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奇中文网

看奇中文网>教育学人讲演录.第2卷内容 > 三道德理论是怎样的知识(第1页)

三道德理论是怎样的知识(第1页)

三、道德理论是怎样的知识

前面已经讲过,道德是美德与义务组成的准则与规则体系。道德来自共同生活的需要,它为我们的欲望和行动设置了界限,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因此对道德的探究有助于我们了解生活有怎样的意义,从而更能理解生活。当然,道德也发生在生活领域里,因此道德哲学主要是关心人们在道德上应当如何行动、如何生活以及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道德理论就是提出根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道德理论是一种规范的理论,规范的理论其实所回答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我们行动的道德义务?什么是我们赖以生活和行动的道德原则?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按照这种原则生活?如果把道德教育研究看作是贡献知识的一种理论努力的话,那么这种理论的努力主要说明在教育中、在生活中人应当履行的道德原则是什么。如果我们简单地给个定义,道德理论是怎么样的知识?它是一个关于原则的知识或者什么是道德原则的问题。我们生活在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无所不在的世界,这些道德要求或道德约束并不是任意的,也不是随便哪个党派、哪个组织提出的,它是来自于我们道德生活的需要和人性的特点。我们根据道德真理来提出道德原则,我们来看看道德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性。

(一)道德原则的特点

1。道德原则是公共的

道德原则不是个人私自设定后向大家宣布的,或者说一个人站在个人的立场提出来的,也不是在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背景中提出来的,亦不是站在某个意识形态的立场上提出来的,而是具有共同理性的人们运用公共理性站在公共的立场上提出来的。这个公共立场被称为“public”,这个“public”是指所有生活在共同的生活世界里的人,所有人才称得上是公共,必须是面对所有的人,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起作用、有价值、有意义的才是公共的。这个公共怎么来表现呢?就是我刚才说到的“天下为公”。

2。道德原则是普遍的

这一点其实是有很多人会提反对意见的,因为他们看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行动,他们会问:“难道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吗”?其实,道德原则之所以构成一个共同生活的基础,正因为它是没有私利的(disied),这是康德提出来的。道德原则为什么是一种绝对命令,因为当我们提出一个道德原则时我们必须能够推及他人,看看这个原则是不是能够被所有的人在理性上接受,如果不能接受,这个原则就不能构成原则。比如说,我提出一个道德原则“人应当去偷东西”,这个原则能不能公布?不能公布,因为缺乏普遍的、共同理性的认可。我再举另外一个例子,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认为“人应当是自私的”,或者说“人是自私的”,由此推出一个道德原则“人应当是自私的”。从共同理性来看,如果我是自私的,你也是自私的,他也是自私的,我们都是自私的,那我们共同生活的共同利益、共同福祉(onwellbeing、ongood)就没有人去关心,那么这时候我们个人生活的福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况且人也有纯粹利他的行动,所以这个命题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共同理性的辩理。我们举个例子,就拿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来说,如果每个人都是自私的,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把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你也可以污染环境,他也可以污染环境,结果我们大家都生活在污浊的空气中,我们每个人喝的都是毒水。那些不承认普遍的道德原则的人,其实是相对主义的,结果是把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可能合理化或正当化。

3。道德原则是合理和客观的

我们提出一个道德原则,它必须是可辩护的、站得住脚的。为什么道德哲学要对道德原则进行不断的、反复的研究呢?一直要追寻的理由是什么?把理由问到底,把所有没有理的东西都要抛掉,这是客观的。

4。道德是利他的,也是利己的

有一本书,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就是《从皮亚杰到当代50位重要教育思想家》,JohnWhite教授就是其中之一。这些教育家中也包括福柯、海德格尔、哈贝马斯等,JohnWhite列在里面是相当不错的。他曾经提到什么是利己主义,什么是利他主义,他在里面列了12条。其中有几条,比如,当一个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看起来他是在为自己,其实也是在为他人。比如,当老师,我也并没有为学生去奉献自己的一切,我只是勤勤恳恳地想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学生交流,做到这一点虽然我可能是为了拿到工资,但实际上我也客观上做到了利他。道德并不一定是完全的大公无私,大公无私属于超义务的道德,不是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有个社会学家把集体主义称作“贪婪的集体主义”,认为集体主义是最贪婪的。为什么集体主义是最贪婪的呢?是因为它让集体成员大公无私。它以自己的目的来工具性地控制社会成员,它自己变成了贪婪的主体,这种贪婪的集体主义最终导致的是极端的自私主义。为什么说在集体主义普遍流行的国家,人反而看起来更自私呢,可能有一定的道理。

(二)道德评价的依据

道德不仅是一种道德原则,还要根据道德原则进行道德评价,道德评价也是道德生活的重要方面。我们每个人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规则,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行动提出一定的评价,表现为赞成或反对。而对行动或行为的评价,就会以比如说正确、错误等方式来判断。一个道德上允许的行动就是正确的行动,一个道德上不允许的行动就是错误的行动。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来抑制道德上错误的、不允许的行动。

