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美元;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经营期限没有限制;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要拥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2)筹建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申请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在此基础之上,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全部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1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批准则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标的与业务范围
业务标的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资产价值的1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应从事不动产类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经营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与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业务监管
对金融租赁公司等同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其管控力度大于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并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实施审慎性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新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即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其出资额需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且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且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以及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筹建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出资人最近两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股东名册及出资额、出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标的与业务范围
业务标的是一切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固定资产为租赁物,如开展的房地产、收费大桥、高速公路、航运轮渡、专线铁路等不动产类融资租赁;以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为承租人,并就此开展了极高比例的出售回租业务等。
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银行股东除外);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关联交易制度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其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第一,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同时,应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即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即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但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单一客户关联度即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集团客户关联度即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同业拆借比例即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第三,对违反监管规定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公司的稳健运行且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且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重组,直至予以撤销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