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奇中文网

看奇中文网>金融机构管理是做什么的 > 第四 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2页)

第四 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2页)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也称损失中止再保险,是指按年度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方式

经营再保险业务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以最小分保成本获取最大分保效益。再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如何面对各具特色的直接业务,合理选择分保品种,安排分保业务的具体方法。这其中最主要的再保险业务经营形式就是比例合同分保与非比例合同分保。

1。比例合同分保

比例合同分保就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包括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等方式。

(1)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接受人必须按比率接受且自动生效,发生赔款亦按同样比率摊算赔款。这种分保方式的自留额随每笔保险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再保险人承受的是超过分出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但也有最高额限制。成数分保计算简单、操作方便,但分保手续费较高,对约定业务不分良莠大小均按比率分出,且可以交换分保业务,一般在中小型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采用。在分散危险方面成数分保的效果明显,但在稳定赔付率和对抗巨灾损失方面成数分保的作用十分有限。

(2)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就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将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超过部分分给接受人(即为分保额),并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溢额分保适用于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等,因为这种分保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自留额。其优势是分出人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以自留额为限,可根据业务的质量确立不同的自留额,有利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缺点是保费及赔款的计算手续较成数分保烦琐,且分出人和接受人会体现不同的经营结果。

2。非比例合同分保

非比例合同分保就是双方预先订立分保合同,确立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当赔款超出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限额内赔款的一种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双方责任,并以赔款额度来确定免赔款和责任额。由于计算赔款的基础不同,具体可分为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和积累超赔三种。

(1)险位超赔

险位超赔就是以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来计算赔款,这种超赔可以用来扩大分出人的承保能力,即以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保单在一次事故中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一定的分保金额。其赔款计算要么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即没有限制;要么是有事故限制,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为险位限额的2~3倍。

(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又称巨灾超赔,是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事故超赔是在一次事故涉及许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其赔款总额超过自负赔款额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至一定额度。这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以用来保障分出人的责任积累。

(3)积累超赔

积累超赔是以一定的时期的责任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是险位超赔在时间上的延伸,用以保障分出人的责任积累。

综上所述,非比例合同分保既可用来扩大承保能力,也可保障分出人的自留额;既可承保一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也可承保一次巨灾事故或一定期间的积累责任;既可保障分出人的责任,也可保障非比例合同分保接受人的共同责任。

三、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一)再保险经营业务的约束

第一,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或一个保险公司欲增设再保险业务,都必须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法律文本,如开业资本、承保风险的性质、每种业务的费率条款、普通保单和特殊保单的条件、再保险和转分保的原则等。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申请者才能开业并允许经营其再保险业务。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只能经营其受核准的业务项目,不得经营核准授权范围外的业务。

第二,再保险公司营业以后,公司必须强化其偿付能力、保费收入的正确计量、资产与负债的动态平衡、投资活动的有效安排和保障流动性等内部控制;按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年度报告,接受对法律、法规遵守的检查与监督。如果再保险公司经营处于困境,不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可以干预其经营活动,即有权收回营业许可,停止其继续做新业务,但必须将自然期满的责任履行完毕。当再保险公司不能履行其再保险人责任,或者再保险公司已经出现有损公众利益的情形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做出清理决定。

第三,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或措施直接干涉或参与再保险活动,以调控再保险市场。如国家对国际再保险的限制,即采用直接的或间接的措施来限制国与国之间的再保险交易,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对外分出的比率限制,实施法定再保险,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或建立地区再保险集团等。

(二)再保险合同的管理

1。再保险合同方式与管理

(1)承担性再保险合同管理

承担性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人取代原保险人的地位,而直接与保单持有人产生当事人关系,故实质上是债务承担合同的一种。这种债务承担关系可以再保险人签发的担保书作为证明。虽然承担性再保险仅适用于原保险人退出市场或失去偿付能力的场合,但因事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故须先经保单持有人承诺或接受。

(2)前卫业务合同管理

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