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稳定性原则
从消费心理来说,消费者期望价格不要变化太快;如果保险产品的费率因令人无法理解的原因而大幅上升或降低,都会造成被保险人对保险费率可信度的怀疑。保持费率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客户关系,增加续保率,减少新业务的获取成本。巨灾造成费率的大幅波动可以例外。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再保险或限制赔付责任等方式,减少巨灾对赔付成本的巨大影响,保持费率的适当稳定性。
(4)合规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精算必须符合公司经营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主要是符合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产品的监管要求和符合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
2。保险费率厘定时应考虑的因素
费率厘定应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厘定的费率构成不仅要便于业务人员、代理人和经纪人理解,而且要易于向被保险人说明和解释,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容易理解,真正做到公平合理,保障与价格对等。
第二,费率厘定应足以支付预期赔付成本及有关费用,但当影响预期赔付成本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费率应当适时改变,以准确及时地反映这些变化对赔付成本所造成的影响。
第三,科学合理地选取风险暴露单位是费率厘定的重要基础,风险暴露单位的选取必须合理、实用、易于确定。只有选取这样的单位,才能方便费率厘定,也方便保险人、被保险人、代理人及经纪人计算保费。
第四,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各样风险的影响,因考虑不周或了解不够深入而漏掉某些风险或忽略某些风险,都可能造成所制定的费率不准确,最终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产品的设计
保险产品的设计就是根据保险市场上人们转移风险或责任、生存保障等内在需求和欲望,依据保险产品的内涵、机理和程式,组织各方面人才对所需开发的产品进行研究、引进、设计和对现有产品进行更新、修订的一系列工作。
(一)保险产品设计的总体框架
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保险产品开发的策略研究、市场研究和产品整体设计、产品报备和产品上市所需的一系列配套协调工作等。
保险产品设计一般应考虑总体框架有几部分、每个部分有哪些要素及其子项、其前后次序如何等。根据保险产品的定义,保险产品设计的总体框架有三个部分:“产品核心”即主条款的设计;“有形产品”即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的设计;“附加产品”即售前售后服务或者称为主业服务和延伸服务,包括风险评估、投保单、防灾防损、融资、顾客咨询、理财服务、服务保证和协助恢复生产等。每个子产品项下均有其各自的要素及其子项,设计者通常根据主要、次要、逻辑、惯例综合设计。
明确保险产品设计的定义,目的是让设计者以一定的程式或普遍规律来设计保险产品,使每个保险产品的框架分明、产品完整、条理清楚、定义准确、逻辑严密。各子产品的要素齐全,以确保险别清楚、条款明白无误,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条款、险别组合来获得完整的保障。
(二)保险产品设计原理及原则
1。产品核心的设计
条款要素设计一般规律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变更、中止和终止、保险责任的起讫、除外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条款、赔付、法律调整等。
2。有形产品的设计
保险合同(单)要素设计一般规律包括:前言、被保险人、投保人、经纪人、代理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限额和累积赔偿限额、保险条件、免赔额、费率、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手续、理算人、公估人、检验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汇率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的处理等。
3。附加产品的设计
保险服务要素设计一般规律包括:品牌要素、风险评估表、投保单、保险服务手册、附加条款的设计、融资拆借、顾客咨询服务、客户在线服务、保险专业顾问服务、车险服务、防灾防损服务、急难救助、理财服务等。
4。保险产品的设计原则
保险产品的设计首先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保险标的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物品,亦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的服务项目等。其次要体现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再次要体现严谨原则。保险条款的逻辑必须严密且条例清楚,核心产品、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各自要素必须完整且定义精准,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之间不能有歧义。最后要体现通俗原则,即保险产品尤其是条款的设计必须通俗易懂,易于被保险人理解和接受。
(三)保险产品设计中应考虑的因素
1。保险产品开发策略中应考虑的因素
保险产品开发策略要始终以客户需求和业务一线产品需要为设计导向,以公司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为基点,以实现经营发展战略为目标,最终实现社会价值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完整统一。影响保险产品开发策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保险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负债经营风险的金融服务企业。保险产品的生命周期有其独特的一面,对已有产品的改进通常会延长产品的生命,所以保险公司绝大多数现金流来源于现有的保险产品,即升级和修改现有的产品比开发全新的产品更为策略或有效。
第二,地区差异因素。我国保险市场区域不平衡,东西南北、沿海内陆的地理环境、经济结构、行业布局、自然生态、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物价水准和经济总量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产品开发策略的制定必须综合考虑目标市场的非同质性及离散率。
第三,政治、法律和法规环境是制约和影响产品设计和运行的重要因素。即保险监管部门等关于新产品的法律、法规,对产品研发和创新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第四,客户的需求和购买力。任何产品设计都是以消费者的需求及其产生这一需求的背景、所处市场和周围环境为出发点。即保险产品设计要细分客户群体、分析市场潜力,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购买力来进行产品研发。资料显示,当人均年收入达到1000美元,或居民家庭平均收入达到4000美元左右时,这个区域的行业经济结构、老百姓的消费结构、生活环境或质量都会发生质的变化,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就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呈现出保险消费拐点。
第五,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最终决定和影响产品开发策略的制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应考虑产品差别化、市场细分化、特殊竞争力的要素,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定位并实施方法的动态创新。
2。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而言,在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保险产品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四)保险产品设计的组织、程序与方式
保险产品设计必须要有组织保障,设置相应管理架构和配备一定的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研发。在研发过程中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包括信息加工阶段、产品论证阶段、精算测试阶段、修正定型阶段、应用推广阶段和维护反馈阶段等。要求采用适当的产品设计方式,使保险产品设计研发有组织、有目的、有程序、有步骤地进行。目前保险公司产品研发的组织架构有事业部制和独立部门制两种形式,其产品设计中共同的、核心的环节包括:概念阶段、设计阶段、投放阶段和监控阶段。
保险产品的设计除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外,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保险监管部门组织设计、保险学会设计、保险经纪公司设计或委托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设计。具体路径有: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克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