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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社会制度(第1页)

第四节社会制度

关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社会性质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论,尤其是中西方学术界在此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如何认识奴隶与奴隶社会的关系。无疑,奴隶社会一定有奴隶阶层存在,但存在奴隶阶层是否意味着该社会一定就是奴隶制社会?是否还要具体分析奴隶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在生产领域所扮演的角色?

一、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并存的社会奇观

关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尤其是古巴比伦的社会性质问题,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存在着两大主流观点,即“奴隶制说”和“封建说”。大体说来,中国学术界除了极个别学者外比较一致地坚持“奴隶制说”;而以西方和苏联为代表的国外学术界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后坚定了“封建说”。

(一)中国学术界的“不和谐”声音

中国学术界一直奉行“奴隶制社会”说,直到现在都没有改变。[34]只有童书业先生在1957年出版《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一书,向“正统”或“主流”观点发起了挑战,即认为古巴比伦的社会性质为封建社会。虽然这样的“不和谐”声音太过微弱,但在一边倒的“奴隶制说”的大背景下,已属难能可贵。

在童书业先生看来,古代两河流域的历史至少是有封建成分的,最明显的是极普及的租佃制度和隶属农民的身份。这种制度和身份萌芽于苏美尔时代,而发展于巴比伦时代。在加喜特王朝时代,封建形态更是显著。巴比伦尼亚租佃制度的起源是很早的,远在苏美尔时代就已经存在了。约公元前2500年,拉伽什城邦有一种土地叫作“乌鲁拉里”,就是租佃性质的土地。这种土地是国有的,由国家分配给农民耕种。使用“乌鲁拉里”土地的人要付出地租,地租的数目大约是收获量的18到15。耕种这种土地的农民,就是一种带有隶属性的农民。尽管如此,从苏美尔时代一直到乌尔第三王朝结束的历史时期,美索不达米亚的社会经济都属于奴隶制经济。到古巴比伦时期,出现了特殊的皇室租佃制经济,这正是奴隶制没落、封建制兴起时期的现象,整个公元前第二千纪前半期就是美索不达米亚从奴隶制转入封建制的过渡时期,而公元前18世纪上半叶汉谟拉比在位的时代,封建制已经占据优势,基本上进入封建社会了。[35]

(二)国外学术界的“封建说”

国外学术界的观点以西方和苏联学者最具代表性,在这里援引中国学者对西方和苏联学者的相关研究综述[36],供读者参考。

关于奴隶制问题的研究,苏联学者在这方面下的功夫最大,其研究成果也颇具“戏剧性”。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苏联古史学界,包括赫瓦斯托夫、图拉耶夫、尼科尔斯基和司特卢威等,几乎一致认定古代东方是封建社会。直到1933年,司特卢威才第一次提出和论证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还遭到了多数学者的批评。1934年以后,随着苏联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受“奴隶制社会普遍说”的影响,古代东方的社会性质被“论证”为奴隶制社会。在1960年召开的第11届国际历史学大会上,古代的奴隶制问题成为东西方学者争论的焦点,使得“奴隶制已不再是一种历史现象,而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政治问题了”。苏联学者开始抛弃旧的教条主义的论证方法,而采用以事实为依据的理性方法,注重研究奴隶在社会阶级和等级关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在此后的几十年里,苏联学者在对奴隶制问题的认识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甚至学者们自己的观点也几经修正。例如,著名亚述学家贾可诺夫在1966年还认为奴隶制是古代最经济、实用的生产方式,而两年后便否定了自己的看法,否定了奴隶制生产方式在古代的主导地位,将整个早期文明定名为“古代生产方式”阶段。到了1998年,贾可诺夫和V。A。雅各布森(V。A。Ja)发表了《古代的公民社会》一文,进一步指出奴隶制“几乎在任何时代都没有在经济中起过主要作用”。其他学者如丹达马耶夫(Dandamayev)1974年发表了著作《公元前7—前4世纪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根据丰富的泥板文献指出,即使在西亚奴隶制最繁荣的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劳动在农业和手工业中均不起决定作用,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得到应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学术界经过几十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一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即一致否定了古代东方奴隶劳动的决定作用。1984年,丹达马耶夫甚至在其主编的《古代东方的社会关系与依附形式问题》一书中,为苏联学术界发表了总声明:在苏联的古代东方研究领域,已有大量涉及奴隶的法律地位以及奴隶劳动在生产中所起作用的文献;最近20年发表的研究成果已经确立了这一看法,即奴隶劳动在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中不起决定作用,而这恰恰是指在农业和手工业当中,不管是在王室经济、神庙经济还是在私人经济当中均是如此。

