,战国时期各国的改革显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许多国家的改革时间短、不够深入,对宗法制度和势力改革不彻底,法制不健全,政令不统一。这些都妨碍国力的进一步提升。不过,若从改革的历史背景和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长期过程来看,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的。宗法制度虽然退出了政治的前台,却牢牢地固守着家庭,特别是王室的幕后,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至于宗法观念,影响就更加深远了。这些都不是几次政治运动就能彻底消灭的。能像商鞅变法那样比较彻底地限制宗室亲贵势力对政治的影响,那是由秦国诸多特殊原因造成的,在战国七雄中应属特例。秦朝的短命,汉朝初期对秦政的反省和评判,恰恰说明代表常态中国文化的不是秦政,而是以“杂霸王道”[17]即综合先秦各国制度和各派思想文化为特征的汉朝文化。这是我们阅读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改革时不得不注意的问题。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接下来,通过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在当时人类精神觉醒的潮流中我们是不是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呢?
[1](西汉)司马迁:《史记》卷5《秦本纪》。
[2](西汉)司马迁:《史记》卷68《商君列传》。
[3](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末《叙论四》。
[4](战国)韩非:《韩非子》卷5《饰邪》。
[5](战国)韩非:《韩非子》卷16《难三》。
[6](战国)韩非:《韩非子》卷17《定法》。
[7]《论语》卷8《季氏》。
[8](西汉)司马迁:《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
[9]《论语》卷8《卫灵公》。
[10](战国)韩非:《韩非子》卷14《外储说右下》。
[11]《孟子》卷8《离娄下》。
[12](战国)尉缭:《尉缭子》卷1《原官》。
[13]译自(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七年。
[14](春秋)左丘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15](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三年。
[16]译自(战国)韩非:《韩非子》卷1《初见》。
[17](东汉)班固:《汉书》卷9《元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