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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经济结构与财税制度(第2页)

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舍(?e)作为基本重量单位不再使用了,它完全被舍客勒取代。

图8。3用于称重的赤铁砝码。赤铁矿发现于叙利亚和土耳其,这种形状的赤铁砝码在古巴比伦时期始被引进巴比伦尼亚。这些砝码的重量从3舍克勒至1明那不等

在亚述,最大的容量单位是伊美尔(imeremar),其字面的意思是“驴驮”,1个伊美尔又分为10个苏图(sutu),1苏图又分为10卡(qu)。每卡可能刚刚超过3品脱,不足2升。每伊美尔几乎就等于5蒲式耳。[32]

表3长度单位表

表4面积单位表

表5容量单位表

续表

三、财政与税收制度

关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财政与税收制度,一位亚述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论述:“从名义上说,所有的土地和水源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城邦里都属于该城邦的诸神,并受到其代理人的管理,而这些代理人正是统治者与祭司们。那些使用土地、水源,并从中得到经济利益的个人,就必须交税。”[33]实际上,这位学者阐述的是美索不达米亚国家税收制度的“合理性”。遗憾的是,关于这方面的材料非常稀少,只有古巴比伦时期有些零星的文献记录,因此我们也只能根据古巴比伦时期的这些零星记录寻找关于财政与税收制度方面的一丝线索。

(一)税赋的种类

中央从地方征收上来的赋税收入,可能统称为“行省税”(gumada),包括从各种职业的人员那里征收的赋税。例如,有一组文献(CT3219-22)记载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这样一笔“行省税”。文献所记载的这笔“行省税”包括121头牛以及1110只绵羊和山羊,是从13座城市和城镇的头领和士兵那里征收上来的,这13座城市和城镇都位于迪亚拉河地区,包括阿比巴纳(Abibana)、卡库拉图姆(Kakkulatum)、伊什姆-舒尔吉(I?im-?ulgi)、图图勃(Tutub)和马什坎-阿比(Maskan-abi)。[34]

以西帕尔城作为行省的典型例子,缴纳给中央政府的税赋包括以下一些种类。

第一,职业税和执业税(ax),是按年度向官员和商人征收的税种,通常以实物的形式如牲畜和大麦等交付,有时也需要交付银钱。例如,有两份账单记录了征收与缴纳职业税或营业税的情况,两份账单涉及的都是大麦。[35]在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2年的一份账单(BE6199)中,纳税的是两名牧羊官、两名将军和另一位可能也是军官的辛伊丁纳姆(Sin-iddinam)。他们缴纳大麦的总额达20古尔,征税的人员是城市的管理者,这些大麦都被送到了西帕尔-阿姆那努姆的粮仓。在属于萨姆苏迪塔纳(Sumsu-Ditana)统治时期的第二份账单(GoetzeJo。52)中,缴纳大麦的是其他官员,包括军队的队长、皇家书记官、学徒的医师、法官以及旅馆经营者。

在另一份来自巴比伦城的属于阿米迪塔那统治第36年的文献中,纳税的是旅馆经营者和炊具商店的合伙经营者,根据这份文献的记载,他们缴纳的不是实物税的大麦,而是货币税的银钱。[36]

第二,兵役免除税(kasapilkim)。这是不服兵役的适龄男子需要缴纳的税。根据楔形文字文献我们得知,逃避服兵役是很严重的罪过,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根据现存文献我们无法得知,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通过纳税的方式免除服兵役的义务,文献中记载缴纳免除兵役税的人中有牧羊人、建筑师、理发师和船运工等。[37]免除兵役税需要以银钱的方式,按年度缴纳,也可以分期付款,通常数额都较大,每人要缴纳6~7舍客勒银。负责征收免除兵役税的,是在军队中负责征兵工作的征兵官,也有法官和商人头领负责征收的情况。一份文献(CT4540)中提到了一件征收两年时间的兵役免除税的事情,数额达到了450舍客勒银,若干名男子指摘这笔巨额税收落入了几名负责征税的征兵官手中。[38]

