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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与卫生(第3页)

渔人鱼为生,不渔将何恃。昨闻号召声,净河暂停止。纲船数千双,一一稽姓氏。给发官府钱,爱民真如子。那知射利徒,克减从此始……[76]

从这首诗中我们还不清楚当时官府出于何种目的停渔净河,以及净河的具体办法,不过认为其属于一种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应该没有问题。

除了疏浚、净河以外,当时对水源卫生的维护,还有更为重要的史迹,那就是乾隆二年(1737年)《苏州府永禁虎丘开设染坊污染河道碑》,从这块碑文中可以看出,当时开设于虎丘的染坊流出的污水注入河中,致使满河青红黑紫,除了破坏环境、有害农业外,还造成饮水问题,并毒害肠胃,于是“各图居民,无不报愤兴嗟”,最终在徐彦卿、吴裕明等数十位士民联合请求下,苏州府会同长元吴三县共同出面干预,勒令“将置备染作等物,迁移他处开张”,并勒石永禁。[77]这种禁止是否取得了切实而持久的效果,我们深表怀疑,不过从中反映出清代江南的官府已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观念。

至于自来水,显然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在清亡之前,兴办自来水的恐怕只有上海这样殖民化程度很高的都市。上海租界的自来水同治八年(1869年)开修,次年秋修成。[78]光绪初,“沪中官商曾议仿西洋法,设机器铁管引江水灌注城内四隅,以济民食。后以费巨不果”[79]。不过,“居民需水者,可饬水夫送去。不论远近,每担钱十文”[80]。并且还有些“华界居户向英厂私接水管,频年以来,亦竟莫为察觉”[81]。宣统元年底(1910年年初),在两江总督张人骏的直接过问下,由官府出面筹办上海闸北的自来水事宜,起初议定从英租界的自来水厂接管,后因租界工部局从中干涉,遂又改为自办水厂。先估算需经费20万两,由上海道担借一半商款,另一半在商部存款项下认定息数,暂行借拨。后来因费用不敷,又在官米平价局借款银中暂移借6万两以资接济。[82]由官府兴办自来水公司,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无疑是一种新事业,不过这种事业的用意,就公共卫生方面来讲,似乎与浚凿义井、禁止污染水源和疏浚河道以清水源[83]等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

(2)环境卫生

严格说来,水源卫生也应该包括在环境卫生之中,这里因水的卫生对人的生活具有特殊的意义,故将其单立出来。除了水源卫生外,主要还包括清道排污、整饬葬俗以及对某些公共居所环境的改造。

中国很早就有上百万人口的大城市,在这样的大城市中,没有一定运送垃圾和粪便的措施是不可想象的。较早的史迹不甚清楚,不过至少到宋代,南宋的都城杭州已出现专门清除粪便和垃圾的行业。根据《梦梁录》的记载,城中有“每日扫街盘垃圾者”,城内的河渠中,“载垃圾粪土之船,成群搬运而去”[84]。而且,“每遇春,街道巷陌,官府差顾沟渠人,沿门通渠;道路污泥,差顾船只搬载乡落空闲处”[85]。这种情况,在清代江南的一些大城市中也是存在的,苏州自清初就形成有固定分工规划的壅业。城河中,粪船往来,甚为繁忙。不过垃圾的运送不像粪便可以借以取利,所以在官府和慈善机构的职责中,并没有发现专门管理垃圾运输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垃圾的外运恐怕也就很难经常化和组织化。比如在同治年间,杭州垃圾的运送就时好时坏:

杭城道路窄狭,各家扫出砖灰泥土,水洗鸡鱼菜等,泼堆墙角路侧,行人有碍,秽污浊气熏蒸。是以刘镇祥胜每日遣勇丁多人,往各处爬扫,挑至城外,弃于空野,免滩积半街路,清除街道,亦极好大善事。刘军升任他去,虽经户捐、铺捐,地保经管,雇夫扫除,有名无实,中饱肥己,事难长久。今之义井巷口,水浊垃圾盖地,脚踏秽水污泥之上,行人不便,妇女更难。各处街巷倒积如旧碍路。[86]

