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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司法制度与审判程序(第2页)

[19]A。S。Diamond,“AnEyeforAnEye”,Iraq,292(1957),pp。154-155。

[20]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21]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第4页。

[22]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第4页。

[23]魏琼:《民法的起源——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解读》,第13页。

[24]参见于殿利:《从立法精神看巴比伦法的人本观》,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1期;《巴比伦法的人本观——一个关于人本主义思想起源的研究》,第208~255页。

[25]E。A。Speiser,“LawaoryofCivilizatisofAmeriPhilosophicalSociety,Vol。107,No。6(1963),p。538。

[2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10页。

[27]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28]G。R。DriverandJohheBabylonianLaws,Vol。1,Oxford:OxfordUyPress,2007,p。57。

[29]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Durham:aAcademicPress,2000,p。175。

[30]参见刘家和、廖学盛主编:《世界古代文明史研究导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31]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76。

[32]H。W。F。Saggs,TheGreat。223-224。

[33]H。W。F。Saggs,TheGreat。224-228。

[34]参见刘家和、廖学盛主编:《世界古代文明史研究导论》,第131页。

[35]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69。

[36]GeesRoux,AhirdEdition,p。133。

[37]参见《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4+E条,第54页。

[38]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70。

[39]参见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以西帕尔地区为考察中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李海峰、祝晓香:《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活动述论》,载《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166页。

[40]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p。169-170。

[41]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以西帕尔地区为考察中心》,第5页。

[42]RussVersteeg,EarlyMesopotamianLaw,p。171。

[43]以上两条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62页。

[44]《汉谟拉比法典》,杨炽译,第77+F条,第70页。

[45]SamuelGreengus,“TheOldBabyletract”,JAOS,89(1969),pp。505-532。

[46]参见SamuelGreengus,“TheOldBabyletract”,JAOS,89(1969),p。521;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128页。

[47]此三条参见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88页。

[48]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第23页。

[49]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50]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39页。

[51]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第40页。

[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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