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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风俗(第1页)

第五节风俗

婚丧嫁娶以及风俗习惯,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是社会风俗和伦理关系的重要表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文明的风貌。

一、婚姻习俗

图11。28情侣雕像。其中人物手臂交叉,相互搂抱腰肢,含情脉脉地彼此注视着。出自乌尔

婚姻习俗是最重要的文化和社会现象之一,透过婚姻习俗往往可以洞察人间万象。事实上,对于苏美尔人、巴比伦人和亚述人而言,虽然不能排除婚姻中的感情因素,而且可能也会有些浪漫情怀,正如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诗所表现出的那样,但他们的婚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生意性的安排,旨在保证和维持社会的秩序。尽管婚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感情因素,但在国家眼里,婚姻的主要目的不是建立伴侣关系,而是为了生育人口;不是为了个人现时的欢愉,而是为了未来的种族延续”[9]。每一桩婚姻都开始于一份法律契约,正如《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那样,如果一个男人结婚时没有事先签订并执行一份婚姻契约的话,与他“结婚”的女子就不能算是他的妻子。尽管这样一对男女可能同居在一起,但如果没有契约的形式,他们或他们的子孙后代都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一)父权制家长包办婚姻

女子在结婚前由其父亲保护监管,其父可以自由决定其婚姻;如果父亲不在,则由其兄长做主。如果一个女子因其父欠债而作为抵押品到债主家做工,其婚姻仍由其父或兄长决定;如果其父或兄长都不在,其婚姻就由债权人决定。女子在婚姻上毫无发言权,这是由妇女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造成的。

男方通常交给他未来的岳父一笔被当作女方身价的费用,此外,男方还需向女方送聘礼。女方从她的父亲处取得嫁妆,嫁妆后来就转归男方。《汉谟拉比法典》中对聘礼及身份有明文规定:

第159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160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的财物。

第161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友诽谤之,于是岳父告诉妻主云:“你勿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聘礼类似于预约金,目的在于证明双方签订婚约的严肃态度,也是作为保证履行婚约的一种手段。如男方破坏婚约,拒绝聘娶新娘,那么他便丧失先前所缴纳的身份费和聘礼。假如女方的父亲不履行婚约,不准女儿出嫁,那么他应加倍偿还自己所得到的一切。

(二)订婚与结婚仪式

结婚前要举行订婚仪式,由女子未来的丈夫在女子头上洒香水并献上礼物。这之后,女子就成为其未来丈夫家中的一员。如果男方死了,她将嫁给他的兄弟;如果男方没有兄弟,她就嫁给他的近亲。相反,如果女方死了,男方又不想娶她的姐妹,那么男方就要收回所有的聘礼(除粮食以外)。如果订婚时年龄还小,尽管订了婚,女子还要继续与自家人生活在一起,直至适婚年龄。

到了婚期,女方家长将新娘交给新郎,新郎在证人面前,揭掉新娘的面纱,并郑重宣布:她是吾妻。实际上,在正式的婚礼之前,男女双方可能并未见过面,根本不认识对方。结婚要有正式婚约,这样妇女才能获得“妻子”的称号。如果没有契约,那么就认为该婚姻无效。《汉谟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假如契约已经签订,纵使女方还留在娘家,她也是妻子,不能再嫁给别人。只要契约没有解除,男方就是丈夫;假如契约解除了,那么就产生了违背婚约的后果,破坏契约的人——男方或岳父应付破坏契约的补偿金。

(三)婚后生活

结婚以后,夫妻可以住在女方家中,也可以到男方家中居住。如果是住在女方家中,那么丈夫就要给妻子一笔钱,称为“dumaki”。丈夫死后,除非死者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兄弟,不然这笔钱就不会成为寡妇的财产。当然,也可能“dumaki”被全部或大部分花掉了。《中期亚述法典》第25条规定:“如果某女人还住在自己父亲的家里,而她的丈夫死去,她的丈夫的兄弟们尚未分居,而她又没有儿子,那么她丈夫的未分居的兄弟们可以拿走她丈夫给她戴上的和不曾遗失的一切装饰品……”第26条规定:“如果某女人还居住在自己父亲的家里,而她的丈夫死了,那么丈夫给她戴上的一切装饰品,如果她的丈夫有儿子,就可以由他们拿走。如果她的丈夫没有儿子,就可以由她自己拿走。”另一方面,如果年轻夫妇要住在丈夫家中,那么妻子要带去嫁妆(shirqu)。嫁妆以及新娘收到的礼物是其子女不可剥夺的财产,其丈夫的兄弟无权得到。

一夫一妻制是美索不达米亚名义上实行的婚姻制度,家庭主要成员是丈夫、妻子和子女。但实际上,丈夫可以有妻子,也可以有妾(esirtu)。妾与妻子相比,地位较低,往往来自女奴。妾必须尊重并服侍法定妻子,即便为主人生有子女的女奴,如自视与女主人平等,也可能受到惩罚。当妾与法定妻子一齐上街时,才有权戴面纱。“妻子”(?īrtum或a??atum)这一称号只属于丈夫的法定妻子,在丈夫把面纱戴到她头上那一刻起,她就是他的妻子了。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有关规定:

第137条: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145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146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147条: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如果丈夫死在妻子前面,并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寡妇要继续住在丈夫的家中,由其子女奉养。如果是二婚,并与前夫有子女,那么,第二次结婚后生的子女要把她送回到第一次生的子女那里。寡妇如有幼龄子女,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再嫁。如丈夫被俘,妻子只有在无法继续维持生活的条件下,方可再嫁。如果丈夫被释回家,她就应离开后夫,仍回到前夫处。

(四)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丈夫在妻子行为不端时可以再娶,在妻子不能生育和有病的情况下,允许纳妾,甚至丈夫若认为必要,还可以不经妻子同意而离婚。相反,法典却要求妻子要忠贞于丈夫。《汉谟拉比法典》第143条规定:“倘她不贞洁而常他住,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第132条也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责,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也有极大的权利,当男子欠债而又无力偿还时,可以将妻子交出抵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保留着家长制家庭的特色。在家庭中,妻和子女完全在家长控制之下,他可以惩罚妻子和子女,有权支配家庭财产,必要时可将子女交出抵债。

妻子只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离婚。第一,丈夫诬告妻子与人通奸。第二,丈夫对妻子不忠实并蔑视妻子,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42条规定:“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至,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10]第三,丈夫抛弃家庭,脱离乡土。第四,妻子患病而丈夫纳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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