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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证券基金公司的职能与发展现状(第2页)

8。其他证券业务

其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除承销、自营、经纪、受托资产管理、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和投行并购重组业务等以外的,与证券经营相关的其他投资与交易活动,如融资融券业务、直投业务、股指期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可转换债券和附认股权证业务等。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沿革与现状

回顾中国证券业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如果综合考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金融体制改革、证券市场发展、证券业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要素,可以将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沿革划分为萌芽破土、起步成长、繁荣扩展、治理整顿、规范发展五个历史阶段。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萌芽破土阶段(1981—1990年)

财政部于1981年首次发行国库券,揭开了改革开放环境下催生证券市场的序幕,政府和企业开始尝试以发行国债和股票的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1984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作为中国第一股宣告成立。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于1985年1月成立,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会筹资,成为第一家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5年9月,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始试办业务,并于1987年正式注册成立,开始进行深圳股票的柜台交易。1986年9月26日,上海工商银行静安信托成立专门的证券营业部,代理“飞乐音响”、“延中实业”两种股票交易。从1981年到1987年,全国累计发行各类有价证券的总额超过1000亿元。

此后,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成立了证券公司,大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独资成立的,较为著名的是上海的申银证券、万国证券和海通证券三家券商。成立之初主要是司职本地区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发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以及完成国债发行等业务,属于地方性证券公司。与此同时,各地财政局也相继成立了主要经营国债业务的证券公司,如上海财政证券、哈尔滨财政证券等。这些证券公司对早期证券市场的萌芽破土起到了催生作用,初步形成了证券业的雏形。除了专业的证券经营机构外,信托投资公司、综合性银行也设立了证券部兼营证券业务,财政部门还设置了国债专营的事业机构。

在此阶段,国务院于1987年3月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对企业债的发行、管理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法规依据。上海市政府于同年5月发布了《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首部对股票发行进行管理的法律文件。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起步成长阶段(1990—1995年)

随着各地股票和债券发行的增多,有价证券的柜台交易也逐渐增多,但柜台交易市场存在诸多的局限性,成立专门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成为了历史必然。1990年11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1991年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开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正式形成。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股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0年全国证券交易报价系统(STAQ)设立,拉开了自动交易的序幕。1991年,以《上海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为标志,上海B股市场正式建立。根据Wind统计,1990年上市公司只有13家,股本总数为13亿股,总市值为120亿元。到了1995年年底,上市公司总数增加到323家,股本总数为381亿股,总市值达到了797亿元,五年分别增长23。85倍、23。31倍和5。64倍。

第二,证券公司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急剧扩大。1990年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44家、信托投资公司376家,共有证券营业部913家、证券交易代办点5384个;财政系统设立的专营国债的财政证券公司14家,国债服务部661家,国债代办点868个。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数量增加的同时,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从1990年44家证券公司资产规模的72。2亿元,到1995年97家证券公司的831亿元的资产规模,增长了10。5倍。1990—1995年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家数与资产增加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11990—1995年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家数及资产增加情况

资料来源:姜洋,《中国证券商监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三,相继组建了一批大型专业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2年8月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注册成立。1992年10月,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为背景的华夏、国泰、南方三家证券商相继组建,注册资本均达到了10亿元。宏源证券于1994年正式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上市券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亦于1995年正式成立。而光大、中信等实力雄厚的信托投资公司组建的证券公司也相继问世,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大鹏证券、湖北证券、北京证券也在这一阶段先后增资扩股,资本实力显著增强。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开始由单一的经纪业务为主,转化为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发展并重。

第四,证券行业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形成。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从法律上奠定了中国银行业、保险业与信托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有力地扭转了以前证券市场管理政出多门、力量分散和管理薄弱的窘况,加强了国家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中国证券行业开始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三)我国证券公司的繁荣扩展阶段(1996—2001年)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1996年年初开始的恢复性价值回归行情和1999年“5·19井喷”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拐点的形成,全国股市进入了持续的大牛市时期。与此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开始进入规范发展时期,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控制度建设、网点分布、风险防范等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并采取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监管措施。

第一,证券公司整体赢利能力普遍增强。截至2001年12月底,股票市值总额由1996年年底的9842。37亿元增加到43522亿元,增幅达342%;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由1994年年底的7。9%上升到44。7%左右;境内上市公司数量由1996年年底的530家增加到1160家,增幅为118。87%。