第三,商人和祭司税(igis?)。这是向商人和祭司征收的年税。[39]这个税不仅向商人和祭司征收,还向一些特殊的官员征收,如向沙卡那库官(?akkanakku)、商会、商人头领以及法官等征收。商人和祭司税也是按年度以银钱的货币税方式征收,也可以分期付款。负责征收商人和祭司税的税务官似乎不太固定,因为文献中显示参与征收此种税的人员很多。来自西帕尔城的材料还显示,在该城征收上来的商人和祭司税,有一部分用于为派驻在西帕尔城的王室官员和军事书记官提供生活保障。

此外,还有很多种税,诸如土地租种税(miksu-tax)和占卜税或另一种土地税(mu?tabiltualim,因材料稀少无法确定)等。

(二)税赋的征收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美索不达米亚国家机器的运转同样也离不开税收。以古巴比伦时期为例,税收的种类众多,负责和参与征税的人员和官员也同样非常众多。这种情况似乎说明,“国王可以随时随地派人下去征税,没有人成功地建立起有序、高效的税收体系”[40]。虽然众多的个人和官员负责和参与到国家税收工作中来,但也有一些官员是比较常见的,如马基苏(makisu,或者ZAG。HAGIR)、穆沙迪努姆(mu?addinum)和商会以及商人首领等。在汉谟拉比统治早期的文献中,马基苏负责沙马什神庙的开销,很多物品都归属在他的名下,很多从私人手中征收上来的大麦等实物税都是由马基苏负责征收的。马基苏可能是地方的税务官,而不是中央政府从巴比伦派出的税务官。相比之下,穆沙迪努姆负责征收很多特定的税,他很可能是中央政府从巴比伦派往各地征收亏欠王室的税收的。因此,也有学者主张,“穆沙迪努姆不是一个专门的官职,而是临时受到差遣之人,负责在特殊情况下,由王室以税务官的身份派出去督税”[41]。

从材料中我们发现,塔木卡,尤其是商人头领及其领导下的商会,根据国王的文件负责为王室征收和运送实物税及贡赋,并负责贮存和再分配,即管理国家粮仓。[42]例如,汉谟拉比和萨姆苏伊鲁那统治时期,拉尔萨地区的商人头领森普辛及在他领导下的商会负责为王室征税。[43]具体的征收和运送任务由商会成员塔木卡执行。例如,森普辛手下的一位头领从一位官员那里收到大蒜[44],乌尔城的商人头领辛木什塔尔手下的一位头领征收鱼银等[45]。有材料表明这类头领就是塔木卡。[46]因此,塔木卡和商人头领享有王室份地。众所周知,古巴比伦时期的王室土地除王室成员直接享用外,王室还把它出租或作为供养田分给为王室服役的人员。塔木卡就属于拥有供养田并对王室负有某种义务之人。《汉谟拉比法典》第40条规定:纳第图女祭司、塔木卡及其他负有类似义务之人可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必须同时承担其与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资料表明,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所收之税赋有些是比尔吐(biltum)土地税或田租,有些则可能是伊尔库(ilkum)土地税。大神庙的土地税可能由国王自己控制。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负责和参与王室的税收工作,除了因商会扮演着最高行政机关(古巴比伦王国后期)的角色外,还与他们的职业或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即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具有将物品或实物转化为货币的便利条件,而国家从各行省征收上来的税收多半为实物税,所以商会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王室在税收工作方面最好的服务伙伴,也因此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便扮演了国家税务官的角色。因此,有人把他们称为“对某种商品拥有国家垄断权的‘财政官员’[47]或‘技术性官员’”[48]。

然而,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在收税的过程中,或者说在进而帮助国家把实物税转化成货币银两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等价交换,而是享有“差价”的利益。换句话说,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在为王室提供税收“服务”的同时,从中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国家来说,这是税收的过程,但对于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来说,这同时也是一个商贸或做生意的过程。[49]

