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二级。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教员为目的”。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12]。并专为女子设立女子师范学校与女子高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学校设选科、专修科、研究科。师范学校设附属高等小学校及国民学校;女子师范学校附设蒙养园。
实业教育分乙种实业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相当于高小、中等教育阶段。实业学校“以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为目的”。[13]学校的科类有农业学校、工业学校、商业学校、商船学校、实业补习学校等。
学制还设专门学校,相当于大学教育阶段。“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14]专门学校种类有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外国语等专门学校。
壬子·癸丑学制具有反封建性,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平等的教育精神,表现在:第一,男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实业学校等设立女校。第二,比癸卯学制缩短3年受教育年限,有利于普及教育。第三,废除了封建特权,取消对毕业生奖励出身。第四,改革课程,废止读经课,增加了自然科学和生产技能训练。
2。壬戌学制
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西方教育理论的影响,以及壬子·癸丑学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如中学学制太短等问题,学制需要进一步改革。1922年11月1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称为1922年的“新学制”或“壬戌学制”,由于借鉴了美国的六三三分段法,又称“六三三学制”。
“新学制”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发挥平民教育精神;谋个性之发展;注意国民经济力;注意生活教育;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新学制”规定,6岁入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初级中学3年、高级中学3年,与中学阶段平行的有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大学4~6年。(见图9-2)
图9-2壬戌学制
继之新学制的改革,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八届年会组织了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并于1923年确定了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公布《中小学课程标准纲要》。规定:小学开设国语、算术、卫生、公民、地理、历史、自然、园艺、工用艺术、形象艺术、音乐、体育等科,初小把卫生、公民、地理、历史四科合并为社会科。授课以分钟记,初小前2年每周至少1080分钟,后两年至少1260分钟,高小每周至少1440分钟。初中设社会科(包括公民、历史、地理)、语文科(国语、外国语)、算学科、自然科、艺术科(包括图画、手工、音乐)、体育科(包括生理卫生、体育)。以学分计课时,每半年每周上课1小时为1学分,修满180学分毕业,其中必修课为164学分,其余为选修科或补习必修科。高中分普通科与职业科。普通科分为文学、社科和数理;职业课分农、工、商和商船。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分科选修课和纯粹选修课。修满150学分毕业。
壬戌学制是新文化运动下教育改革的一个综合成果,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第一,中等教育是改革的核心。中学延长至6年,提高中学的知识水平;中学分为初级、高级两个时段,增加了办学的灵活性;开始实行选科制和学分制,适应不同学生发展水平。第二,完善了职业教育系统,兼顾升学、就业的双重需要,也加强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联系。第三,缩短小学年限为6年,注重普及教育,规定以初小4年为义务教育阶段。第四,缩短高等教育年限,取消大学预科。
壬戌学制尽管借鉴美国的六三三制,缺乏一定的创新性,但却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较符合中国国情。之后,它的总体框架一直被沿用,只是略作修改。
3。戊辰学制
随着“三民主义”教育的推行,对职业教育、师范教育、中学等提出新的需求,于是修订学制系统也就纳入议程。1928年5月,大学院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对1922年“新学制”略作修改,提出《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由原则与组织系统两部分组成。
戊辰学制提出七项原则:(一)根据本国实情;(二)适应民生需要;(三)增高教育效率;(四)提高学科标准;(五)谋个性之发展;(六)使教育易于普及;(七)留地方伸缩之可能。
此后,戊辰学制经过几次局部变动和修订,如重视义务教育和成人补习教育,使占80%以上不识字儿童与成年人受到教育;根据抗战需要灵活改变师范学校及职业学校的入学年龄;1932年12月废除综合中学制度;等等,但仍未改变1922年新学制的基本框架。
