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教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
一、教师职业的产生
(一)“教”和“师”的词源简释
“教”和“师”都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汉字之一。《说文解字》中“教,上所施下所效也。从攴,从孝。凡教之属皆从教。”[1]“教”最初主要表示对贵族子弟和初任职官进行舞蹈礼乐教育,对士兵进行军事训练。《说文解字》中对“师”的解释是“師,二千五百人为师。从币,从。四币,众意也。”[2]相关研究成果显示,“师”字的含义最初并不是表示教师,其本义为军队驻扎,后引申为军队编制的一级单位或军事长官。到了西周以后泛化到擅长乐舞的“乐师”群体和制造各种器物且技术较高的“工师”群体。
“教”和“师”两字最早合并成词,源于佛教中“禅教师”和“亲教师”对应称谓的翻译。宋代时,“教师”一词作为独立的双音词开始出现,多用于称呼在宗教中承担学术研究、著述和教育角色的高僧。元代时开始大量使用“教师”一词,并一度成为一种正式官职。而将“教师”一词确定下来,成为专门称谓的是晚清大臣张之洞,他与刘坤一在一同请求朝廷变革学制的奏折中专门提到关于教师的问题:“查外国学堂法整肃而不苦,教知要而有序,为教师者类皆实有专长,其教人亦专书定法。”[3]黄绍箕于1902年出版了《中国教育史》,在这本中国教育史学上的开山之作中大量地使用“教师”一词。自此,“教师”一词基本被固定下来。
(二)教师的概念和内涵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和教育家都曾对教师做出过不同的定义。仅我国而言,就有:“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周礼》)“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荀子》)“智如泉源,行可以为仪表者,人之师也。”(《韩诗外传学行篇》)“师者,人之模范也。”(扬雄《法言学行篇》)“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师说》)。上述定义有的是对教师的功能和作用做出的界说,有的是从教师所具备的品质来加以说明的,都分别从某一方面表述了教师的基本特征。
“教师”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师与我们常说的教育者是同一个概念,这两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通用的。在人与人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彼此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诸如思想感情的交流、行为习惯的模仿等,如果其中的一方有意识地利用这种影响以使对方的身心发生某种变化,这可以称之为广泛意义上的教师。然而,严格意义上来分析教育者和教师,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教育者的概念较大,是种概念;教师的本领较小,是属概念。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只要是正常的人均可承担。社会对此没有条件限制,他们在教育别人时,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责任,教育内容或是亲身的经历或是生产、生活经验。教师则与之不同,只有受过特殊训练并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与其特定的活动对象——学生发生联系,并通过‘传道、授业、解惑’的中介因素来影响学生发展的人,我们才能称其为教师。”[4]狭义上的教师是以学校为其活动背景,具有一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他与受影响的对象之间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和经常的关系。
我们常说的教师是狭义上的教师,是指按照社会的要求,在学校中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施加特定影响的专门的教育工作者。
然而要全面理解教师这一概念,还必须从教师职业的特点、社会角色、承担职责等方面来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总则第三条这样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一界定,包含了我国现代教师的主要内涵:第一,从身份特征来看,教师是专业人员。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要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符合职业的其他相关规定,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第二,从职业特征来看,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只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基本条件。第三,从社会职责来看,教师的使命是通过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都必须服务于这一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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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师称谓的历史考察[5]
中国古代的学校,可以按性质划分为官学和私学两大类。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叫书院。官学中的教师称为“官师”,私学中的教师称为“塾师”,书院的主持人称为“山长”或“洞主”。中国近代学校中的教师称为“教员”。
1。官学中的“官师”
据《尚书·舜典》记载,虞舜时期出现专司教育的学官:一为“司徒”,主持“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以契为之长;一为“秩宗”,主持“三礼”(祭天神、地祇、人鬼),以伯夷为之长;一为“典乐”,专掌乐教之类,以夔为之长。这些官员既是管理行政的首领或长老,也是社会教育的承担者。春秋战国时期,我国产生了一种官办教育的公室养士制度。战国中晚期的稷下学官,是公室养士的著名地方,稷下学官的师生“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但不担任吏治,专门从事学术的研究和教授。教师择优聘请,首席教师不由官方任命,而由众人公推,称为“祭酒”,任期不定。秦朝在教育中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汉代有中央直接主办的大学性质的“太学”、特殊性质的“鸿都门学”以及“四姓小侯学”,也有地方政府办的大学程度的“郡国学”和小学程度的“校”“庠”“序”等学校。太学教师称博士,首席博士称仆射,东汉时期改为祭酒,直接由太常掌管。唐代官学也分中央与地方两大系统。各种专门学校开始出现,如律学、书学、算学、医学等,教师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明代官学比较系统和庞大,包括大学性质的国子监、太学,专门学校性质的宗学、武学、医学、阴阳学以及地方兴办的府学、州学、县学、卫学等,出现了一大批从事大、中、小学教育的官师,各层次的教师形成了阶梯状的配套结构。清朝教育沿袭明制,京城设国学,各省设府、州、县学。到乾隆时期,学校相继为书院所代替。
官师既是学校教师,又是政府官员,官与师高度统一。其教职的大小,以在政府所任职位的高低为标准。我国官学有着严于择师的传统。中央官学教师从汉代起就要经过考试,地方官学教师从南宋建炎初年开始,也要经过义理、诗赋考试。明初,地方官学教师有九年任满的规定。教师任满后若要继续从事该职业则需要参加并通过专门的考核。
2。私学中的“塾师”
民间的私学是我国历时长久、影响较大的一种教育形式。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发,新兴地主、商人为了争取政治地位和从事经济活动,迫切要求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技能,于是一些知识分子开始聚众讲学,创立私学。此时期最大的私学由儒、墨两大学派创立。汉代的私学逐渐形成启蒙、专经预备和专经三个阶段的教学。魏晋南北朝时期私学有一些衰落,但至唐宋时又兴盛起来。到了清代,私塾种类繁多,如有钱人聘请教师在家教子弟的,称为教馆或坐馆;教师在家设馆教授生徒的,称为家塾或私塾;由地方出钱聘请教师的,称为义学或义塾。
我国历代“塾师”一般都有自己鲜明的思想政治观点和教学原则,并能够以此为教学的指导思想,形成了各自独特的风格流派。如孔子教导人们推仁、行礼、重信和重义轻礼,主张有教无类,强调身体力行等。塾师讲学的自由度较大,因此他们比较注意教学内容的挑选和研究。塾师一般都将自己所熟悉、擅长的方面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并亲自为学生挑选或编写教材。塾师选择教学内容时比较注意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强调读写训练。塾师以收徒讲学为业,其生活来源主要靠学生缴纳的学费或束脩、布匹等,经济收入总的来说不够稳定。但是,几千年来,我国塾师钟爱名声、自重律己的品德,尊重知识、严谨治学的态度,为后人传颂和继承。
3。书院中的“山长”或“洞主”
书院是我国教育史上除官学和私学外的另一种学校形式。书院始于唐末,宋明时期发展尤盛,清末逐渐失去原有的生气。比较著名的书院有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睢阳书院等。
书院有私办、官学、私办官助等形式。书院主持人通常称为“山长”或“洞主”,一般由官府委派或由民间学术造诣较深的名流学者担任。讲学内容和教学原则大都由教育者自定。如朱熹是明朝一位杰出的书院大师,他亲自制定了师生应该共同遵守的《白鹿洞书院学规》,要求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以及“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等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范例。书院讲学是我国教师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
4。近代学堂中的“先生”和学校中的“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