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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奴隶的彼库里(第1页)

第七节奴隶的彼库里

彼库里(Pecullium)是奴隶主给与奴隶的一份财产,这份财产既可以是一块土地,也可以是其他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奴隶活着时候可以一直使用,死后交回。在奴隶使用这份彼库里时当然要向自己的主人交纳一定的收成或利润,即拥有彼库里的奴隶要从商业贸易、手工业、租佃等的收入中付给其主人一份报酬,这种报酬叫作曼达吐或马达吐。有自己的作坊的奴隶,他们给主人的彼库里的报酬会更多。如一个织工因为给一个神庙织布,每月从这个神庙获得2舍克勒银子作为工钱(见丹达马耶夫书,381页),而他给主人的报酬就是总数的一半(见CYR352)。

此外,奴隶还因此而要交纳一种人身租。在新巴比伦时期,人身租大约是一年12舍克勒白银,在波斯帝国时期,也大约是这个数目。在两河流域地区,给奴隶以彼库里的情况,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就已经有了,甚至在亚述帝国时期就已经有了。到波斯帝国时期仍继续使用,因为用这种方式剥削奴隶比较省事省力,还可能剥削得更多。在罗马帝国时期,这种剥削方式的出现,说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在两河流域,这种方式的使用也是如此。因为奴隶制在这里已经存在了将近3000年。

据公元前519年的Dar97,属于洗涤匠后代马尔都克-埃提尔之子贝尔-卡西尔的5明那银子,和属于埃吉贝的后代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奴隶努布-阿加努的5明那银子,被他们做了共同投资。

Camb161说:

辛-塔布尼的后代穆舍吉布之子伊提-纳布-巴拉吐欠埃吉贝的后代纳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涅尔伽尔-利初阿30又18舍克勒合金。他必须在abu月归还本金。

Camb285说:

埃吉贝的后代纳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涅尔伽尔-利初阿欠努尔-辛德后代卡西尔之子贝尔-伊丁11明那银子。月息每明那1舍克勒银子。

PBS21118说:

18只公羊,[……]1岁公羊,14只公羊羔,70只已经产过仔的成年母羊,19只1岁母羊,6只成年公山羊,1只小公山羊,[……]已经产过仔的成年母山羊,1只1岁母山羊,共计141只好山羊(黑色和白色的),不论大小,属于贝尔-艾利布之子利穆特-尼努尔达的奴隶里巴特,租给萨姆撒加(Samsaja)之子贝尔-埃提尔(Bel-etir)。

本次计数在大流士统治第6年西玛努月10日。当面点清并移交。

还有关于奴隶作为借贷契约当事人的文件保存下来,如Dar82:

埃匹斯-伊利(Epes-ili)的后代苏拉之子马尔都克-苏姆-伊布尼欠巴比伦和叙利亚总督乌斯塔尼的奴隶库鲁拉扎2明那银子。

他的(即债务人)坐落在巴甲路斯大路边的房子作为库鲁拉扎的抵押。另一个债权人在库鲁拉扎收回贷款前对这所房子没有任何权利。该房产没有房租,银子也没有利息。

再如Dar337:

他必须在尼桑努月支付这些本金和利息。

奴隶把实物(如粮食等)借给他人,如Dar387:

伊斯尼提(Isinite)后代尼丁吐(Nidintu)的奴隶沙马什-伊丁(Samas-iddin)欠埃吉贝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之子,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4库尔一级白色大麦。

他必须于阿扎努月在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位于皮库都(Piqudu)运河边的房子里一次性按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计量归还这4库尔大麦。

GCCI1199:

巴尼吐-埃勒斯(Banitu-eres)之子贝尔-纳埃德(Bel-na'id)和他的奴隶(qallu)纳布-贝尔-乌初尔(Nabu-bel-usur)欠辛-塔布尼(Sin-tabni)的后代,纳布-贝尔-苏马提(e)之子贝尔-阿赫-伊其萨(BeL-ahhe-iqisa)3库尔1潘大麦。

他们必须于阿扎努月在乌鲁克库房大门前支付这3库尔1潘大麦。

他们互相担保。

这个文件表明,一个奴隶和他的主人联合借了大约576升大麦,并作为互为保证人。

PBS21222:

利穆特-尼努尔达的奴隶纳布-伽哈比(Nabu-jahabi)之子扎布达(Zabuda)欠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32库尔大麦,目前在阿布达扎(Abdaja)和贝尔-伊塔努(Bel-ittanu)手里。

他必须于大流士统治第七年阿扎努月在尼普尔仓库大门前,以库鲁普(kuruppu)计量法支付这32库尔大麦。

据Camb330和31的内容,在胡尔萨卡拉马签订了两份契约,这两份契约是在同一天,有同一些证人在场。契约说,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给了两个明那又两舍克勒银子给自己的女奴隶胡纳吐,以便她能获得开一家小酒店所必需的资本:购买50个啤酒罐、其他各种罐子、椅子和其他别的东西,还有60库尔(约合10800升)枣椰子。奴隶可能拥有自己的谷田和房屋。[17]奴隶也拥有作坊。

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起,我们就看到奴隶主有奴隶代理人代理其经济上的活动,在新巴比伦王国到波斯帝国时期,著名的奴隶主埃吉贝商家的奴隶代理人之一曼达努-贝尔-乌苏尔,其活动的时间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属于努尔-星的后代伊其萨之子伊丁-马尔都克的一个奴隶代理人涅尔加尔-利苏阿,其活动的时间也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某些奴隶还拥有奴隶。如据UET429: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Sin-zer-usibsi)自愿将他们的女奴贝尔提马以1明那18舍克勒精炼银子的价格卖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该女奴右手上写有汉娜塔尼的名字,左手上写有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的名字。

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自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处收到1明那18舍克勒精炼的银子,即女奴贝尔提马的价格。

某日,法官接到诉讼要求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释放女奴贝尔提马并将她交给伊达呼-纳布。

伊迪扎,里巴特和辛-吉尔-乌西布希必须在法官面前共同起草这个文件并交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共同对等于女奴价格的银币负责,并起草了文件。

这份文件是非常有趣的。三个人合有一个名叫贝尔提马的女奴隶,她先前属于某个汉纳塔尼,后来,这个汉纳塔尼又把她卖给了一个名叫伊达呼-纳布的奴隶。

让奴隶去学习手工业等技艺大约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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