(二)大学院和大学区制
经蔡元培等人的提议,1927年10月1日,大学院正式成立,取代教育部制。根据《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管理全国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宜。大学院设院长1人,下设秘书处、教育行政处、中央研究院、国立学术机关和各种专门委员会。大学院设立最高评议机构大学委员会,有权推荐大学院院长,并评议全国教育、学术一切重大方案。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在江苏、浙江、河北等省试行“大学区制”。全国分成若干个大学区,每个大学区设大学1所,设校长1人管理大学区内所有学术和教育行政事务。每大学区设评议会为审议机关;研究院为学术研究机关;下分设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扩充教育处、秘书处等机构,分管各项教育事务。
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设立,原意是为了“改官僚化为学术”,促使教育与学术的结合,以及保障教育的独立性。但因过于理想化,忽略了国民党专制统治及当时经济文化的特点,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试行一年多后,出现诸多问题,学术与行政难以兼顾,受到多方尤其中小学界的激烈反对。1928年11月1日,大学院改回教育部。1929年,大学区制废除,停止试行,恢复教育厅制度。
三、学校教育的发展
(一)各级各类教育
1。学前教育
1932年颁布的《小学组织法》明确规定“小学得设幼稚园”。同年,教育部颁布《幼稚园课程标准》,1936年又进行了修订。1939年,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规程》(1943年修正为《幼稚园设置办法》),规定幼稚园招收4~6岁的儿童,学制为1~2年;幼稚园由县市视地方需要及经济能力而设,也可附设于小学。据统计,1930年全国幼稚园630所,在校幼儿26675名;到1946年全国幼稚园则已有1301所,在校幼儿130213名。
2。初等教育
1928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决定厉行义务教育。之后,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规普及义务教育:《小学课程标准》《小学令》《小学规程》等。1935年教育部制定的《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及施行细则规定自1935年8月起分三期逐步完成四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1940年教育部公布《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开始推行国民教育制度,规定国民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失学民众补习教育,还要求在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内同时实施,两类学校分别设置小学部与民教部。1944年公布的《国民学校法》明确规定实行6~12岁的6年基本教育。然而,许多地方并未能真正实现这个目标,大多仅通过短期小学、简易小学、改良的私塾等实行1~2年的义务教育。尽管如此,初等教育还是取得了较大成效,至1945年,全国已有各类小学校269937所,在校学生21831898人。
3。中等教育
国民政府实行综合中学制,初、高中三三分段,普通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并设。1932年教育部公布《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废止综合中学制,分设三类中等学校。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先后设立34所国立中学、14所国立师范学校、14所国立职业学校,以安置流亡的沦陷区学校师生。国立中等学校大多设在西南、西北地区,管理严格,实行公费住宿制。1946年,抗战结束,国立中学由各省教育厅办理复员工作,学生返乡入学。这一年,全国中等学校有4226所,学生1495874人。
4。高等教育
依据《大学组织法》(1929)、《大学规程》(1929)、《专科学校组织法》(1929)、《专科学校规程》(1931)、《大学法》(1948)、《专科学校法》(1948),国民政府确定大学为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人才;专科学校则教授应用科学,培养技术人才。大学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八学院。要求具备三个学院以上且必须包括理学院或农、工、医学院之一者才能称为大学,否则称独立学院。大学修业年限除医学院为5年外,其余为4年。大学及独立学院得设2年制的研究院。专科学校分工、农、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类,修业年限2~3年,1939年改为5年制。
抗日战争时期,不少高校被迫停办,但仍有一部分高校不畏艰难西迁合并,得以继续维持。这些高校互为兼容,培养出大批的优秀人才。其中影响深远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迁往云南合并而成的西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国立北洋工学院迁至陕西汉中组成的国立西北联合大学等。到1938年年底,迁址调整的大学达55所。抗战结束后,西迁大学开始回迁复原,停办的大学逐渐恢复,而内地也在回迁大学遗址上设立新校,高等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到1946年全国高校已达207所,在校生155036人。
