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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当代加拿大高等教育评估历史与制度02(第3页)

(4)申诉费用

●如果申诉结果是支持高等院校,CCPE将负责申诉委员会的费用。如果申诉被否决,申诉委员会的费用将由学校承担。CEAB和高等院校将各自负责出席意见听取会代表的费用。

附录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评估

(一)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评估背景

安大略省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对专科层次、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教育质量评估,不仅实施质量评估和审核的机构不同,而且程序和标准也都完全不一样。

1。公立大学

●本科专业评估与审核

安大略省高等教育厅不直接对大学本科专业进行评估,而是由各大学自己进行周期性的评估,然后由政府组织对大学自己的评估进行审核。审核时也不直接审核评估的具体内容,而是制定原则性的指导方针,对大学本科教育的周期性质量评估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定期审核。每所大学都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的内部周期性评估的制度。定期审核的周期为七年。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对各大学设置新专业的审核。

对大学周期性评估的审核有安大略大学委员会(ThetarioUies,COU)所属的大学学术副校长分会下设的本科专业评估审核委员会(UeProgramReviewAuditittee,UPRAC)执行。本科专业评估审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审核大学的质量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安大略大学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的要求,以及是否与该大学的评估政策相符合。安大略大学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规定,大学的评估必须包括由专业教师所作的全面的自评,自评时必须有学生参加;大学的评估至少有一个外部顾问参加,还要有自评专业以外的教师参加;评估结论中必须要有对所提问和建议的整改措施;评估报告须提交学校董事会和学术委员会;审核时不仅对学校提供的评估文件进行审核,还要进行现场考察,最后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中不仅有评论,还要对如何改进学校的评估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议。审核报告最后要上报安大略省高等教育厅,并向安大略省其他大学抄送。

●研究生专业评估

研究生专业评估由安大略大学委员会下属的安大略研究生教育委员会(TheOntarioGraduateStudies,OCGS)实施。从1963年开始,安大略省研究生教育委员会就对新设置的研究生专业进行评估,1981年开始对现有专业进行评估。对现有的硕士和博士专业的评估周期为七年。尽管这个评估不是政府授权的,但现在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质量保证机制得到政府的承认,并作为政策决策的依据。没有经过该委员会评估的专业通常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拨款。

研究生专业评估主要评估过去七年的情况,同时也考虑未来七年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概况(培养目标、培养方法、专业领域等)、师资力量(导师人数、研究经费、指导研究生现状、教学任务等)、办学条件及财务状况(图书资料、实验室条件、计算机条件、建筑面积、财务状况等)、专业规章制度及课程(入学标准、课程要求、考试及论文评价方法、外部合作及支持情况等)、培养成果(入学人数、毕业率、就业情况、成果发表情况、专业发展等)。

●专科专业质量标准

安大略省并不对专科院校的专业进行统一的质量评估或评审,而是由省高等教育和培训厅为每个专科专业制订专业标准(ProgramStandard),并要求每一所专科院校保证开设的所有专科专业都符合这些标准。

2。私立和省外大学

2000年的《高等教育选择和优秀法案》(Post-sedaryEdudExceAct,2000)取代了1983年《学位授予法案》,原法案只允许在17所省立大学授予学位。新法案允许把学位授予权力扩大到省立专科院校。

该法案决定成立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ThePost-sedaryEduQualityAssessmentBoard,PEQAB),负责对专科院校提出的关于学位授予权的申请进行评估。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已经分别制定出指导手册,对专科院校申请应用型学位授予权提供指导,并规定了对上述申请进行评审的程序。

(二)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

安大略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机构有:安大略省大学委员会,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它们对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的评估和质量保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安大略省大学委员会

安大略省大学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见图2-1。安大略省大学委员会成立于1962年,最初称为安大略省大学校长委员会,成员为各大学校长。1971年,各成员大学的学术副校长被吸收进来,并更改为现名。其根本宗旨是对安大略省公立大学面临的所有问题提供指导,代表大学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促进各大学之间、大学与有关利益集团之间、大学与政府及公众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理解。委员会下设各种专门委员会,机构组织如上图所示。在省政府的法律框架下,各委员会都不同程度地涉及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工作。不同层次学位和专业的质量评审和评估已如上文所述。

安大略大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五次会议。通过常设的秘书处和各种专门委员会,为成员学校和社会提供服务。

图2-1安大略省大学委员会组织机构图

2。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

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是根据2005年颁布的《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法案》(HigherEduQualitytarioAct,2005)而成立的。其主要任务是在高等教育的所有方面,如提高教育质量、提高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保证高等教育机构履行责任和义务等,为高等教育厅厅长提供协助。它是充分体现高校和政府就质量问题通力合作的机构,既保证了高校的自治,又增加了政府的色彩。具体职责包括:

●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质量的方法以及高等教育的绩效评价方法等方面为厅长提出建议。

●对整个高等教育领域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向厅长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高等教育的所有方面进行研究,包括高等教育的各种模式的开发和设计,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等等。

委员会由安大略省议会副议长指定5~7名人员组成,高等教育厅厅长从中指派一人为主席,委员中至少一人为高等教育厅的官员,但不能任主席。根据法案,各大学的董事会成员,高级行政官员及与高等教育机构利益有关的协会和顾问机构的高级成员,还有学生均不得成为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任一次。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定期举行会议,一年不少于6次。

3。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

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是根据2000年的《高等教育选择和优秀法案》而成立的。由下列人员组成:由安大略省议会副议长指定的主席,一个副主席,委员不超过9人。主席的任期为5年,委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

安大略省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是安大略省高等教育厅的顾问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该法案,凡是需要由安大略省高等教育厅厅长批准的各种申请(包括专科院校申请学位授予权、提供学位课程等)都必须经过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高等教育质量评审委员会决定专业质量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并进行评价和评估。委员会负责组建专业评估机构。此外,委员会在必要时受厅长委托开展有关研究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回避的规定。

(三)安大略省高等教育的质量标准

加拿大政府充分尊重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自治。各大学在学术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省政府通过立法来制定各层次各专业的质量标准,根据质量标准进行评估或评价来监督和保证教育质量。

本科及研究生专业的质量标准适用于所有大学的所有专业,为通用标准,它包括:

标准1:学位水平标准(DegreeLevel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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