1。必须履行的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行动:一种行动就是必须履行的行动;另一种可以说是选择性的行动。必须履行的行动就是指道德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实现的行动,这有两种:一种是积极性的;一种是消极性的。比如说,一个老师必须要平等地关爱学生,或者说一个老师应当平等地关爱学生,这是一个道德原则,这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就是道德命令,道德义务、原则和要求,它也就构成了教师必须履行的行动。如果老师不履行这样的行动,那么我们在评价时就会认为他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就是必须履行的行动;消极的就是他不能做的行动,比如说教师不能歧视学生,这是否定的、消极的,教师必须不能这样做,不能歧视学生,也是他必须要履行的行动。如果一个孩子长得漂亮,就有点喜欢这个孩子,那个孩子比较聪慧一点,就喜欢那个孩子,另外一个孩子家庭又穷、长得不出众、学习成绩又差,就把他放在最后一排坐着,根本不闻不问、不关心,这就是歧视。教师没有履行平等地关爱学生的道德义务,反而是歧视,没有做到必须要履行的行动。

2。可选择性的行动

另外一种是可选择的行动,即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并不是主体的根本责任。当然我们可以说,可选择的行动有些属于道德行动,有些则不属于。比如说,你的性情比较柔和应该选择去听轻音乐,这是道德中立的行动,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这是选择性的行动,这是主体的自由。而有些就不是道德中立的,是有道德意义的,但是这样一种道德意义还是建立在主体选择之上的,这样一种有道德意义的、可选择的行动在道德哲学上叫做“超道德义务”或“份外的道德职责”,就是不受道德义务所约束的义务。比如,一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这是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的,对不对?但是我们要明白一点,这不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道德上我们提倡一个人可以牺牲生命去拯救他人,但是我们没有必然的、必须履行这种行动的义务。当你看到一个人落水的时候,可能你的道德良心促使你去救这个人,但是你并没有承担这种道德行动的必然义务,你可以去救也可以不救,这是你的选择。这样就给人的道德选择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一个人选择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他人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因此会获得非常高的道德评价;一个人没有选择牺牲自己去救他人,虽然我们可能会认为道德水平不是很高,但是没有办法通过一种道德谴责说他是不道德的,这是伦理学上的定论,这叫做“份外的职责”。这样做其实是有非常重要的道德实践意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样就把一个社会的道德实践水平放在了一个比较适当的位置,而不是最高的位置。我们中国,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之所以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就在于它把道德实践的水平提得很高,把人不应当承担的份外的事情当成是人应当必须要履行的道德义务,结果导致绝大部分人不能够去履行这种道德,导致普遍的道德伪善。

我个人对道德做了这样一种区分:

第一个层面是法律。法律虽然不是道德,但与道德有重要的关系,合法的行动不一定道德,但不合法的行动往往是不道德的,所以善良的法律是强制性的履行道德,是道德的最低水平。做合法的事情,仅仅不损害他人,这是道德的消极表现。

第二个层面是习俗水平。一个社会里有风俗、习俗,这是毫无疑问的。当你的一些行动不符合道德习俗的时候,你所在的这个群体可能会对你提出道德要求,这时候你会觉得脸上无光,感到羞耻,所以你要有道德,这也是一种强制性的,道德水平并不高。

第三个层面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强制的,比如,交通规则,它看似是要维持交通秩序,其实反映了人们如何在日常行动中进行道德交往。这是一种社会公德的范围,对于公共道德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个层面是道德原则。我们往往会说那个人是有原则的,比如说,郝老师这个人是有原则的,那其实就是说他在日常行动中有自己的道德追求,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取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道德原则和追求。当一个人有自己的自觉的道德原则的话,他的道德水平就要比那些需要强制的人的道德水平要高。比如,我有个道德原则是“从来不要给别人造成麻烦”,我喝完茶一定要把这个茶杯给端走,自己丢到垃圾箱里;我坐完这个椅子要把椅子推到前面,免得其他人不方便。那么,这样就已经表现出了一种道德自觉性。

第五个层面是道德理想。我有一个自己愿意为之付出的道德信念,这个道德信念引导我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很崇高的。我愿意做一个道德上愿意牺牲自己生命的人,把自己的一切都拿出来奉献关爱他人,这就是一种很高的道德理想。这样的道德理想在社会上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如果我们要求一个社会里所有的人都能做到这种很高的道德理想,这是不可能的,这样必然会把社会中的道德实践引向误区,造成一种普遍的“伪善”。所以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恰当地进行道德实践?我们特别忽略了社会公德这个层面,我们把道德水平建立在了道德理想这个层面,而忽略了比较低的强制性的或半强制性的层面,因此我们的道德是非常偏执的。