我们拥有商人塔木卡伊波尼阿姆鲁姆(Ibni-Amurrum)的一些材料(TCL1013;TCL11208;TCL11199;TCL11194-195)[50],他是某一商人家庭的第四代子孙。[51]从材料中我们看到,塔木卡负责征收实物税并把它们兑换成银两上缴国家。事实上,在征税过程中,塔木卡不仅仅是为王室或国家服务,他们自己也有利可图。如我们所见,商会成员以国家规定产品价格的13(可能系国家收购价)从纳税人手中“买”得这些实物,这些产品实际上是国家的税收物,故所有权应属于国家。因此严格说来,卖者应该是国家。但国家关心的只是保证自己收到这些产品价格13的银两,塔木卡以收购价买进之后再以什么价格将它们卖出便与国家毫不相干了。塔木卡以当时市场的流通价卖出这些税收物,赢利或亏损均与国家无关,赢利自得,亏损亦自己负担。

不仅如此,塔木卡从国家手中“买”得这些税收物的同时,并没有立即向国家付银,而是在他把产品销售出去之后才由其买主将银两直接交给国家,即把国家应得的13价银交给国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与其说是国家把物品“卖”给塔木卡,倒不如说是“租借”更合适。

从其他材料中我们还发现商人头领和塔木卡经常拖欠王室的税款,汉谟拉比经常写信催促。[52]这种经常性的拖欠是否意味着塔木卡没能及时把税收物出售而致使国家不能及时得到税银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材料向我们揭示了这种长期拖欠的秘密,即道出了这些税收物和税银的另一种使用价值——出租或借贷出去以图大利。例如,在一份契约[53]中,森普辛把羊毛以固定利率贷出;在另外两份契约[54]中已明确指出了贷出的是国家的税银。古巴比伦王国后期西帕尔城的材料也为此提供了例证。在西帕尔,商会和商人头领负责管理王室粮仓,许多商人把王室的物品出租出去,王室对此也显得很宽宏。[55]苏联学者N。V。库兹列娃(N。V。Kozyreva)对拉尔萨的材料进行研究后,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她认为,官员和塔木卡每年年底要向国家报告收支情况,在此之前,他们能或多或少地自由支配由其保存的产品。也正是在这个中间阶段,官僚机构的“私人”活动发生了。[56]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商人头领和塔木卡在税收及管理国家粮仓的过程中通过两种方式,即买进与卖出的差价及“再次借出”实现自己赢利的目的。

(三)国库管理与财政经营

行省税的征收和皇家在各地的土地收入在核心地区形成了粮食和物品集散地,在主要城市形成了皇家粮仓或国库(natbaku)。皇家粮仓的主要功能是储存征收上来的各种税收和皇家土地的收入,把其中的一部分发放到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手中,用剩余的部分开展“租贷式”的经营活动。发放到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手中的粮食和物品主要包括为在各地为王室服务的官员、工作人员和其他各种服务人员,驻守在各地的军队和为军队服役的马匹以及其他牲畜和动物提供的生活物资和给养。而皇家粮仓的“租贷式”经营活动,对于国家而言,其主要目的并不是赢利,而是把征收上来的实物转化为银两或货币。

在各地的国家粮仓由城市的各类行政官员负责管理,他们包括书吏、法官、商人头领、公民大会主席以及以商人塔木卡为会员组成的商会等。以西帕尔城为例,大西帕尔地区由三座城市构成,即作为核心城市的西帕尔城,以及两座卫星城市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和西帕尔-雅赫路鲁姆。在来自西帕尔城的一份属于萨姆苏迪塔纳统治第3年的文献中(BM81255),在书吏伊比辛(Ibbi-Sin)、商人头领、法官和西帕尔城的商会控制下的105西拉(silas)大麦从皇家粮仓中运出,并作为国家发放的“贷款”由一名法官送给另一个人。[57]在一份来自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的属于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2年的文献中(BE6199),公民大会主席、辛伊丁纳姆(Sin-Iddinam)之子伊比辛(身份不明)、三名法官以及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的商会收到了一笔税,即20古尔的大麦。[58]另一份材料(CT4548:30ff。)表明,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皇家粮仓的48古尔大麦被提供给驻守在西帕尔-阿姆那努姆城的战车兵(ERíNGI?。GIGIR?I。A)和步兵(ERíNGIR)。[59]有时粮食和其他物资也可能从巴比伦运来,由西帕尔城的官员负责分发,一份来自西帕尔-雅赫路鲁姆城的属于阿米迪塔那统治时期的文献(CT4555)为此提供了例证。[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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