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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第1页)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世界贸易组织(Wanization,WTO)成立之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onTariffsa或“关贸总协定”)是管辖各缔约方之间关税和贸易问题的“组织”[1]。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GATT各缔约方的关税大幅度降低,取消了一些非关税措施,且形成了一些货物贸易领域的基本规则,这些都为WTO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一)背景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瓜分世界市场的争斗日趋激烈,最终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未能引起各国的反省,反而加剧了各国之间的对立,伴随着世界性经济危机,各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保护竞争愈演愈烈。

美国1930年通过历史上著名的《霍利-斯穆特关税法》(Hawley-SmootTariffActof1930),将美国进口平均税率由38。2%急剧提高至55。3%,使美国关税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为了应对美国的高关税,英国1932年通过了《进口税法》,并在英联邦之间签订了《渥太华协定》,对从美国进口的全部产品施加高关税。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也先后提高了关税。到1931年年底,先后有25个国家采取了报复措施,进口税率比1929年提高60%~100%。相竞的贸易保护政策不仅使各国贸易额急剧下降,而且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一起重创了各国的经济。同1929年相比,1933年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下降了37。2%,其中美国工业生产下降了46。2%,德国下降了40。6%,法国下降了28。4%,日本下降了8。4%。

世界主要工业国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进而制约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这样的共识,在1927年的世界经济会议和国际联盟的相关报告中都有所体现。由于没有良好的国际合作机制,各国之间缺乏互信,虽然认识到进行国际合作、降低贸易壁垒的重要性,却很少采取实质性的措施,1933年伦敦世界经济会议的失败即是最好的例证。

1933年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开始采取应对危机的新政。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罗斯福总统提议的《互惠贸易协定法》(ReciprreementsAct)。根据该法,美国同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贸易协定,将关税水平降低30%~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展到其他国家。《互惠贸易协定法》作为“新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复苏,更重要的是它是进行国际贸易合作与协调的初步实践,为战后以美国为主导的多边贸易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GATT的产生过程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没有结束时,人们就开始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1941年8月,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共同发表的《大西洋宪章》中声称:“希望达成各国在经济方面的合作,为确保全体更进一步的经济发展,且不分国家大小,战胜或战败,对其经济所需的原料,均可在平等条件下通过国际贸易途径获得。”

1943年2月,美国开始着手建立包括国际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为了获得英国的支持,1943年9月,美国与英国代表在华盛顿举行了第一次非正式会议,分别就就业和贸易的关系、取消出口限额和削减关税与取消特惠等问题进行了会谈,为日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作了铺垫。

1944年7月,在美国主持下召开了著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ioaryFund,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ionalBaio,IBRD)。美国还同时提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ianization,ITO),但是由于美英之间的分歧较大而进展缓慢。

1945年12月,经过美英之间的第二次国际贸易体系非正式会谈,美国国务院发表了“供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考虑的建议”,建议中包括了国际贸易的一般规则。同时,美国外交部开始邀请一些国家进行多边谈判,以期达成多边贸易协定。1946年2月,美国在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同年10月在第一次国际贸易组织筹委会上,各参加国讨论了该草案并对其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美英两国的矛盾,会议的结果却并不乐观。

1947年4月,筹委会在日内瓦继续谈判。考虑到短期内很难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但各国的高关税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美国的提议下,各主要贸易国进行了大幅度降低关税的多边谈判。谈判进行得非常顺利,达成了123项双边协议,并拟定了关税减让义务的一般条款,这两个部分共同构成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年11月15日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8国签署了该议定书,并宣称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之前临时适用该议定书。1948年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15国也签署了该议定书,签署国达到了23个。各缔约方一致同意,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将以宪章的贸易规则部分来取代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1947年11月至1948年2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国际会议在哈瓦那召开,讨论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HavanaCharter,又称《哈瓦那宪章》)。1948年4月24日,53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哈瓦那宪章》。该宪章共有9章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宗旨和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商业政策、限制性商业惯例、政府间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争端的解决和一般规定。但是,美国国会认为该宪章与国内立法存在矛盾,不符合美国利益,因而未批准该宪章。受美国影响,除黎巴嫩外,其他国家也未批准该协定。由于没有获得必要数量的国家的批准,国际贸易组织未能建立起来。从此,关贸总协定便开始了“临时适用”,承担起了协调国际贸易秩序的重担,且一直临时适用了近半个世纪。到1994年年底,关贸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已达到了128个,这些缔约方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关贸总协定虽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推力。

二、关贸总协定的内容及其多边贸易谈判

(一)GATT1947的主要内容

GATT1947起初有35条,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国际社会先后在1949年、1955年和1966年对其进行了三次补充与修订,最终文本由序言和四个部分构成,共38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

GATT1947的条文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协定的第1、2条,其中第1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第2条规定各方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列入关税减让表,作为附录构成协定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是协定的第3~23条,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作出了规定:第3~10条分别规定了国民待遇、放映配额、过境自由、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海关估价、费用与进出口手续、原产地标记和贸易条例的公布与实施;第11~14条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禁止及相关问题;第15~23条分别规定了GATT与IMF之间的合作、取消出口补贴、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发展中国家实施数量限制的关税灵活度、保障措施、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是协定的第24~35条,协定第24条规定了区域贸易;第25条规定了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第26~35条规定了协定本身的实施规则:GATT的接受和生效、减让的停止和撤销、减让表的修改、关税谈判、协定与未生效的《哈瓦那宪章》的关系、协定的修正、协定的退出、“缔约方”的定义、协定的加入、协定附件、特定成员方之间互不适用协定。

第四部分是协定的第36~38条,主要以“贸易与发展为专题”,就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二)关贸总协定体制下的多边谈判

1947~1994年,GATT共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每一轮谈判被称为一个“回合”。八个回合中,前五个回合主要商谈关税减让。第六个回合开始涉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但结果并不理想。第七个回合更侧重于非关税贸易措施。[2]第八个回合即乌拉圭回合,将在后面论述。

1。第一回合

1947年4~10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第一回合多边贸易谈判,23个缔约方达成了123项双边减让协议,涉及45000项商品,影响近100亿美元的世界贸易额,使约占进口值54%的商品的平均关税降低35%。该回合谈判虽然是在GATT1947草签和生效之前举行,但仍被习惯性地视为关贸总协定的第一轮谈判。

2。第二回合

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了第二回合谈判。该回合谈判的主要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因此,除了23个缔约方外,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多米尼加、乌拉圭和利比亚就加入总协定进行了谈判,其中9个国家加入了关贸总协定。该回合达成了147项双边协议,增加关税减让5000多项,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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