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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庄案引发的思考(第1页)

二、李庄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

2009年11月22日、25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龚刚模亲属的委托,指派李庄与马晓军担任重庆涉黑案件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机关对李庄进行立案侦查。

2009年12月13日,重庆市的检察院对李庄进行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1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向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李庄提起公诉。

2009年12月30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李庄案。

2010年1月8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庄被判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0年1月18日,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李庄无罪。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

2010年2月9日,二审宣判,李庄案终审判决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争议焦点

1。在程序上,李庄提出江北区人民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能否成立,合议庭当庭驳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诉机关在证人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下取证且证人皆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是否有证明力?

3。在实体法方面,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否是以实际发生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犯?

4。律师职业法律责任追究的阶梯性问题以及《刑法》第306条的存在是否具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

(三)控、辩、审各方的争议过程

李庄案中作为公诉机关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1]: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万元。

2009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09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王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揭发了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逮捕。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的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请对被告人李庄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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