不过此后,这种情况到晚清在一些西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大城市中出现了改观。比如在杭州,光绪二年(1876年)八月,浙江省保甲局饬令钱塘、仁和两县,对“任意倾倒垃圾”者,“或指名禀控,或捆送到县立予惩办”。光绪十四年(1888年)二月,两县出示,对“杭城大街小巷以及弄口渡头”堆积垃圾,“限期一律挑净”。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正月,由清道局管理,雇夫打扫。光绪二十九(1903年)年闰五月,改由警察局管理,规定,垃圾必须在清晨八点以前清扫完毕,粪担不准在大街行走,并设置木箱清倒垃圾。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设巡警道及卫生警察,每区设清道夫40名。常州,于光绪三十一年年底(1906年年初)由商会首先创办清道事业,设清道夫8名,在城区主要街道逐日打扫一次,经费以各铺户月捐支付。次年,巡警局成立,即由巡警局接办。[87]苏州清道事业始于何时,笔者尚未见到有关的记载,至少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初,苏州城厢内外已设有清道夫,并在路中设立木桶倒置垃圾。但任意丢弃垃圾的现象仍然严重,以致“臭秽污塞,易染疾病,殊与卫生有碍”。故苏商总会建议在城中设立一专管局,每日早晨八点至十二点,由司事押令挑夫分段逐户收取垃圾,搬至专门雇用的船只上,由其运出城外。并将街道遂时洒扫洁净。这一建议得到了苏州知府何刚德的肯定和支持,他马上与三县酌定办法,严饬改良。[88]不过与上海相比,苏杭等地明显落后了。早在光绪初年,上海就有了收集垃圾的“垃圾车”,并且还有清扫街道时用的“洒水车”。这些在《沪游杂记》中均有记载:

马车上驾大木柜,随行夫役数名,每日两次扫除街道。

车上驾方木柜,可储水数十担。柜后横铁管一,遍凿细孔,其管上通水,柜内设枢纽;用时以索至掣开,水即从管孔喷出,势如骤雨,驱马疾行,约可洒半里许。真扑去俗尘三尺也。[89]

当然,清末的新政是由上至下推行的,在县一级,虽然在内容上一时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但卫生警察的设立毕竟引起了形式和制度上的一些变化。比如,“光绪三十一年,上虞县警察局设立卫生警一名,督促临街店、居民清扫门前垃圾”[90]。由此可见,虽然清道的工作早在中国存在,但有组织、专门化的清道事业以及国家和官府对这一工作的专门管理则不能不说是清末在西方的影响下产生的。

与垃圾的清扫不同,对葬俗的整饬,则早已成为国家和官府的一项责任了。早在先秦时代,就有文王葬死骸而九夷顺的说法。[91]到清代江南,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行动上,它都可以归入公共卫生之列。当时普遍存在着停葬和火葬这些被人认为是恶俗的现象,对这些风俗,正统的观念和力量都是严加反对的。首先国家从法律上严令禁止,比如对不依限葬亲的,规定庶民要杖八十[92];另外,乾隆时还有人建议,举贡生监等不得参加高一级的考试[93]。而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则要斩监候。[94]其次,地方官府也多次下令严加禁止,在当时的地方志中,上至督抚、下至县令的有关谕令都常能见到。不过,尽管国家律有严禁,官府也时加警示,但均没有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停棺累累”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于有清一代的江南。

应该指出,尽管禁令由国家和官府来制定和发布,但实际的施棺、掩埋工作却主要是由乡贤领导的社会力量来举办的。在清代,特别是在江南地区,有相当多的地方社会事务都是由善堂、善会等各类慈善机构来举办的,而在慈善机构举办的活动中,育婴和施棺掩埋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内容。[95]据梁其姿的不完全统计,明清两代江浙两省共有各类善堂1336所,其中施棺局342所,占总数的26%,数量居各类善堂之首。[96]并且在其他的综合性善堂中,施棺和掩埋也是其重要的内容。其中,官办的仅占10%。[97]这在时人的论述中亦可得到反映,比如:

(宝山)高桥浮葬之风最盛,塘内滩地常暴棺累累,每届潮灾,甚至漂流四散。康熙三十五年,里中善士曾捞埋九百七十八具,而其他就近代埋者尚不在内。乾隆十二年,顾钥、陆汝恭、凌廉等复各捐银两,捞埋流棺一千二百四十三具。迨光绪间,黄如榛等曾创捐劝募,举办掩埋一次。其后,每有风灾,浮尸发现,均由乡董筹资为之埋葬。[98]

光绪初元,里人集资设掩埋局,每岁冬收瘗暴露,行之二十年矣。顾禾乡停棺累累,半由清贫无力,半由乡愚阻挠所致。好善者心窃伤之,乃于二十七年公议仿照江苏震泽县成案,设法扩充,易其名曰代葬……[99]

除了施棺和掩埋浮葬之棺,在战争和灾荒之年,社会之好善之人也非常注意对尸体的埋葬。比如,在咸丰十年(1860年)六月,在太平军过后:

