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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国内外小额贷款实践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第3页)

(四)商业化运作试点阶段(2005年7月至今)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项目全面铺开;并进入到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全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年底正式批准设立了“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试点进入了小额信贷市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放宽了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2007年年初开始批准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并于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案例说明:从2008年12月31日起,辽宁省政府已批准筹建或设立了大连甘井子恒通、庄河北方、大连开发区汇银、花园口信达、沈阳今融、铁岭凯丰、海城后英等37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辽宁省增加储备26亿元的资金融通来源。尽管资金储备占全省资金需求的比重不大,但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资金融通需求而设立,对于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摆脱融资困境具有重要作用。如海城后英小额贷款公司向海城当地一家小型耐火材料企业发放200万元贷款,直接把该企业从停产边缘拯救出来。辽宁省进一步加大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也支持探索过渡性查询方法,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对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的突出矛盾。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和管控方面,确保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为其顺利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二,对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服务“三农”经济和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批准其增资扩股,放宽了两年期限制条件。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成熟一家,报批一家。同时,积极探索扩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杠杆率的有效途径,探索享受金融机构间的同业拆借利率,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及金融化发展。

第三,对考评绩优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部分,三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或部分补贴。并借鉴上海、浙江、重庆等省、市的经验,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第四,参照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晋中市、上海市等做法,组建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搭建信息共享、经验交流、资源整合、技术互补、提升行业整体水准的社团平台。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保险、信用担保等机构,开展诸如批发贷款、财产保险、业务创新、资金结算、信用保证、人员培训及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自我约束与自律管理,在行业监督、组织协调、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应该说,商业性小额信贷业务已经覆盖了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各个方面与层次,具体的服务品种、应用方式、操作流程等,可参见本书第八章“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管理与融资服务”、第十一章“信用担保公司的管理与融资服务”和第十三章“邮政储蓄银行的管理与融资服务”中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本章专门撰写“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与融资服务”,仅围绕着其设立条件、特点与职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如治理结构、资金来源、经营创新、信贷品种、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与财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与行业监管如风险类型、控制措施、行业监管等进行系统介绍,便于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等,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更好地借鉴与应用。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及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注资设立的,以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前提,并可按其净资产总额的一半取得银行批发贷款作为补充资金来源,直接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工商类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收益权,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即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以辽宁省目前标准为例)具体包括: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其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即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并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各级政府金融办或金融发展局等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筹建与开业所需的材料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筹建工作方案、出资人协议书、出资人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公司章程(草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关于设立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意见书,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出资人信用记录或报告,以及省(市)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申请人联系方式、公司创立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具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组织结构图、经营计划、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以及省(市)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后,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并报告省级政府金融办。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职能

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职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促进就业和繁荣经济的职能。通过扶持并发展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体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帮助其从业和创业,实质就是承载了分流就业的压力与诉求。小额贷款服务的对象大多为农村的种植养殖户,城镇里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小商品流通商户以及小微企业等,这些经济体是区域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经济元素,与属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些经济体的发展确保了当地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第二,补充资金短缺、活跃多种经济发展的职能。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中低收入群体,由于他们普遍自身资金实力不强,很难靠自身的积累进一步发展;同时受季节性需求和假日储备经济的影响,存在着流动资金不足或再投资能力的限制。这些客观因素造成了大量的资金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就能够起到有效补充的作用。

第三,抑制高利贷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职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城乡接合带以及偏离主城区的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一些生产业主、工商户、农业种植户等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他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周转需要,不得不通过拆借高利贷来解决资金问题,许多借款人被高利贷逼得破产并导致了大量的债务纠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曾经盛行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的阳光化替代举措,同时作为中国特色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补充的尝试,可以部分地解决资金融通需求,间接地优化了金融生态环境,并使高利贷借贷活动失去了土壤及依存条件。

第一,程序简便、放贷过程快、担保条件相对宽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程序简便,按照接受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核实抵、质押等担保情况、贷款委员会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本息收回等流程进行贷款管理。一般在贷款受理之日起7天内办理完毕,比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快捷,而利率相比民间借贷要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可控下一般实行评级授信的运营模式,区别于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方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贷款制度上的瓶颈和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沉重负担。

第二,范围较广且还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经济以及各类微经济自由职业者等,本息结算可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分多次还本付息等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社区金融的一个有效补充,其贷款风险一般可控。小额贷款公司贷出的资金均是股东的自有资金或以信贷资产设定质押的部分银行借贷资金,所以对贷款项目的审查、监控就更为谨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在属地的社区放款,对借款人及用途能够充分地了解,对风险控制有一定的外在保障。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即不涉及公众存款问题,其社会风险相对较小。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显现着与其他业务性质相近的商业银行、典当行、财务公司不同的特征,具体如表9-1所示。

表9-1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差异对比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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