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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第1页)

第四节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与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一样,WTO的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也源于1947年GATT的规定。GATT1947在第19条对保障措施国际规则作了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加强和改善以1994年关贸总协定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的总体目标,WTO成员方于1994年达成了《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onSafeguards)。该协定规定了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包括:总则、条件、调查、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期限和审议、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水平、发展中国家成员、某些措施的禁止和取消、通知和磋商、监督、争议解决。

一、保障措施的含义

保障措施是指一经济体在进口大量增长以致其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遭受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为补救损害或便利产业调整而针对引起损害的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被称为WTO机制中的安全阀,它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撤销或者停止履行其协定规定的一般义务,以使其国内产业免受进口产品损害,是一种临时限制进口的保护性贸易措施。

(a)If,asaresultofunforeseesaoftheobligationsincurredbyagpartyuhisAgreement,ingtariffs,anyprodugimportedioryofthatgpartyinsucreasedquantitiesandundersuditionsastocauseorthreatenseriousinjurytodomesticproduthatterritoryoflikeordirepetitiveproducts,thegpartyshallbefree,iofsuchprodudtotheextentandforsuchtimeasmaybeopreventorremedysujury,tosuspeioninwholeorinpartortowithdrawormodifythe。

(b)Ifanyproduct,whichisthesubjectofawithrespecttoapreference,isbeiheterritorypartyiahinsubparagraph(a)ofthisparagraph,soastocauseorthreatenseriousinjurytodomesticproducersoflikeordirepetitiveprodutheterritorypartywhichreceivesorreceivedsuchprefereinggpartyshallbefree,ifthatothergpartysorequests,tosuspeobligationinwholeorinpartortowithdrawormodifytheiheproduct,totheextentandforsuchtimeasmaybeopreventorremedysujury。[1]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协定具体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求各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国在制定本国的保障措施条例时都采纳了与保障措施协定类似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既有实体法方面的要求,也有程序法方面的要求,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下列几项。

第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需由该国主管机关根据已确立的程序开展调查并按照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予以公布。调查包括合理地通知有关各方和举行听证会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使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益方能提交证据和表述观点,并包括给第三者代表提供陈述观点的机会,看其实施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主管机关还应将其根据所有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定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量增加。关于这一点,需要从以下角度理解。

(1)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这是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比,包括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加。相对增加指的是即使进口产品的数量在绝对值上不变或略有下降,只要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大幅下降,就可以认定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2)进口的增加是因意外情况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所谓意外情况是指在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期望该谈判方会预料到的情况。

第三,必须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关于这一点,需要把握以下内容:

(1)实质性损害Seriousinjuryshallbeuomeanasignifipairmeionofadomestidustry;

(2)实质性损害的威胁Threatofseriousinjuryshallbeuomeanseriousinjurythatisclearlyimmiioehreatofseriousinjuryshallbebasedonfaerelyoioureorremotepossibility;

(3)在确定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时,国内产业DomestidustryshallbeuomeantheproducersasawholeofthelikeordirepetitiveproductswithioryofaMember,orthosewhosecollectiveoutputofthelikeordirepetitiveprodustitutesamajorproportioaldomesticproduofthoseproducts。[2]

(4)在确定增加的进口已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主管机关应对所有因素的真实性,采用听证会以数字测算方法对该产业的形势作出全面的评估,包括在绝对和相对时间内该产品进口增加的数量和比例,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销量、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利润和损失以及就业变化情况等。

(5)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6)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四,证明进口大量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主管机关通过调查作出的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产品进口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当事实表明同期内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完全是由于增加进口造成时,则损害不能归咎于进口的增加。无论是哪种情况,主管机关都应及时公布对调查的详细分析以及有关结果。

只有在证明该产品进口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时,受损害的成员主管机关才可以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否则就是违反了WTO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

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可以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AMembershallapplysafeguardmeasuresoopreventorremedyseriousinjuryandtofacilitateadjustment。Ifaquaionisused,suchameasureshallhequantityofimportsbelowthelevelofaretperiodwhichshallbetheaverageofimportsihreerepresentativeyearsforwhichstatisticsareavailable,uifiisgiventhatadifferentlevelisopreventorremedyseriousinjury。Membersshouldeasuresmostsuitablefortheatoftheseobjectives。[3]

(二)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在不采取措施便会造成难以补救的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已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进口增加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通知义务: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成员方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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