(初五日)梨人欲办平望掩埋,并河中、破屋中浮尸、缢尸,且此月底设坛广作普济,诚救劫大善事,死者大可怜,生者岂忍坐视,当竭周襄之。[100]

虽然这些禁令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从这类行为有悖孝义和保全全尸这样的人伦道德的角度出发的,不过对葬尸的卫生意义,也已成为当时一些官僚发布这类禁令和一些乡贤举办义葬和拾骼事业的一个动因。比如张伯行在苏抚任上谈到掩埋时说:

昔文王泽及枯骨,况现经饥饿而死者乎?每见有抛弃骸骨,日色暴露,甚为可惨,宜严饬城关各乡约地人等,凡街市道路田间有抛弃骸骨,俱令掩埋,以顺生气。盖灾祲之后,每当疫疾,皆因饿死人多,疠气熏蒸所致也。一经掩埋,不惟死者得安,而生者亦免灾诊之祲矣。[101]

时人已比较普遍地认识到尸气是造成瘟疫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在拾骼埋骨时想到这有利于防疫自然就成了题中之意。

对于火葬这样一种现代看来符合卫生的行为,当时的国家和官府却总是想法设法地予以反对和禁止。[102]虽然当时的火葬方法还多有不够卫生的地方,以致常常有人因此而染疫,但当时反对者所针对的显然不是火葬方法而是火葬本身,所以,从今天看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卫生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时对葬俗的整饬其实包含着一对相互矛盾的行为。不过在当时,它们一点都不矛盾,不仅都不符合孝道人伦,而且都有碍卫生。停葬自不必说,火葬所散发的恶臭也每每导致“戾气失和,蒸为疾疠”[103],于是加以禁止,自然是有利卫生的好事。因此,把它们视为时人改善公共卫生的行为,应该没有问题,尽管限于认识水平,对火葬的禁止实际发挥了反卫生的作用。另外,反过来说,那些被正统观念视为“其愚而忍一至于此”[104]之“愚民”的火葬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净化环境的作用,但在主观上,似乎也算不上是卫生行为,这不仅仅是因为其方法还有诸多不合卫生之处,而且其目的也与卫生无关。[105]

另外,一些精英人士感于监狱、育婴堂之类公共建筑的住所太差,易致疾疫,而主张加以改造的史迹,似也反映出了时人在公共卫生方面的意识。比如:

姚士章,字斐城,钱塘人,监生。康熙十年,闽变,赎被掠者二百余人。狱舍卑湿,囚易染疫,请子官独输金改造县监……[106]

而在余治的《得一录》中,则录有一份道光时期的详细的改造方案。[107]除此而外,《得一录》中还记录用药物改善育婴堂的环境以防疫病的办法:

凡(育婴)堂中每逢春夏之交,多烧苍术、大黄,水缸并置贯众,以避湿气暨瘟疫传染。[108]

(3)食品卫生

由于传统医学一直没有从理论上阐明食物在疫病传播中的作用,这方面的认识也停留在经验和直观的层面,因此,总体上,社会对食品与瘟疫的密切关系并不以为意。因此,在清末以前,有关食品公共卫生的史迹很难发现。清末实行新政后,因为对饮食卫生的管理也被列入卫生警察的职责之一[109],所以,这方面的记载才始见出现,比如绍兴上虞县的卫生警察,除督促清扫外,也“偶尔对出售腐烂变质的食物的摊贩加以干涉”[110]。在大城市中,管理似乎要更进步一些,比如,苏州于宣统三年(1911年)在巡警道下设卫生科,开始对茶馆、冷饮业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管理。[111]这种行为自然符合现代卫生观念,但实际作用却很值得怀疑,对当时整体环境卫生的改善也未必具有实质性的效果,而且对当时瘟疫的爆发、流行来说,也算不上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尽管从长远来看,它是一种对人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事物。由此,似乎可以说,无论是观念还是制度,尽管它们在长时段中意义重大,但其最初的实际效用却往往让人不敢恭维,这种情况可能不是完全用“愚昧”或“腐朽的社会制度”可以解释的,依笔者的一孔之见,恐怕更为主要的还是因为当时社会上对相关内容总体的需求不足和社会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相对属于技术层面的原因。

3。对清代卫生观点与行为的认识

不少现代人和清末游历过中国的西方人,往往指责时人不讲卫生,比如美国的明恩溥就指出:“不讲究卫生,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此特点。他们甚至不把已经了解的卫生规则当回事。”然而中国人又是出人意料的多,因此他认为,“这个事实雄辩地说明中国人具有神奇的能力,足以抗病和康复”[113]。这表明从现在或当时西方的眼光来看,时人的生活环境不尽如人意。不过像明恩溥的说法要得到体质学的证实,大概也不太可能。它的出现固然有当时中国现实状况方面的因素,但也应该与他们没能从历史的具体情境中来理解卫生观念不无关系。

