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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教师专业职务评定与晋升(第1页)

第四节教师专业职务评定与晋升

一、举世无双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在基础教育阶段,全面实行严格、系统的教师技术职务制度,也是举世无双的中国特色。新中国建立后,中小学教师的职务经历了若干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政府推出了正式、完备的专业职称系列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系列完备——中小学教师分别有独立的系统。

级别多——从最低级别到最高级别分别有四个层次。特级教师是带有一定荣誉性质的称号,不在正式专业职务系列内。

晋升复杂——职务升迁需要依据多方面的要求,通过专门的审查评定。

作用强大——技术职称与工资收入、住房分配等各种福利待遇挂钩。

横向比较之下,世界其他国家要么没有;要么相形见绌。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各方面都是首屈一指的。围绕这个制度的方方面面,简直可以作为独立的题目支撑起一篇硕士或者博士论文。

就目前所见资料,民国时期中小学教师没有技术职务。下面表格所列教师工资,便没有提到教师职称,据称“教师工资还是比较高的,与普通公务员相比优越得多。”

续表

这个统计大概是按照官方文件所规定的数字完成的,在各个地方未必与其一致。下面是两个更为具体的个案,可以作为参照。

浙江温州瑞安中学文献记载,“1931年,教职员薪金为职务月薪加上课时月薪,职务月薪校长50元,教务主任20元,总务主任20元,体育主任及级任10元,职员13—15元;课时月薪按课时计算,每节2元”。[1]

“民国12年9月,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小学教员俸给法草案》规定,小学主任教员分为三级,月薪依级为银元60元、50元、40元。科任教员分9级,月薪从52—8元不等。中学教员,民国27年前为按时点计薪制,高中每小时1。6元,初中每小时1。3元,30年改为专任制。36年,岳郡联中教员最高月薪为银元280元,最低120元。抗日战争时期,物价波动大,教师薪金改发稻谷,每学期最高30—36石,最低16—20石,乡村国民小学教员每期14石。”[2]

以上两例似可佐证,当时中小学教师没有技术职称,只存在工资级别。

新中国成立之后,很长时期内同样是只存在工资级别,没有技术职务称号。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中小学教师职务和工资没有统一标准。从各种文献可见,当时有“民主评薪”制度[3],有的采用工资分制度,还有一些从部队、解放区或根据地进入教育领域的干部则采用供给制,总之比较多样,没有技术职务制度。

出于对教育事业和知识分子的重视,国家很快开始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建国之初,老解放区的教职工一般实行供给制,新解放区,一般实行以实物(小米)为工资的制度。……按当月小米价格发给货币工资。”[4]

1950年,教职工工资开始改为工资分制,教员最高工资分238分,最低185分,平均200。38分;职员最高214分,最低126分。薪金按课时计算,每节2元。此时,中小学教师还与国家干部一起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根据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自1952年7月起实行公费医疗待遇,患病医疗的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门诊或住院所用的药费,均由医疗费拨付。”[5]随后,工资改革拉开帷幕。经政务院批转,教育部于1952年7月23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的通知》。通知指出,这次调整工资的原则是统一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并规定其平均工资数。《通知》规定从1952年7月起,全国高等、中等、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以“工资分为单位”的工资标准。这个工资标准有35个工资等级,高等学校有33个等级(其中教授、副教授有10个等级),中等学校有23个等级(其中教师有17个等级),初等学校有18个等级。[6]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时候实行的是“工资标准”和“工资分”,而不是“工资制度”。即并不规定固定的工资数,而是根据标准确定工资等级,再按照各个等级确定工资分,然后根据特定时间的工资分分值折合为具体工资。在此仍可参照浙江瑞安中学的情况以便于理解:“1952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公办教职工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改革旧的工资制度,执行新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教职工工资改为二十四俸级的工资分制,每级工资分的分值以报纸公布为准,当年分值折人民币0。22元。本校教师工资分最高238分,最低185分,平均200。39分;职员工资分最高214分,最低126分,平均155。18分;工勤人员工资分最高92分,最低88分,平均89。27分。”[7]按照上面所说1952年分值折合人民币0。22元计算,瑞安中学教师工资收入最高为52。36元月,最低为40。70元月,平均为44。09元月。虽然有相当多的级别,但看不出是正式的技术职务。

