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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4页)

尽职评审调查是指由项目经理、财务评审人员针对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和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就融资租赁项目有关财务、经营状况、租赁标的等所进行的审阅、分析与现场调查。评审尽职调查的内容或范围一般包括:对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和保证人等相关当事人,设立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主要固定资产和经营设施、原材料及辅料供应情况、市场与销售情况、主营业务及产品、研究与开**况,财务状况与财务政策、债权债务情况、薪酬激励制度、对外投资情况和所在行业背景及发展趋势等做出评审。在尽职评审调查过程中,项目经理或财务评审人员通常会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

(1)审阅方法

即通过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等的查阅,获知并全面掌握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的财务状况,发现重大或关键财务因素。充分揭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的财务风险或财务危机,掌握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的赢利能力,承租人的租金偿还能力,出卖人的租赁物供应能力和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等。

(2)量化分析方法

即通过对财务结构、行业发展趋势及各种渠道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或重大问题;依据融资租赁项目的大小和融资租赁方式等不同,采用不同的评审方法及分析工具。有时采用函证、选择性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纳税推算等财务审计方法,有时采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借此获得防范和控制融资租赁项目财务风险的重要基础数据或关键因子,判断融资租赁方案、融资租赁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是否科学与合理。

(3)询问与访谈方法

即通过与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保证人等相关人员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或关联企业人员的询问、访谈与沟通,发现、获知并掌握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及例外事项等。

参加尽职调查的项目经理、财务评审人员基本上有着不同行业、专业的技能与经验背景,通过“头脑风暴法”等方式的会诊和集体式沟通判断,有助于保证评审的内在质量。

完成尽职评审调查后应当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内容包括:融资租赁方案、租赁物核价、内部收益率复核、融资租赁项目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承租人所处行业、经营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分析,承租人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和或有负债情况;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代偿能力分析,以及融资租赁项目综合评价等。

2。尽职合规审查

尽职合规审查是指由出租人的合规人员或外聘律师针对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和保证人等相关主体及融资租赁项目所进行的合法合规审查、分析和评判等复核活动。尽职合规审查必须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独立和严谨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出卖人、保证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特许业务许可证等);融资租赁项目涉及的主体是否具有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主体资格,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等法律文本,核查租赁物的合法性(如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原始发票、完税凭证等);承租人、保证人过去或将来可能涉诉的事宜,以及正在执行的诉讼案件;保证担保的相关资料(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国资委同意担保的审批意见等),抵押的相关资料(如抵押物清单、价值评估资料、产权或所有权证等),权利等质押的相关资料(如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股份、商标权等权利凭证)等。

尽职合规审查的结果最终反映在《项目合规审查意见》中,内容包括:融资租赁相关主体资格的审查意见,融资租赁客体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意见,融资租赁相关担保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操作环节合法性的审查意见,应当采用法律文本的相关说明,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提示和综合意见等。

3。评审委员会的尽职审批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一般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经理层成员、董事会成员、外聘行业内专家、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等。项目会审通过集体审议批准并实施“多数通过、风险警示”原则,指出的疑义点必须通过补充完善或加强监控等措施来化解对应风险。未达到多数时为项目否决。

一般而言,董事长(或总经理、执行总裁)不直接担任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对于评审会通过的项目,董事长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评审会已否决的项目,董事长无权批准通过。评审会的成员必须严格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和“项目合规审查意见”环节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尽职审批(或否决)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或意见。

完成上一环节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担保人、供应商等融资租赁项目涉及的主体,着手签订并完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证合同、保证金合同、抵质押合同、付款委托书或指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法律文本。同时,具体落实评审调查、合规审查和审批各环节提出的相关依存要件、应对措施与支撑条件,如审查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核实租赁物的实际状况,审查保险单或办理保险事宜,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

(七)租后管理

租后管理是出租人实现融资租赁项目收益的最重要步骤或环节,通常由出租人的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实施。租后管理的内容包括:为租赁物进行财产保险,支付融资租赁物本金即租赁物购买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支付义务的跟踪监管,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义务时的处理方法,融资租赁项目资料和法律文本归档等。

第一,为了防止因租赁物发生意外毁损时产生损失的风险发生,都需要为融资租赁涉及的租赁物投保相关财产险。保险费基本上都由承租人承担,且承租人选择的保险人和保险险种应当经出租人认可,保险单的原件一般交给出租人保管或保存。

第二,支付融资租赁本金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完成支付”的原则,没有落实融资租赁方案和审批约定条件,或者条件发生变更后未经重新审批的,不得支付租赁物本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本金前,通常要求落实下列条件:融资租赁项目签约阶段涉及的全部法律文本已经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保证金合同等相关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已经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相关产权过户、抵质押等登记手续已经全部办妥。对于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项目,确保已经收到了租赁物原始购买发票原件或者已经在原始购买发票原件上加盖了出租人的相关印章,并且应当确保租赁物原始购买合同中没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以及租赁物实际上确实已经交付使用;而对于直接租赁式融资租赁项目,确保收到了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证明,确保收款人与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收款人一致,以及融资租赁项目审批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调整租金基本上是针对采用浮动租息率的融资租赁项目,只调整租金金额并不调整租金支付的日期、期数、方式等。调整租金的程序基本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并附上重新制作的《租金支付计划表》,承租人对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予以确认并提供回执。租金调整的日期一般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次日,具体应当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一致。

而租金支付义务履行情况五级分类管理,是指将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情况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五个类别。其中,正常类和关注类属于正常资产,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属于不良资产。同时,为了方便跟踪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出租人通常还通过《租金支付履行情况表》或研发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借此控制好“租金支付履行情况跟踪人、融资租赁本金、每期租金支付金额、每期租金支付日期、总的支付期数、已支付租金金额、未支付租金金额”等项目内容。

四、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核算

(一)融资租赁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

1。融资租赁资产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出租人购入、租入以及收回的租赁资产。购入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租出时,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作为租赁资产成本,贷记本科目。

2。存入保证金

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根据合同规定收取承租人交来的保证金;本科目按承租单位设置明细账户。

3。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时应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金额。在租赁开始日,按照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和评估费等)之和,作为出租人的债权登记在该账户的借方,表示尚待收取的租金总额;该账户按承租人设置明细分类账。

4。未担保余值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5。未实现融资收益

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收的收益总额,并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配。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公式是: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并将每期应分配的数额确认为租赁收入。

6。租赁收入——融资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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