任何一种观念和行为,都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历史和现实的印痕,卫生观念和行为自然也不例外。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清末在西方的影响下,中国的卫生观念和行为连同卫生一词的含义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又是传统的卫生观念和行为的继续和发展,具有较为清晰的内在发展脉络可寻。可以说,它们基本都是在趋吉避凶、改善条件以防疫病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同时又是在历史具体条件和时代认识的双重制约下产生的一种历史现象。就从“卫生”这一概念来说,卫生原主要指养生,在养生学中,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讲究调适而非控制和改造,所以长期以来它与现代卫生观念中对人们生活和劳动环境的管理和改造等内容并不相关。[114]不过,不论卫生一词的内涵在清末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在预防疾病、护卫生命这一点上,却是完全相通的。而且,在传统的观念中,有关个人和公共卫生的内容虽未包容在“卫生”一词中,但此类的意识和行为却早就存在,而且与时俱进。在个人卫生方面,现代卫生条款的主要部分基本在清末前的传统思想中已经出现。而公共卫生,至迟到南宋,官方的公共卫生意识和举措均已产生。到清代,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严重,社会和官府合作共同保护环境的行动在江南的中心地区也应运而生。嘉道以后,由于水质状况的恶化,改善水源公共卫生的意识也随之加强,不少原本出于别的目的的行为也逐渐被赋予了卫生方面的意义。正因有这些相通之处,到晚清,在西方思潮和制度的影响下,人们才能够顺理成章地发展和丰富“卫生”一词的含义。

当然,我们不能无视或淡化晚清我国卫生事业的变化和发展。除了因引进西方科学和技术成果而产生的变动(比如自来水、细菌学说引入对个人和公共卫生方面某些认识的修正等)外,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卫生事业逐渐由个别的、自为的、缺乏专门管理的行为转变成系统化的、有组织的、纳入官方职权范围的工作。这种变动不可谓不大,甚至是突破性的。它是与清末官方职能的扩展联系在一起的。

朝廷和官府在卫生事业方面的举措,南宋以来,并未有所发展,相反似乎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缩,这种退缩应该是与其在慈善和医疗事业方面的退缩相一致的。[115]个中原因,根据梁其姿相当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官办此类机构和事业效率低下;二是明中期以后,朝廷面对的是与宋代很不相同的地方社会,其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充足,社会力量在这方面的活跃不仅弥补了政府的消极,而且比官办事业更具效率。[116]也就是说,在理论上,皇权的职权范围是无所不包的,但代理其行使职权的机构——朝廷和官府的工作重点却是有所选择的,一般说来,道德和秩序乃是其最为关注的要点,地方的福利和卫生,是国家仁政的体现,虽然也受到国家的重视[117],但只要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治秩序,也就很少会从制度上加以建设[118],朝廷和官府所做的大概就主要是倡导和鼓励了,具体的工作则由可资利用的地方社会力量去实施。地方卫生事业无疑并不直接关乎道德与秩序,因此,在传统的国家中,缺乏官方的制度性建设也就理所当然了。从前面提到的所有卫生措施中,尽管对河道的疏浚多由官方主持,对葬俗的整饬也有国家的立法,但这几项就官方的主要目的和国家法律的立意来说,都与卫生无关。而且即使如此,像掩埋凿骨的工作也主要是由乡贤领导的地方社会力量来举办的。其他的,比如对染坊污染的永禁虽由官府出面,但那不过是应士民的要求相机行事而已。至于嘉道以后,改善水源卫生的行动和建议则都由乡贤承担,晚清对个人卫生系统的建议和宣传也是由社会力量发起的。可见,在传统的国家中,有明确意识的卫生事业发起和实施者基本是个人和地方社会力量,尽管国家在必要时给予的支持并非无足轻重。这也表明了地方社会力量是地方社会事务中一支非常活跃的力量,说其活跃,不仅是指其承担了大量的工作,还因为它能对地方社会问题和变化做出必要而能动的反应。清末官方把卫生事业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自然与西方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影响和促动密不可分,但也可以把它看做社会力量在卫生领域的认识和活动日趋加强的反映。可以想见,在众多的西方社会制度中,卫生制度能为当时的新政所选中,必然存在可以依赖的基础和现实的需要,事实上,像清道这类卫生事业在不少地区最初也是由主要属于社会力量的商会首先发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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