西方史家从始至终都坚持认为,古代东方的社会性质属于封建社会。

(三)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并存的社会奇观

纵观国内外学术界几十年来有关古巴比伦乃至整个古代东方社会性质的学术史,可以说在史料或历史事实方面较少存在争议,最大的争议也是最终导致不同结论的关键在理论层面,即方法论层面。根据现有的经济和法律文献判断,加上我们对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社会结构——国家、城市公民共同体和家庭三位一体——之理解,我们认为至少古巴比伦社会的社会性质是复杂的,在国家、公民共同体和家庭三个层面上表现出了不同的特性。

1。国有经济的封建租佃性质

国家处于社会结构的最高层,国有经济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的社会性质。

关于国有土地的租佃式生产方式我们在前面(参见第七章)已经有所论述,在这里仅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做简要的补充。第一,王室土地的耕种方式已经具有了“分封”和“租佃”两种形式。古巴比伦时期王室把土地分给一切为王室服役之人,下到普通士兵上到王公贵族,作为他们为国家服务的回报。到加喜特王朝时期,国王分给国家高级官员的土地,更具有了“封”的特点,这一时期出现的大量的“界碑”(库都鲁)似乎向人们讲述着这样的故事,即被“分”的国有土地实际上已经“封”到了私人头上,这部分土地实际上可能已经私有化了。另一种王室土地则采取租佃的方式租给自己没有土地的人,即《汉谟拉比法典》中出现的纳贡人,纳贡人把收获的大部分缴纳给国家作为地租。第二,租佃土地的纳贡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自由的身份,但他们已经完全成为王室依附民,完全依赖于王室土地,实际上已经附着在王室土地之上了。他们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上属于穆什钦努。第三,国有土地在总量上可能占到全部土地的一半左右,其中多数是国王通过战争征服的土地,而传统城市核心地区的土地则多数属于城市公社和个体家庭所有。

2。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与国有土地的“租佃式”生产方式不同,以“租赁制”为核心的私人农业经济表现出了完全不同的性质,可以称之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雏形。[37]前面(参见第七章)已经对私人土地的租赁制生产方式进行了论述,下面仅就判断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一些关键特点,对古巴比伦社会做扼要而有针对性的强调。

(1)租赁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租赁制是古巴比伦时期各经济领域重要的生产方式,对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反映出的雇佣船工业务,正如前文所述,世界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在这里,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就是类似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吗?”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中,与在商业领域一样,产生了人类最早的股份公司制形式(合伙经营),亚述学家把这种租种土地的形式直接就称为“公司制”。[38]马克思把“股份公司”称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最新形式之一”,指出“它还是在资产阶级社会初期就以拥有特权和垄断权的大商业公司的形式出现”。[39]古巴比伦时期还产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股权激励形式。这些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管理形式。

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经营者或租地农场主与14世纪下半叶以后英国租地农场主的发展状况有些类似,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近代租地农场主的前辈。

(2)获取剩余价值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

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大秘密和唯一目的就在于榨取“剩余价值”,这一点在古巴比伦私人农业经济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

首先,土地所有者享有地租,享有土地经营者即租地农场主提供的地租。这一点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并无不同。古巴比伦时期的地租,往往因田地的位置不同、田地的土质不同,以及已开垦的熟地和未开垦的荒地的不同等因素,而表现出租金高低的不同[40],从而具有与级差地租相似的特性。

其次,作为土地经营者或租地农场主,他们的收入就更加明确,即肯定是而且只能是经营土地而产生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他们经营土地的唯一目的,为此他们甚至都不关心土地里生长的是什么庄稼,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把它们转化成货币,而且是转化成最大化的货币。此外他们所关心的就只剩一件事,那就是在把收获物最大限度地转化成货币的同时,追求付出成本或费用的最小化。

(3)劳动力成为商品

劳动成为商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就已经存在,但劳动力成为商品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特征,也是使之区别于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的重要特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开发场所,作为对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41]我们看到,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领域里,资本、雇佣劳动和租地农场主一样都不少,雇佣劳动是随着农业资本和租地农场主的出现而出现的,这一点与马克思所给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相符合、相一致的。马克思在历史地考察和分析货币变成资本、劳动变成雇佣劳动时,总结了四个基本条件,这四个基本条件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中都已出现和存在着。[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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