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融资租赁公司的职能与发展现状
租赁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特种交易形式,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间接融资方式。租赁业从原始租赁阶段开始,历经传统租赁、近代租赁、现代租赁三个发展阶段。而现代租赁业的重要标志就是1952年出现在美国的融资租赁,它是集资金融通、经营贸易和技术更新三位一体的复合金融产品。据《世界租赁年鉴》统计,全世界融资租赁成交额平均每年以30%左右的速率递增,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从融资租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来看,美国融资租赁对GDP的贡献已超过了30%。就融资租赁交易总额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即市场渗透率而言,美国的市场渗透率为32%,中国接近1%且在世界排序中处于第25位。就国际范围而言,现代融资租赁在数十年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对调节宏观经济、拉动有效需求和促进社会生产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球目前约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与相关概念
(一)融资租赁的内涵
融资租赁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融合买卖和租赁的特殊交易,是以租赁为形式、以融资性为手段、以交易为目的的一项经济活动。融资租赁业务经过不断改进,已经演化成集租赁、融资、买卖三种交易活动为一体的融通模式。在一般情况下,首先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使用需求选择租赁标的物或者制造商;出租人会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或生产该租赁标的物,并将购买或生产的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承租人在物件租赁期届满时,有权选择停租退回租赁物件或继续承租,也可支付租赁物件的余值实际购买租赁物件,并终止、继续或完成整个交易循环过程。
融资租赁业务的运作过程一般表现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赁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而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且租赁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所有。常规而言,融资租赁的具体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融资租赁的流程
总之,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可以充分发挥资金融通、物尽其用的作用。其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这是我国以合同立法的方式所确立的融资租赁基本定义。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而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总之,依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凡是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五项标准是界定融资租赁以及进行会计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而在实际业务操作层面上,有时会将以上第三项量化为75%以上,第四项量化为90%以上。
应该说,在法律层面上坚持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属性之外,融资租赁业务的界定以及实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进行。
(二)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相关概念
●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将其包括在内。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各方就主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最先者。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并确认在租赁期开始日时约定的金额。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即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此时,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担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资产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余值。而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有时也包括因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相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反之,就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且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诸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相关指数等因素为依据而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如技术咨询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各种使用成本。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义
融资租赁资产是金融资产中安全度相对较高的资产之一,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会使承租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出租人获得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途径,同时也会使生产商扩大销售渠道。应该说,融资租赁是解决各类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其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换代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伴随着现代租赁的产生,已出现了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服务机构。而所谓融资租赁公司,就是指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或建造)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专业融、投资服务机构。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职能
在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它独特的经济社会职能,通过间接的融资服务,促进直接投资和商品营销;提供资产的全方位管理,达到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加速了全社会的资金周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一)提供资金融通的功能
传统的融资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对资金的各种需求,融资租赁方式已成为外源性融资的一条主渠道,其整体融资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承载着为承租人扩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的职责,又为企业提供了便捷而有效的筹资渠道。国际上通行的出售回租的方式更是承租人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而采用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将设备资产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变成流动性最强的货币资产,以解决企业投资不足、资金周转困难、流动性短缺等困扰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于一些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履行到期债务可能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额度和正常经营的企业,也可争得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用出售回租的方式筹措还债资金,将贷款债务转为租赁债务,并延长其还债期限,不仅可缓解还债的即期压力,更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广泛投资的功能
第一,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能够充分地实施政府宏观调控之政策导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将政府的直接投资通过租赁转变成间接投资,从而以小博大,用政府的杠杆启动资金,吸引社会大量的投资资金,增加了投资数量,牵引了投资方向,实现了以宏观调控的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税收、财政贴息、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绿色信贷导向等投资杠杆的作用,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特有职能拉动银行、企业或个人的投资,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倍数效应,满足政府及基础科研部门对各种设备的需求,更有效地支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对政府而言,可以借助租赁的杠杆效用,通过小规模的投资撬动民间或全社会投资市场的活跃度。对投资人来说,可以获得收益和风险双重保障,由于项目的部分资金由国家投入,从而也相对减少了企业项目自身承载的资金不足或政策性风险。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对投资的全面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一方面减少了银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有利于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增强,更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结构的改善;另一方面,银行可以从原来针对各行各业的具体项目评估,转变为只针对利用银行资产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公司的信誉及偿债能力的评估,从而缩小了监管范围,减少了银行的信贷成本,降低了风控与管理难度,为银行扩大优良信贷资产规模,并加大其投资力度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外在保障。银行凭借自身充分的信息资源和丰富的结算工具等优势,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项目的咨询服务,租金的代收、代扣等服务增加其中间业务收入;而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载体,可以通过吸收股东投资,或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采取借贷、拆借、发行债券等融资手段,拉动银行的信贷容量并广泛筹措资金以全面扩充社会的整体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