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银行体系开始恢复和重建。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复兴梦的指引下,我国商业银行迈上了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从1977年至今,其发展路径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省部级的独立地位,但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真正改变。从1979年年初开始,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基建信贷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年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1985年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构架所形成的银行体系雏形。
(二)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中共十三大和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1994年我国相继设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此期间,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为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商业银行之后,又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1986年1月,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中国邮政发展成为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试点工作,同年我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即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随之宣告成立。
(三)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截至1996年年底,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四大国有银行为骨干的商业银行体系,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但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陈旧观念和历史包袱,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制度缺陷,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等,我国的银行业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信贷资金的融通仍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二是政府对银行运营的干涉较多,各级政府有时直接干预银行的经营管理。三是银行管理层从其利益最大化出发,具有规模偏好和费用偏好。一方面热衷于扩张机构、扩大规模;另一方面则热衷于增加银行自身的费用支出,特别是兴建豪华的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导致银行利润下降。四是银行的内部管理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与机制。
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改革,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其改革主要是在转变经营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网点等较浅的层次上,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仍然十分薄弱。
在此期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政府承诺五年后必须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即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其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即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取消所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限制的非审批性措施。同时,允许设立的非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外资银行可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在金融开放与外资涌入的合围下,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能力较差、不良资产率高、资本充足率低等方面应对着外来的严峻挑战。
(四)改革攻坚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从2003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不断向深层次递进,其重点已经转移到体制和机制的变革,进入了建立现代金融企业的攻坚阶段。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司职的银行监督管理职能。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同年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使其对银行业的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也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重新进行了定位,即界定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相关职能。
在此阶段,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一些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也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已成功上市,盛京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上海银行、重庆银行、浙商银行、晋商银行、徽商银行等正积极叩开IPO大门。村镇银行也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区域星罗棋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逐步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接轨,监管的深度和广度日益强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包括:4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37家城市商业银行、723家城市信用社、245家农村商业银行、34909家农村信用社、254家外资银行营业机构、209家外资银行代表处和4家资产管理公司。分析整个金融界的业态,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分析金融机构境内的资产总额。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27。0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7%。其中:4家大型商业银行为56。23万亿元,增长了11。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2。36万亿元,增长了28。1%;城市商业银行为11。59万亿元,增长了26。2%,而总资产规模超过700亿元的已达26家;其他类金融机构是36。88万亿元,增长了20。2%。
第二,分析金融机构境内的负债总额。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负债总额达到118。5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了17。5%。其中:4家大型商业银行为52。32万亿元,增长了10。6%;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0。08万亿元,增长了28。7%;城市商业银行为10。81万亿元,增长了26。5%;其他类金融机构是34。33万亿元,增长了19。9%。
第三,剖析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赢利能力。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达到13。3%,而主要商业银行2012年实现的账面净利润(税前)为9810亿元,成本收入比达到30。46%。同时,根据专家分析测算的50个大中城市样本所形成的包络曲面的要素贡献弹性,九大类构成要素对于城市金融生态环境具有其深刻的影响力,其中:法制环境贡献弹性0。194961,地区经济基础贡献弹性0。176118,地方金融发展贡献弹性0。135523,金融部门独立性贡献弹性0。121773,诚信文化贡献弹性0。121445,社会中介服务贡献弹性0。087197,企业诚信贡献弹性0。060456,社会保障贡献弹性0。031447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贡献弹性0。071088。
第四,实施新分类监管的要求即提高五级分类准确性、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在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业务发展的经济效益和对资本充足率的贡献,以资本金约束银行风险资产的业务扩张;其发展模式的转型体现了价值创造要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实现的理念,而理财亦将成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资料显示,中国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截至2012年年底已高达18万亿元,市场理财的需求十分旺盛。随着利率市场化、资产证券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理财业务必将成为商业银行的竞争制高点和利润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