根据1956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于1956年7月分别发出《关于1956年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评定和调整的通知》《关于1956年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调整的通知》《关于1956年全国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事业工资改革的指示》,颁发了全国中学教员、行政人员等9个工资标准表。“这次工资改革的特点是:1。教学人员和行政职工分为两个工资标准。2。减少等级,增大极差。3。工资水平提高较多。”

“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物价津贴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经过这次工资改革,教育部所属各项事业单位教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比调整前提高28。72%。”[8]

瑞安中学的情况如下:

1956年4月1日,进行工资改革,根据教职工学历、教龄、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四个方面条件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按教育部新颁发工资标准执行。全校教职工113人经工资改革后,月平均工资从45。37元提高到53。91元。

1961年12月20日。本校教职员工工资状况调查统计:行政领导6人,工资总额457元,最高99元,最低38。5元,平均76。18元;教师54人,工资总额2833。3元,最高90。5元,最低26元,平均52。47元;职员22人,工资总额1 049元,最高88。5元,最低29元,平均47。68元;工勤人员15人,工资总额460元,最高37元,最低22。5元,平均30。29元。

1963年10月12日。调整部分教职工工资,全校64名调资对象提级27人,其中教师17人、行政2人、职工8人。(中间有数次调整)

1981年10月。根据国务院“首先给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的规定,全校教职工从本月起普加一级工资,工资偏低的16名骨干教师晋升两级工资。

198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教师在农村的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1985年10月进行工资改革,教职工工资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教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的结构工资制,并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工改后全校月人均工资98。54元,比1984年人均月工资58。64元增加35。94元,增长了61。2%。[9]

就目前所见有关资料,大致可以了解到两点。

第一,新中国成立之初,虽然困难重重,党和政府还是很快采用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按照瑞安中学的记录,教师工资还是比较理想的。而且,在1952年就令中小学教师与国家干部一样享受了公费医疗制度。

第二,并没有独立的技术职务系列。在1952年规定了中等学校的23个等级,初等学校的18个等级,但这只是“工资等级”。当然,在实际施行时,必然会考虑到教师的实际职务水平,但毕竟由于混设,可能在实施时出现诸多麻烦。比如,在中学23个等级中特别注明教师有17个等级。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后来国务院还下发过若干文件,主要是普遍性的工资调整政策,没有涉及技术职称问题。

向一些资深教师求证上述情况时发现,由于工资级别的变化诸多,导致许多人对有关情况的记忆“模糊”。据一些人回忆,教师工资的等级差别还是与教师的资历和专业能力相关的。

NG是小学特级教师,20世纪60年代初期参加工作,80年代中期开始担任区教研员,现在已经退休。NG老师有着出色的记忆力。根据他的回忆,50年代时存在教师的级别,主要是工资差别,没有什么技术职称,后来取消了。虽然已经记不清取消的具体时间,但不会晚于1958年。他肯定地表示,在自己参加工作的60年代初,小学教师只有工资级别而没有职称等级。那时,一名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工资是每月32元,师专毕业生每月41。5元,师范大学或师范学院毕业生则可以达到56元。之后也主要是根据工作年限调整工资,没有什么技术职务。KZ是中学地理特级教师,曾经在北京市崇文区中学任教,后来在崇文区教研室担任教研员。根据他的回忆,中小学教师技术职务一直保留到“**”之前,但似乎只是极少数人的事情,与大多数教师无关,因此如何评定、具体条件等都不甚了了。北京市教委原负责人之一则表示,20世纪50年代就有了职务等级,一级最高,相当于教授,并且一直到“**”前仍然存在。

根据几位教师的说法,有可能曾经存在等级,但时间短,范围小,与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无关,并且称不上是技术职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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