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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服务贸易及其提供方式(第1页)

第一节服务贸易及其提供方式

一、服务的界定

一直以来,对于什么是服务(Service)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界定。《辞海》将服务界定为“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来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商业行为”。[1]《牛津商务词典》则将服务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无形的、不发生有形物体所有权转移的活动或者利益”。[2]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服务是一种无形产品,也是一种生产性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一种以劳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它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一定的交换价值。有些服务的价值或结果会体现在商品中,另一些服务则不会留下任何可以触摸的结果,其结果不是任何可卖的商品。[3]在多边贸易体制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采纳了其国内著名学者豪斯(Howse)的主张,认为掺杂在交易货物中的服务因素不应该被视为可交换的服务,真正意义的服务贸易发生在包含各种服务因素的货物跨越国界的那一刻。这主要是因为,这样的界定可以将美国所拥有的许多具有相对优势的高科技产品涵盖在服务的概念之中,而将最不发达国家劳动密集型服务产品排除在外。[4]这一主张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参与谈判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抵制。由于谈判各成员方对于服务的定义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对服务作出界定,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服务细分为以下12个具体的部门。

(一)商业性服务

商业性服务指的是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又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商业性服务还可以细分为专业性服务(如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等)、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房地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和其他商业性服务(如广告服务、咨询服务等)。

(二)通信服务

通信服务是有关信息、操作、存储设备和软件功能等的服务。主要包括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视听服务等。

(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这类服务主要包括建筑物的一般建筑工程服务,民用工程的一般建筑工程服务;安装与装配工程服务;建筑物的完工与装修服务等。

(四)分销服务

这种服务主要指的是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包括批发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佣金代理销售服务和其他销售服务。

(五)教育服务

顾名思义,教育服务是与教育有关的服务,它包括各成员间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务交往。

(六)环境服务

环境服务包括污水处理服务、废物处理服务、卫生及其相关服务、其他环境服务等。

(七)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主要涉及银行和保险业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主要包括银行及相关服务以及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其中前者的表现形式有存贷款服务、金融租赁、支付与汇划业务、担保业务、各种金融工具的交易服务、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金融服务、金融中介服务等;后者的表现形式则主要为货物运输保险、非货物运输保险(如人寿保险、再保险、养老金或年金保险、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等)。

(八)健康与社会服务

这类服务主要指医院服务、其他与人类健康有关的服务以及社会服务等。

(九)旅游以及相关服务

这种服务主要指宾馆与饭店服务、旅行社以及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导游服务。

(十)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这种服务是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等视听服务在内的文化、娱乐服务;新闻机构提供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提供的文化服务;体育服务等。

(十一)交通运输服务

主要包括货物运输服务(航空、海洋、铁路、公路运输)、航天发射服务、船舶服务以及附属交通服务(如保管、货物装卸、仓储、港口服务等)、各种运输设备维修与修理服务等。

(十二)其他服务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上述的服务分类也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因此这些分类随时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对于网络远程教育服务,有的成员方将其界定为电信服务,有的则界定为教育服务。因此在上述分类之外单设一个“其他服务”的类别是很有必要的。

二、服务贸易的界定

根据有关学者的考察,“服务贸易”(tradeinservices)一词较早出现于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中,这份报告对即将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5]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将国际服务贸易界定为:通过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居民与另一国居民进行服务交换的活动。而根据GATS的定义,服务贸易指的是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方境内或通过商业实体方式或自然人在消费者境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与传统的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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