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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受教育机会平等(第2页)

第一,教育中传授的知识,是否对所有社会阶层、种族和文化背景下的儿童具有相同意义?在教育选拔中,所依据的标准是否真正客观?这些问题的确定性令人怀疑。在智力测量中,人们已经发现了对社会主流以外的种族、文化背景下的儿童的不公平,教育测量难道能完全避免吗?教育中传授的是主流知识、文化思想体系,这些内容对于在非主流知识、文化思想背景中成长起来的儿童来说,既是不熟悉的,也是缺乏兴趣的,这显然会影响到他们对这些知识内容的学习水平,在选拔中他们更是处于不利地位。[9]

第二,学生家庭背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影响。一些研究证实,如果测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与其家庭的经济方面变量(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关系,两者的相关系数大致在0。2—0。4之间。但如果测量家庭背景中的其他一些重要因素(比如父母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与学生学业成绩的关系,相关系数则会高达0。8。[10]

在学生的家庭背景中,父母的要求和期望,是影响学生学业成绩和受教育程度的最重要因素。在通常情况下,在受教育早期,儿童的学习动机来自父母对他们的要求和期望,这会严重影响他们在受教育初期的学业成绩。尽管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他们会对自己的未来进行设想,但是,对于家庭背景不良的儿童来说,父母的低要求、低期望的影响可能仍然存在,或者由于受教育初期的学业成绩不佳,使他们没有机会在以后的受教育经历中,为自己提出更高要求,从而无法对自己的未来做出更好规划,而进一步降低其学习动机。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会影响学生在学校的学业成绩。一般认为,如果家庭能在儿童成长的早期,为他们提供适当的教育,会促进儿童以后的发展;如果家长能主动地关心他们与儿童的相互作用,注意培养儿童的独立精神,以及为儿童提供效法父母行为的机会和得到奖励的机会,也可以促进儿童的发展。

自由主义者关于受教育机会平等的观念,有明显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色彩。彼得·施拉格(PeterSchrag)说:“处于(社会或学校)这种弱肉强食的世界中的所有居民,都应该被安顿在同一面旗帜下面——对所有儿童不论其年龄、宗教信仰和肤色,只有一个标准,只用一种教科书,只有一种公共资助方式。天赋最高者、有抱负者、聪明者和强者理应取得成功。笨人和懒人则注定要失败。而且不论什么原因,总把过失归咎于学生(也可以怪罪学生家长),但肯定不归咎于学校和社会。”[11]

(三)补偿方案

自由主义者关于受教育机会平等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忽视了学校之外的因素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影响,认为仅仅是改革教育系统,使其为每一个儿童提供相同的竞争机会,就可以解决平等问题。实践证明,这种方案,在教育中并不能真正达到自由主义者理想的、依靠学生的能力和努力程度公平竞争的结果,因为在儿童入学之前,社会因素就已经在他们之间带来了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要贯穿于儿童的整个受教育过程中。

自由主义者坚持竞争过程中的平等,同时认为,结果不平等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但这个理想值得怀疑。国家需要通过保证个人之间以及组织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效率,同时,也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全体公民的健康、道德和智力的发展,并使用政治手段,适当缩小由自由竞争造成的贫富差距,改善贫困阶级的生活状况。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道德性组织。竞争所获得的结果,不应成为最终结果,即使竞争过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也是如此。天生能力和社会背景的差异必然不断放大竞争中造成的差距。差距过大的社会不是健康社会,国家须不断采取平衡措施,避免社会差距过大。

基于对自由主义方案缺陷的认识,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提出一种更为积极的方案,这个方案的基本理想是:受教育机会平等不仅仅是过程的平等,而且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追求结果平等。人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应归因于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些人在有利社会背景中成长,他就有更多的成功机会(包括在教育中的成功机会),相反,那些在不利社会背景中成长的人们成功机会就少得多,国家和社会必须对不同家庭背景的儿童,给予不同的对待,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给予特别的照顾。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要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雪中送炭,而不是对处于有利地位的儿童锦上添花。

这就是社会分配领域所谓“补偿原则”。对于这个原则,美国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有完整论述。它的基本意思是,要在人们之间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就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不同的标准和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或规则的平等必须被打破,因为对在出发点上就不平等的人,使用同等的标准和尺度,必然造成结果的不平等。罗尔斯说:

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多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12]