(三)道德与个人生活的领域

1。对生活领域的划分

我个人认为,道德表现在人的生活的一些领域,我个人把人的生活划分为这样四种领域,即灵魂领域、精神领域、行动领域和肉身领域。

第一,道德的灵魂领域。

很多人可能会问,什么是“灵魂领域”,难道人还有灵魂吗,你拿出来看看,这就让我为难了。但是,人有没有灵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灵魂领域是指个人获得生命意义的领域,是个人信念、信仰所牵涉的领域,也是个人获得得救知识的领域。我在《规训与教化》一书中关于知识的那一部分,对知识的分类与有些人不太一样,我划分出了一个“个人得救的知识”,这完全是个人关于自己的生活价值和意义的知识,是个人灵魂的牵挂、拯救、获得庇护的一种领域。因为我们的灵魂总是与一种超越的对象相联系的,这一领域完全是个人性的。我个人认为,灵魂是存在的。常常说一个人精神错乱,如果说精神是一种超越于肉体的能力,我们很难说灵魂错乱,说某某人灵魂错乱,没听说过吧?我们只说某某人精神错乱。但是,我们会说某某人的灵魂被玷污了,是不是?当然我们也可能说精神被玷污了,但是精神被玷污和灵魂被玷污还是有细微的差别,是不是?如果我们这样说,是不是就可以推断灵魂是存在的呢?否则,我们怎么会这样说呢?我经常看到别人跑步或锻炼,我自己也跑步也锻炼,今天早上就在你们学校操场上跑了好几圈,(笑声)我就经常在问,这些人是在锻炼身体还是锻炼灵魂呢?(笑声)

精神仅仅是一种能力,而灵魂牵涉的是比精神更为广阔的一种存在,精神能力的有限并不能说明灵魂的一种污浊、失落或堕落。我们知道生活在世界中的很多人要么是肢体上有障碍或是精神能力有智障,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即使是在这样一群人里面他们的灵魂也是健全的。你们能否认这一点吗?我想你们无法否认。当然这里我无法举出例子,但是我有这样的例子,就是一些大脑有智障的人,其实他们在看待世界的时候、在看待自我与他人关系的时候,是很纯真的,他的灵魂是健全的,他们有自己的希望和信念,他们甚至也有自己的爱。爱是通过灵魂去实现的,所以灵魂是对无限的一种向往和享受。思想与灵魂是相连的。一个哲学家如果没有对灵魂的一种无限开放,他就是没有思想的,他仅仅是有某种观念、有某种观点或有某种见识,但是他没有思想。所以一个作家他是用灵魂写作呢,还是用指头去写作呢?我刚刚开个玩笑,我说我是用指头去写作的,他们是用灵魂去写作的,其实我是在讽刺。我们知道,我们很多教育学领域的学者都不是用灵魂去写作的,当然,我自己也没有,但是我想用灵魂写作。(笑声)我们的教育关注人的灵魂吗?我们的教育重视人的心灵吗?这是个很严肃、很值得去问的问题。那么,灵魂的领域牵扯的是什么真理呢?牵扯的是启示真理。我等会儿还要讲三种真理。因为当灵魂面对世界开放的时候,我们可能获得了一种领悟,这种领悟构成一种引导我们的力量,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引导我们的这种力量就是一种启示真理。

第二,道德的精神领域。

我们来看精神领域。精神领域是人的理性、智慧、情感、意志、价值向往等所表现的领域,是我们的人性实现自我价值、实现对美的热爱、对善的希望、对智慧的渴望等的领域。比如,我们的精神理想、人格理想等就属于这个领域。人的精神生活需要指引,我们内在的精神能力的实现实际上也需要一种真理的引导。这一领域与灵魂领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想自杀,“精神的我”想杀掉“肉身的我”,是不是这样?所以说精神跟肉体是不一样的,前面我讲到精神与灵魂也是不一样的,灵魂让精神朝着一种更整全的方向,承担着一种对活着的意义的追寻。一个人怎么活着、为什么活着,这涉及灵魂的事情;一个人如何实现自我的价值、实现自己内在的理性、能力等,这就属于精神的事情。精神领域对应的是理性真理。

第三,道德的行动领域。

行动领域是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的主体意志和主体自由的一种领域。我们的社会交往与合作,我们参与公共生活,比如说参与政治,我们与他人的利益公平交换,我们的职业以及我们的社会角色等都向我们提出了行动的要求,这些都属于行动领域。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是在观念和价值引导下的行动。为什么我们叫“行动主体”呢?是因为所有的行动都是一个人在头脑清醒和自由意志引导之下有这样的行动。不能说我们做出了某一个糊涂的行动,就是说,那是我糊涂时做出来的,我不负责任,那你是不讲道理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我们都有理性,都有意识,除非一个人精神错乱,否则他的行动领域就要受道德原则的约束。

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