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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起诉的经济分析(第1页)

第二节起诉的经济分析

一、起诉的影响因素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由当事人发动,是诉讼程序的开始。当事人的纠纷并不一定依靠法院来解决,据统计,大部分争议是在法庭外解决的。没有起诉,就不会发生诉讼程序的诉讼成本和错误成本,是一种资源的节省。不过,还是有部分争议被以起诉的方式提交到法庭。那么,当事人为何选择起诉?我们仍然假设当事人是理性经济人,其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必然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即当事人要比较起诉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当预期净收益为正时,起诉才具有经济价值。此外,当事人还会考虑起诉方式的机会成本。争议的解决存在庭外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多元的方式。只有当起诉的预期净收益在诸多方式中最大时,诉讼才会发生。即是说,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起诉可能发生;若二者之差和其他非诉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为最大时,起诉必将发生。而当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时,起诉不会发生。

在计算预期净收益时,我们须先分别确定起诉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再将两者相减。因此,以下我们将对起诉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确定展开分析。

二、起诉的预期收益

为了确定起诉的预期收益,我们引入期望价值的概念。期望价值是在面临不确定性时,每种结果的收益值与结果发生的估计概率的加重价值。例如,一个事件有三种可能的结果,分别记为R1、R2和R3;每种结果发生的概率为P1、P2和P3。那么这一事件的期望价值为R1P1+R2P2+R3P3。起诉的情形也是如此。起诉面临两种不确定的结果:胜诉和败诉,分别对应不同的经济价值;胜诉和败诉各自对应一个估计的概率,据此可以计算出起诉的期望价值,这就是原告对起诉的预期收益。

假定起诉后不存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对案件判决胜诉的金额为J,胜诉的概率为P,则原告起诉的预期收益为:

JP+0(1-P)=JP(8-1)

三、起诉的预期成本

诉讼成本仿佛诉讼纠纷的过滤器,只有起诉的预期价值高于诉讼成本的纠纷才会进入诉讼阶段,而那些预期价值低于诉讼成本的纠纷则被阻拦在诉讼程序之外。因此,当事人会将起诉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相比较,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起诉的预期成本包括起诉将发生的律师费、起诉文件准备费用和诉讼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当事人支出的时间、精力等无形成本。其中,诉讼费和律师费在当事人起诉的预期成本中占据重要的份额。

(一)诉讼费

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的出庭费用。各国程序法对诉讼费的规定存在差异,但也存在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各国程序法所确定的诉讼费都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两种性质的费用。公共成本包括国家为了解决纠纷而投入的各项司法资源。在这些资源中,相当一部分资源通过个案的诉讼程序而耗费,因此这部分公共成本被确认为诉讼费用,由诉讼当事人而非国家来承担。例如,各国普遍规定,案件的受理费为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缴纳。私人成本是当事人因参与诉讼程序支付的全部成本,在这些成本中,有些支出被法律确认为诉讼费,可以在裁判后由败诉方偿付;有些支出则不被法律确认为诉讼费,须自行承担。例如,当事人承担的证人出庭等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可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因参加诉讼程序承担的机会成本往往由自己买单。

第二,在诉讼费的承担上,各国程序法普遍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对诉权的滥用。诉讼费的构成与承担如图8-1所示。

图8-1诉讼费的构成与承担

图8-1中的阴影部分即代表诉讼费用,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这两种性质的成本支出。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各国在诉讼费上的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在诉讼费的范围上,律师费是否属于诉讼费。在现代诉讼中,律师费在当事人的私人诉讼成本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以法国、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将律师费作为诉讼费的构成部分,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未将律师费作为诉讼费,因此,律师费由当事人各自承担。我国诉讼法也未将律师费确定为诉讼费,因此在实践中,律师费往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二,在诉讼费的标准上,当事人承担的公共成本性质的诉讼费金额大小不同。以案件受理费为例,有些国家(例如美国)的收费很低,收费更多地具有象征性的意义,这意味着诉讼的公共成本仅有一小部分由当事人承担,而绝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而有的国家收费较高,当事人承担了较多的诉讼公共成本。

(二)律师费

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可能会考虑聘请律师进行法律代理。世界上有些国家(例如德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而另一些国家(例如日本、美国等)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聘请律师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已经成为当事人较为普遍的选择。

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法律诉讼的原因,除了满足法律的强制要求之外,主要在于律师提供的专业服务。虽然当事人比律师更清楚案件的事实问题,但是律师比当事人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优势。这种优势不仅体现在律师对实体法的理解上,也体现在律师对程序法的熟悉上。因此,聘请律师能使当事人享受社会专业分工的好处,为当事人节省时间,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律师制度的出现是符合效率的。不过,律师的服务是有偿的。当事人在享受律师服务带来的便捷时,须以支付律师费为代价。因此,当事人须考量律师服务为其带来的收益与使其负担的律师费用,而做出是否聘请律师的决定。

律师费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通常,律师对法律服务的收费会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服务内容以及争议的结果等。律师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计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计时收费是按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来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方式,它给予律师在案件上投入过多时间的激励。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就是以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数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的计价方式,它往往用于财产案件的争议诉讼,它将激励律师挑选涉及更大财产金额争议的案源。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而收取的费用,往往适用于非财产性的案件,它将激励律师在案件上投入较少的时间。风险代理收费是按照争议的处理结果来收费的方式。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较低的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则由律师与当事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条件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风险代理收费解决了当事人的支付困难,又可以激励律师努力工作,促使案件的调解结案。

不过,律师收费并不是当事人与律师在完全市场条件下的自由协商。各国对律师收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管制。这种价格管制既包括对律师收费的直接价格限制,也包括通过控制律师的供给数量来影响律师的服务价格。例如,各国可能规定律师的最低收费或者限制律师的最高收费,可能限制律师的具体收费方式,也可能通过国家律师协会控制新执业人员的加入来调节律师数量的供给水平,从而影响律师的服务价格。律师供给数量的增加,将降低律师服务的价格,从而导致诉讼成本的下降,引发更多诉讼。图8-2反映了这种影响。

图8-2律师数量对律师服务价格的影响

在图8-2中,律师数量的需求曲线D与供给曲线S相交于K,表明供需均衡状态下的律师服务价格为P,数量为Q。而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供给曲线S右移至S1,与供给曲线D相交于K1,此时的均衡价格由P降至P1。因此,为了维持律师的高服务价格,律师协会会对行业的准入设置门槛,以限制律师数量的增长。

律师费构成了当事人价值不菲的成本支出,将对其起诉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律师费的金额,二是律师费由谁承担。律师费越高,当事人起诉的预期成本越高,起诉的净收益越低,诉讼量就越少,反之亦然。律师费的负担规则也将影响当事人的预期成本。如果法律采用的是律师费各自负担的规则,当事人的预期成本将是明确而稳定的;如果法律采用的是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败诉,将负担对方支出的律师费,这将影响当事人对诉讼的选择。在当事人预计胜诉概率较小时,输者买单规则将增加当事人的预期成本,从而导致诉讼量的减少。在当事人预计胜诉概率较大时,输者买单规则将减少当事人的预期成本,从而导致诉讼量的增加。

理性的当事人在对诉讼的预期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后,将决定是否起诉。假定当事人的预期诉讼成本为C,结合式8-1,则当事人起诉的预期净收益V为:

V=JP-C(8-2)

当V≥0时,当事人将选择起诉;当V<0时,当事人将放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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