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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第2页)

3。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用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直接以自身的名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活动可以给证券公司带来差价、利息、股息及红利收入,但证券公司要承担证券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包括做市交易和自营交易业务两种。做市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制造市场,通过为证券交易报价而替证券市场创造流动性的业务。在做市业务中,证券公司被称为做市商,其在证券市场发生短暂买单或卖单数量上的不均衡时充当客户的买主或卖主,以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市场的稳定性。做市商买入报价与卖出报价之间的价差即为做市商的做市服务报酬。证券自营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自己的账户,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收益的业务活动。

4。兼并与收购

企业兼并与收购已成为现代证券公司除证券承销与经纪业务外最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在并购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兼并与收购的对象;向猎手公司和猎物公司提供有关买卖价格或非价格条款的咨询,或者帮助猎物公司采取行动,抵御恶意吞并企图;帮助猎手公司筹集必要的资金,以实现购买计划等。此外,并购中往往还包括“垃圾债券”的发行、公司改组和资产结构重组等活动。

在企业兼并与收购过程中,没有证券公司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兼并、收购业务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成为其主要的业务活动之一。在兼并与收购过程中,证券公司收取的酬金(咨询费或聘请费)根据兼并与收购交易的金额大小、交易的复杂程度、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水平等决定。

除上述四类主要业务外,证券公司还从事其他业务,包括公司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海外融资顾问业务、代理债券还本付息业务、代理保管有价证券业务等。

5。1。3中国的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产生和发展的时间顺序上,是先有证券兼营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后有证券专营机构,即证券公司。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证券市场发展初步规划,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建专业化的证券公司。1987年9月,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正式成立,为我国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奠定了基础。自此,证券公司在数量和资产规模方面均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证券公司(也称券商)107家,总资产11912亿元。2008年107家证券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251亿元。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2009年经营情况进行的初步统计显示,106家证券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50。41亿元,比上一年增长64%。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932。71亿元。104家公司实现盈利,盈利面高达98%。这表明经过多年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和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虽然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仍取得全行业利润比上年翻一番的好成绩。

1998年12月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新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这一分类。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5。2保险公司

5。2。1保险公司概述

1。保险公司的含义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经济补偿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组织经济补偿的中介,一方面,通过收取保险费集中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实现被保险人转嫁风险的目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分配关系外部组织的高级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分配关系、保险的职能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来实现的。

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出资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等。

2。保险公司的职能

保险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职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摊经济损失职能

保险公司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实现平均化,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担,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

(2)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予经济补偿,即保险赔款。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出险时履行赔付责任,实现保险的补偿损失职能。同时,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或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实现风险分担。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由于该职能保险公司成为风险的集散中介。

(3)融通资金职能

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壮大保险基金,可以把累积的暂时不需要赔付或给付的保险基金用于短期贷款、流动性强的投资和一部分中长期投资。保险公司这种把用于补偿的保险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的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职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被称为金融市场上的三大支柱。保险公司之所以能成为三大支柱之一,是因为它所积聚的可用于中长期投资的巨额保险基金,从而使之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4)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有必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减少损失的产生。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和识别,提出风险处理方案;保险标的物出险时通过风险的检验核查,总结防灾防损经验;凭借自身与风险打交道的经验开展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险公司所具有的这种以经济手段为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服务的功能,即是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职能。

5。2。2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体现在其几大业务流程方面:保险展业、保险承保、保险理赔和保险资金运用。

1。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是保险经营的起点,也称推销保险单,是指推销保险的一系列活动的统称。它是保险展业人员引导具有保险潜在需求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也是为投保人提供投保服务的行为。保险展业包括从展业宣传到销售保单的整个动态过程,通过引导、分析客户潜在保险需求,为投保人提供服务,将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保单购买的行为。保险展业由保险宣传和销售保险单两种行为构成。保险展业的具体内容有:①宣传保险及保险公司。②帮助客户加强风险管理。③向客户解释险种、条款,帮助客户选择适当的险种和费率。④动员客户续保。

2。保险承保

保险承保是指保险商品的交换过程或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内容取得一致的过程。它主要分为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请和保险人接受投保两个方面。保险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首要问题,是经营中的基础工作。

保险人一方面应加强对投保环节的经营管理,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指导服务,使投保人在投保时能真正享受到合理选择保险的权利;另一方面投保人有责任自觉地增强保险意识,为自身的利益作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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