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组的工作程序
DSU的第12条和附件3《工作程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作程序、书面陈述、实质性会议、专家组报告和审理期限等问题。
虽然第12条和附件3对工作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案件中专家组常常需要制订专门的程序。专家组成立后需要与当事方举行“组织会议”,商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在此过程中,确定专家组程序的原则是既要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获得高质量的专家组报告,同时又要避免不适当地延误案件的审理期限;专家组应为争端方准备陈述提供充裕的时间。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专家组有权确定工作程序,但不得修改DSU的明确规定。专家组与争端方应尽可能在专家组成立和职责范围确定后一周内,确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表。
一般情况下,投诉方应当将书面陈述先行提交专家组,然后应诉方再行提交。但是,专家组与争端方协商一致后,双方也可同时提交书面陈述。实践中,专家组还会要求提供陈述概要,主要是因为书面陈述的篇幅往往很长。书面陈述提交后,专家组会根据时间表召开实质性会议(即通常所说的“听证会”或开庭),争端方按照先投诉方后应诉方的顺序进行口头陈述,然后相互提问,专家组也可以提问。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结束后,争端方针对会议上出现的问题准备第二次书面陈述。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主要是争端方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专家组审案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则专家组报告只需要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且说明协议已达成即可。如争端各方未能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专家组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DSB提交调查结果。在此种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应列出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规定的适用性及其所作任何调查结果和建议所包含的基本理由。
专家组报告应当在6个月内(从专家组组成和职责范围确定之日起到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时止)作出,对于紧急案件,审限为3个月。如果专家组认为不能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其延迟的原因及预计提交报告的时间,但无论如何,从专家组成立到向成员散发报告的时间不能超过9个月。[9]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投诉方可以请求专家组随时中止其工作,但是请求中止的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DSU对专家组的程序、DSB的决定、建议和裁决的实施等所规定的时限应作相应的延长。如果发展中成员作为被诉方,DSU规定应给予其充分的时间以准备和提交论据。
2。中期审议阶段
中期审议是专家组审案程序中重要的一环,DSU第15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Iage
1。Followingthesideratioalsubmissiuments,thepanelshallissuethedescriptive(fadargumeionsofitsdraftreporttothepartiestothedispute。eriodoftimesetbythepaiesshallsubmittheirentsinwriting。
2。Followiioperiodoftimeforreentsfromthepartiestothedispute,thepanelshallissueaniheparties,ingboththedescriptivesedthepanel'sfindingsands。eriodoftimesetbythepaymaysubmitawrittehepaoreviewpreciseaspectsoftheipriortocirofthefiheMembers。Attherequestofaparty,thepanelshallholdafurthermeetingwiththepartiesontheissuesidehewrittes。Ifsarereanypartywithiperiod,theishallbesideredthefiandcirculatedpromptlytotheMembers。
3。Thefindingsofthefishallincludeadisumeheiage。Theiageshallbeductedwithiime-periodsetraph8ofArticle12。
中期审议阶段是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草案进行评价,纠正其错误的重要阶段。在考虑书面辩驳和口头辩论后,专家组应向争端各方提交其报告草案中的描述部分。描述部分是对当事方提交的事实和观点所作的概要。争端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描述部分是否准确、清晰地表达了有关事实和观点提出书面意见。然后,专家组应当向争端方提交整个专家组报告的草案,包括描述部分和裁决部分。争端方可以就报告中的具体方面要求专家组进行审议。如果一争端方提出要求,专家组应与争端方再次进行会议,就这些具体方面进行讨论。如果争端方没有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该报告草案就应当被视为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先提交争端方,然后翻译成WTO其他官方语言向其他WTO成员散发。最终报告中应包括争端方对中期报告的评审情况。
3。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中期审议阶段结束后,是专家组报告通过的程序,DSU第16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Adoptios
1。IoprovidesuffittimefortheMemberstosiderpahereportsshallnotbesideredforadoptioil20daysafterthedatetheyhavebeencirbers。
2。Membershavioapashallgivewritteoexplaiionsforciratleast10dayspriortotheDSBmeetingatwhielreportwillbesidered。
3。ThepartiestoadisputeshallhavetherighttoparticipatefullyinthesiderationofthepaheDSB,andtheirviewsshallbefullyrecorded。
4。Within60daysafterthedateofcirofapaheMembers,thereportshallbeadoptedataDSBmeeting[10]uytothedisputeformallyheDSBofitsdetoappealortheDSBdecidesbysusnottoadoptthereport。Ifapartyhassdetoappeal,thereportbythepanelshallnotbesideredforadoptioilafterpletionoftheappeal。ThisadoptionprocedureiswithoutprejudicethtofMemberstoexpresstheirvieort。
为了使各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考虑,DSB在报告散发之日起20天内不能考虑通过该报告。但是,在报告散发之日起60日内,报告应该在DSB会议上通过。也就是说,报告应当自散发之日起20~60天内通过,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争端一方已经正式将其上诉决定通知DSB;二是,DSB协商一致不通过该报告。第一种情况下,上诉完成之前,专家组报告不会被考虑通过。第二种情况基本上不会发生,因为采取否定一致原则,专家组报告是自动通过的。
专家组报告通过程序无损于各成员就专家组报告发表意见的权利。各成员如果对专家组报告有反对意见,应至少在DSB开会讨论通过报告的10天前,提出解释其异议的书面理由,以供DSB散发给其他WTO成员。各成员有权充分参与专家组报告通过程序,其意见应被充分记录在案。
(五)专家组的信息寻求权和保密义务
1。信息寻求权
DSU第13条规定:
RighttoSeekInformation
1。Eaelshallhavetherighttoseekinformationandteicaladvianyindividualorbodywhichitdeemsappropriate。However,beforeapanelseekssuationoradvianyindividualorbodywithinthejurisdiberitshalliiesofthatMember。AMembershouldrespondpromptlyandfullytoabyapanelforsuationasthepanelsidersnedappropriate。tialinformationwhichisprovidedshallnotberevealedwithoutformalauthorizationfromtheindividual,body,orauthoritiesoftheMemberprovidiion。
2。Panelsmayseekinformationfromasourdmaysultexpertstoobtaintheiropiaihematter。Withrespecttoafactualissuegastificorotherteicalmatterraisedbyapartytoadispute,apaanadvisoryrepfromareviewgroup。RulesfortheestablishmentofsuchagroupanditsproceduresaresetforthinAppendix4。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组在庭审中有权通过两种方式主动进行资料的搜集。第一,专家组可以向个人或组织搜集资料、寻求建议。专家组在向某一成员所辖的任何个人或机构索取资料之前,应通知该成员的主管机关。成员应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专家组对于有关方面所提供的机密信息,未经同意或授权不得对外披露。第二,设立专家审议小组。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科学或其他技术性问题之事实问题,专家组可以请求专家审议小组提出书面的咨询报告。专家审议小组的成员最终由专家组确定,专家审议小组听从专家组指挥,其职权、活动规则及程序等问题在DSU附件4中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专家组会收到非争端方主动向专家组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资料,被称为“法庭之友”的意见。
2。保密义务
专家组对案件的审议情况是保密的,DSU第14条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
tiality
1。Paionsshallbetial。
2。Thereportsofpanelsshallbedraftedwithoutthepreseiestothedisputeioftheinformatiohestatementsm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