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第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第二,提取上缴财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第三,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其中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省(区、市)财政厅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来确定。产生的贷款呆账或坏账,由管理中心提供翔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区、市)财政厅批准核销。
上缴财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由国家级管理中心按规定测定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其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即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5)费用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款项,反映管理费用的支出情况。其财务核算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加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等。管理中心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管理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应对特定项目或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3。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与指标体系
(1)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体系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管理费用财务收支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及有关附表。要求在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于三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相关报表。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列举了《资产负债表》,如表14-7所示,《增值收益表》,如表14-8所示和《增值收益分配表》,如表14-9所示。
总之,通过财务报告体系能够如实反映或说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运用情况,管理费用支出明细即管理费用的收支、结余、分配情况,收益、增值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财务事项等。
表14-7资产负债表
附注: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①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元;②离休、退休提取××元;③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元;④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提取××元;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元;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提取××元;⑦其他情形提取××元。
表14-8增值收益表
续表
表14-9增值收益分配表
(2)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财务指标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分析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体系来进行的,这些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率等。其具体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公积金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资产负债比率=(资产总计÷负债合计)×100%
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员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二)住房公积金主要会计科目及核算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身业务必须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进行核算,同时要求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并采用借贷记账法。住房公积金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和收支类四个类别。各类别的主要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具体分述如下。
1。资产类科目
(1)住房公积金存款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等科目,当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存款时,借记“住房公积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转作住房公积金时,通过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2)增值收益存款
本科目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的利息收入时,通过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如果从增值收益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等科目。
计算应收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收入”科目;实际收回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冲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如果核销贷款又收回,做相反方向处理。
(3)委托贷款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如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对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转作逾期贷款时,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而提供的担保,建立备查簿,记明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设置明细账。
(4)逾期贷款
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应冲销贷款风险准备金,借记“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5)国家债券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面值。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差额计入“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保管,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回收等情况,并按国家债券品种设置明细账。
2。负债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