这种思想在西方社会有很大影响,并被付诸政治实践。1965年,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LyndonBainesJohnson)发起平权运动(affirmativea),提出在大学录取学生、公司招收或晋升雇员、政府招标等情形下,应当照顾少数种族、女性、病患者等各种社会弱势群体。结果,黑人和妇女的大学录取率、政府合同中的黑人中标率大大提高。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个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讨论和质疑,至1995年,在平权运动中表现积极的加利福尼亚州民众投票决定停止实施在招生中优惠少数族裔和妇女的政策。

三、什么是受教育机会平等?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下面一段文字经常被引用: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段文字恰当地使用了“平等”概念:人人生而平等的,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包括每个人的生命和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或者说,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别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内在地既不优越,也不低劣,因而,对待每个人,应该把他们当作在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些基本物品和利益方面拥有同等权利的人类来看待。如果把平等原则运用于具体政治实践中,就要求,政府在决策的时候,对于受到决策约束和影响的人们,应当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幸福和利益。平等意味着政府对公民“平等的关切”,这种关切不仅是政治上,而且包括了生活处境、经济权利等与自由价值有关联的东西。这种用法中,并不含有每个人实际拥有同样多的财产和权力,取得同样多的成就,甚至实际获得同样多的幸福。[13]

将平等与平均主义区分开来,是理解平等概念的关键。平等不是所有人平均分配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力,这是平均主义。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平均主义不利于个人才智的发挥,是社会发展的障碍。平等意味着给每个人充分发展自己才智的权利和机会,并使他们获得应得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幸福;同时,同等地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意味着竭尽所能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物品),尊重和保护每个人在精神和行动方面的自由;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还有给予每个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政治权利)。

很长时期,受教育权不被看作个人的基本权利。随着权利平等观念的普及,以及教育在社会晋阶中变得更为重要,在现代社会,对个人来说,一定程度的教育已经成为几乎像基本生活物品和政治权利一样重要的基本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竭尽所能平等地提供给每一个人。失去受教育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追求幸福的机会。这是现代义务教育的主要理论基础。

按照平等的理想,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应当向所有适龄人口提供相同的基础教育,而不是像英国中等教育制度一样,将不同人引入不同的教育轨道。尽管人的能力在水平和倾向性方面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也有许多测验试图在不同人之间分辨能力差异,但是,仅通过一个考试,就认定一个人只能承担低层次的社会工作,在科学上不可靠,在政治上不明智;如果以此为据,刻意地通过不同的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更是在政治上不可接受。一个人的成才并不仅仅决定于他(她)的智力,个人的努力和社会机会也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成才的重要因素。史密斯(T。V。Smith)说:“在实际尝试之前,认为人们不能从同样的机会中获得同样的益处的任何判断,显而易见只对偏见和不公正有利。”[14]教育上的不公正和歧视会剥夺一部分人从社会低层上升到社会高层的机会。

“对每个人的教育都应该适合他(她)的智力水平和能力倾向”,似乎是一个无可挑剔的教育学原则。[15]却难以成为一个无可争议的政治原则。相反,为了为所有人创造相同的发展机会,在基础教育阶段,国家和社会应该致力于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教育。当然,这并不是要求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度都是一样的,布卢姆(B。S。Bloom)“掌握学习”理论(相同的学校内容,不同的学习进度)与受教育机会平等的要求并不冲突。受教育机会平等要求的是,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的教育内容和设定的教育目标,不应有等级性差异,不能刻意地把一部分人培养成管理者,而同时把另一部分人培养成被管理者,就像英国中等教育为一部分人提供成为社会管理者和专业人员作准备的教育,而把另一部分人培养成技术人员和低技能的劳动者一样。

为所有适龄人口提供相同的基础教育,应是国家教育政策优先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教育平等无从谈起。第一步是所有适龄人口的入学机会,中国和很多国家一样基本已经跨过了这一步。然而,能否接受教育是一回事,接受什么样的教育是另一回事,“相同的教育”不仅意味着相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也意味着大致相同的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资金和教育设施、设备)和教育水平。在我国,后一个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矛盾很尖锐,在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城乡之间、同一城市不同学校之间,教育资源和教育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

在大学教育阶段,情况很不相同。为所有人提供相同的大学教育完全不现实。毕竟,人们的智力水平和能力倾向不同,社会教育资源有限,不可能为所有人都提供高水平的大学教育,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接受高水平的大学教育,况且,社会生产生活也需要不同类型和层次的人。人们在受教育机会平等旗帜下争取的,是接受相同的基础教育,在接受高水平大学教育的竞争中,受到平等对待,并且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失学。