第二,证券公司数量整体稳定,行业竞争力显著提升。我国证券公司家数从1996年的94家增加到2001年的109家,证券行业开始以并购重组提升行业竞争力,机构规模、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得到迅速扩张,表现为:一级市场发行规模明显加大,二级市场交易空前活跃,证券公司积极拓展委托理财等业务领域,一些上市公司开始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等等。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控制度建设、网点分布、风险防范等继续进行清理和规范,如明确要求证券营业部不准自营、不准拆借、不准挪用股民保证金等。

第三,证券行业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日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所办证券公司脱钩的通知》,63家与中国人民银行有股权关系的证券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与之彻底脱钩,并限期撤销、转让和重组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麾下的763家证券交易营业部,积极推动了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1998年6月,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督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同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确立了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导引下,大量的证券经营机构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旗下剥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证券公司。

(四)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整顿阶段(2001—2005年)

尽管对证券公司的治理整顿早在1995年就已开始,但考虑到中国证券业监管体系的正式确立,对证券公司的全面治理整顿应以2001年6月24日为开始节点。此时,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日益艰难,中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导致了连续四年的股市下降。截至2004年年底的统计资料显示,114家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293。73亿元,平均每家为29。89亿元,对比2003年的40。13亿元有了明显下降。许多证券公司面临着生存危机,证券公司的风险集中爆发;少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存在较大的资金黑洞和社会风险,导致被托管、行政接管和责令关闭等。

自2002年8月处置鞍山证券公司开始到2006年3月末,共有31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规和面临巨大风险而被处置,被处置证券公司占证券公司总数的22。79%。在这31家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国债和违规委托理财等行为,部分公司存在向社会发放个人柜台债行为,少数公司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等。2002年8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撤销的鞍山证券,共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5。17亿元,向社会发放个人柜台债26。30亿元,违规金额合计41。47亿元;2002年9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业整顿的大连证券,共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8亿元,发放个人柜台债8。3亿元,违规金额合计14。1亿元。

总之,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主要采取了政府救助、停业整顿、责令关闭和撤销、并购重组、行政接管、破产等方式。为了有效遏制证券公司风险的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又从市场进入、公司治理、分类管理、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陆续调整优化相关制度,形成了证券公司综合管理的全新架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2002年开始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存放于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从制度上掐断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渠道,为证券公司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五)我国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阶段(2005年迄今)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还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客观条件。

2005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63亿元,职责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补偿。2007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等要素对证券公司进行了分类。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分的高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五大类十一个级别。其中,A、B、C、D四大类根据全部正常经营公司评分的分类情况,以中间值为基准,按照一定的分值区间确定。

2007年8月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成功结束,实现了各项主要治理目标。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风险和历史遗留问题平稳化解,曾严重困扰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财务信息虚假、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等问题基本解决;初步建立了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各项基础制度得到了加强与完善。而2014年更加明确了“创业板不得借壳上市”等规定,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如本章第四节“证券、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管”以及表3-7“我国证券业、基金业相关监管法规与制度体系”所示。

就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发展现状而言,证券公司全行业的资本实力不断增强,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风险管控能力不断提升,其经营收入和经营绩效稳步增长,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其中,我国上市证券公司2012年年底的基本情况如表3-2所示。

表3-22012年年底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况单位:万元

续表

资料来源:Wind资讯。

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态进一步演化,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直投业务、证券咨询业务、海外业务等开始以子公司的形式独立运行;对期货公司的控股也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以证券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企业形式,推动了业务多元化、国际化的更快发展,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度进一步得到提升。

2010年中国股票总市值达到23。16万亿元,是全球的第二大股票市场;但相对于GDP总量,我国股票市值规模仍然偏低,仅为66。2%,而2010年年底美国股票市值占GDP之比高达118。0%。同时,我国债券市场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结存总量与发行量相对较少,整个债券市场的市值占GDP之比仅为50。6%,而美国仅国债占GDP之比就达93。4%。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国家,企业债券市场的市值规模都超过了股票市场,其融资额也远大于银行信贷。企业债券市场将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必将彻底改变中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结构。

在股票市场结构方面,随着创业板和中小板的推出以及计划推出的国际板,中国资本市场将建立起多层次的市场结构。从上市公司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11月,主板市场1436家,中小板631家,创业板27。6家,市场结构呈现出倒金字塔形。而随着中国大型企业上市资源的日渐稀缺,我国证券公司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创业板和国际板。中国创业板市场具有成为第二个纳斯达克的潜质。如果说中国的主板市场是中国的财富管理中心,那么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则是中国的财富培育中心。在国际板推出之后,我国证券公司将会寻找优质的国际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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