(二)收回教育权运动
1923年,“世界基督教学生同盟”在清华学校召开第11次大会,讨论“学校生活基督化”等问题。这引起国人的强烈反抗,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上海发起“非基督教学生同盟”,揭露教会教育的文化侵略。之后,北京、南京等地发起“非基督教大同盟”和“非宗教学生同盟大运动”等组织,全国掀起了反对教会教育的**。
1924年,英国圣公会在广州所办的学校禁止学生的爱国行动及自由,激起学生的反抗与罢课。6月18日,广州学生会发表《广州学生会收回教育权运动委员会宣言》,坚决要求“收回一切外人在华办学校之教育权”。7月3日至9日,中华教育改进社第三届年会着重讨论了收回教育权问题,通过了《请求力谋收回教育权》、《取缔外人在中国设立学校》等提案。10月15日,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第十届会议通过《取缔外人在国内办理教育事业》、《学校内不准传布宗教》等提案。收回教育权运动在各地轰轰烈烈展开,于1925年五卅运动达到**,教会学校学生纷纷罢课、退学、转学。在全国形势的推动下,1925年11月16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6条,规定:凡外人捐资设立各等学校,得依照教育部所颁关于请求认可之各项规则,向教育部行政官厅请求认可;学校名称上应冠以私立字样;学校之校长,须为中国人,如校长原系外国人者,必须以中国人充任副校长;学校设有董事会者,中国人应占董事名额之过半数;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学校课程,须遵照部定标准,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课。[15]
收回教育权运动取得了较大成效,教会学校纷纷向中国政府立案注册,学校课程和教学也发生变化,宗教课程由必修改为选修,教育和宗教逐渐相分离,开始朝着本土化和世俗化发展。
(三)学校教育的管理措施
(1)推行训育制度。1929年,国民政府通令全国,遵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在中小学设置训育人员,实行训育制度,以严密监督学生的言行。1931年公布《各级学校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工作大纲》,规定党义教师及训育主任应该时时接近学生,以匡正其思想、言论、行动。1936年,国民党中央相继制定了《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条例》《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登记规则》《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工作大纲》《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及公民教员工作成绩考核办法》等,进一步强化训育制度,加强了对学生的控制。1939年,教育部制定《训育纲要》,明确了训育的意义、内容、目标、实施等方面,是国民党训育思想的纲领性文件。正是通过训育制度,国民党加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控制。
(2)进行童子军训练和军训。1926年,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委员会。1933年公布《中国童子军总章》。次年正式成立中国童子军总会,蒋介石任会长。教育部于1937年制定《初级中学童子军管理办法》,又于1939年公布《中国童子军兼办社会童子军暂行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凡12~18岁男女少年必须参加童子军训练,未满12岁者可组织党幼童子军。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童子军团,设童子军教练员主持训练管理,严格规定童子军的服装、起居、上课、操练等。童子军训练的最高原则是“忠孝仁爱信义和平”,教育目标为“智、仁、勇”,以培养绝对服从的“忠诚之国民”。
除了重视童子军训练外,国民政府还强调对高中以上的学生开展军事训练。根据《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育方案》(1929)、《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管理办法》(1936)等规定,专科以上学校设立军训大队,下设中队、区队、分队,每分队10人;中学设军训团,下设中队、小队,每小队6~10人。军训科目分学术科和技术科。训练方式为平时训练与集中训练。军训成绩与升级挂钩,不合格者不得升级,经补习或留级一次仍不及格则退学。
(3)实施中学毕业会考。1932年,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毕业会考暂行规定》要求全国中小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所在学校考试合格后实行会考,会考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毕业,一科或两科不及格者,可复试一次,复试仍不及格者,可补习一年再考试一次;三科以上不合格者,即令留级,亦以一次为限。这种突然实行的毕业会考制度一时受到教育界的质疑,1933年,安徽省各中学公然组织反会考大同盟,其他省市中学也多有抵制。为此,教育部不得不废除上述规定,重新公布《中学毕业会考规程》:取消体育会考;成绩计算方法改为各科毕业成绩占40%,会考成绩占60%;会考三科不及格者留级,以两次为限。1935年教育部又对会考规程作了修正,直至1945年,中学生毕业会考制度才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