平等最根本的含义是平等权利和所有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现为国家和社会对所有人利益和权利的同样关照,包括各社会阶层和各社会背景的人。生活贫困者获得救助的权利和有向更上社会阶层晋阶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富有者享受自己财富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平等不包含无理和强制剥夺富有者财富的含义。在教育领域,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此之外,富有者有权利将自己的财富用于自己和子女的教育,以提供更为优越的教育条件,比如进入优质的私立学校,或其他高收费学校,就像政府有责任向居无定所的人提供廉价房和廉租房,而有钱人有权利花钱住大房子一样。这意味着,在公共支持的教育系统之外,如果有顾客,市场化的教育有充分的存在理由。

[1]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高等教育与社会特别工作组。发展中国家的高等教育:危机与出路[R]。蒋凯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底封。2011年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中华民族博物馆馆长王平在分组讨论时说,为了中国文化的传承,“不要鼓励我们农村的孩子去上大学”。农村孩子上了大学就不愿意回到农村,而农民也是一种文化传承。(http:learning。sohu。20110308n279709740。shtml)这种言论在互联网上遭到强烈批评。从文化传承角度看,发言的委员最好过刀耕火种的生活,那也是一种文化。文化传承显然不能超越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对农村生活方式的保留也是如此。也有人从高等教育收益角度支持“不鼓励农村孩子上大学”的观点,认为从农村孩子来说,上大学超出了一些农村家庭的支付能力,不一定是最大收益的选择。(http:zhaomu。blog。sohu。168386622。html)在上大学是家庭无法承受的经济负担且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对于农村高中毕业生和他们的家长来说,确实应该考虑,除了上大学,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出路(相信对于多数这样家庭的孩子来说回答是否定的),但为每个青年人提供平等的接受大学教育机会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鼓励那些上不起大学的青年人主动放弃上大学的机会,尽管可以缓解矛盾,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出更危险和更困难的问题。

[2]2011年年初,一个题为“回家后,我无颜面对的事情:怎么大学生不如农民工呢?”的帖子在互联网上流传,并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在当年3月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会”上受到代表、委员们的热议。帖子抱怨,一个重点大学本科院校2011年毕业生,找到的最好的一份工作月薪2000元,而很多农民工月薪四五千元。如何解释这种状况?第一,帖子并未完整反映大学毕业生和农民工的工资状况。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提供的数据是,同期刚毕业大学生整体工资水平高于农民工,2010年农民工平均工资每月约1670元,应届大学毕业生平均工资每月2000—2200元。第二,这很符合基于不同教育水平的“年龄-收入曲线”,高教育水平者的起点工资水平并不显著高于同年龄段低教育水平者工资水平,低教育水平者在年龄更小时候开始工作是原因之一,然而,高教育水平者工资更有增长潜力,增长时间和保持高工资的时间更持久,且有更好的工作环境。

[3]T。Husén,T。e。TheIionalEncyclopediaofEdu(sededition)[Z]。ElsevierSceLtd。,1994。5550。

[4][瑞典]托斯坦·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A]。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93。

[5][英]米勒,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邓正来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保守主义”条目。

[6]何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英国中等教育改革[J]。读书,2001,(12)。

[7]同上。

[8][瑞典]托斯坦·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A]。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9]像美国这样的白人文化占主流的国家,在教育中,其他有色人种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很容易受到忽视,也经常有人对此提出批评。我国政府特别关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中,保留了本民族文化课程。但是,在我国的教育中,城市文化和生活方式是占主流的,这对乡村孩子也不公平。参看刘铁芳。乡村教育的问题同出路。读书,2001,(12)。

[10][瑞典]托斯坦·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A]。张人杰。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我国的一些调查结果与此相似。1989年,吴德刚对西安市211名中学生学习成绩,与其家庭收入的关系进行调查,发现两者没有明显相关。但是,在同时对1088名中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其父亲职业、受教育程度关系的调查中,却出现了显著的相关。吴德刚。中国全民教育问题研究——兼论教育机会平等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323-334。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6。

[1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这个条件状语也是非常恰当的。

[14]T。V。Smith。TheAmeriPhilosophyofEquality[A]。[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徐辉,张民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2。

[15]“给每一个人平等的机会,并不是指名义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人一视同仁,如目前许多人所认为的那样。机会平等是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且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特点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R]。华东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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