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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犯人的社会结构特征(第2页)

然而什么是下层民众?如何判断某人是否属于下层民众?这些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很难依据某个单一的标准进行划分,实际上阶级这个概念直到现在依然是一个不精确的概念,为了研究的需要,阶级这个抽象的概念不得不被量化,大部分学者都认同将权力和财富作为衡量阶级的主要标准,将上层阶级定义为既拥有财富又拥有权力,并能将特权传给子女的少部分人。[54]中层则主要是高级行政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专业人员等,除中上层以外的则是下层阶级。

我们先来看看近代北平有哪些阶级。近代北平经历了一个较大的更迭,袁熹将北平的主要阶级划分为:(1)没落的宗室清贵。清朝的宗室清贵所形成的庞大的贵族集团在政治上享有崇高的地位,在经济上除了优厚的俸禄外,还有津贴和其他收入。辛亥革命爆发后,皇亲国戚的种种特权被剥夺,降为“公权私权与国民同等”[55]。俸银和禄米被取消,但是根据清帝逊位时的皇室优待条件“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的规定,这些宗室清贵还拥有大量的房地产和金银细软,然而在短短的几十年工夫,这些财产被挥霍殆尽,皇室贵族急剧衰败,甚至沦落到以捡破烂为生。(2)军阀。军阀是北平政治舞台的主角,还掌握有大量的财富。(3)新兴知识分子。这些新兴的知识分子接受了新式教育,掌握了一定的现代科学文化和技能。大多数知识分子的生活来源主要靠薪俸收入。(4)工人阶级。北平的工业不发达,产业工人的数量不多,1929年北平共有工厂145间,工人7045人。[56]还有一大批手工工人,以及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人,如商业、餐饮业、服装业的工人以及瓦木工匠、洋车夫等。(5)贫民。近代北平社会贫困化的趋势加剧,“憔悴之极者,而以北平尤甚。承数代逸佚腐化流毒之余,重以军阀吸髓铁蹄躁踊之后,述复废为市,失业益多,穷黎委为沟堑者,触目惊心”[57],此外还有各级官僚,社会名流,大型工厂银行投资者、董事和高级职员,手工业者,摊贩,乞丐,娼妓,等等。

在上述阶级中符合上层定义的主要有军阀,高级官吏,社会名流,大型工厂银行投资者、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少数高级知识分子。王笛认为所谓的下层民众可以是“无名者”“任何人”“一般人”或者是“依附阶级”。[58]除去中上层的居民,其他都可以纳入到下层的范畴中,有小企业主和商人、在职店员、教师及一般政府职员、手工业者、小商贩、各行业的工人、摊贩、无业游民、乞丐、娼妓等。

关于社会结构与犯罪的关系,社会学家对此进行了长期的研究,美国社会学家斯卡皮蒂指出,“绝大多数罪犯来自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阶层”。[59]而蒂特尔、史密斯和维莱蒙茨则声称“长期以来人们假定的社会阶级和犯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杜撰”[60],以他们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认为各种司法记录存在对穷人的过度呈现,他们的说法遭到部分学者的批判。在社会阶级和犯罪之间的关系上,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并没有达成共识,但他们都认同司法记录中社会阶级差异是存在的,在街头犯罪中穷人具有更高的犯罪概率。学者对下层社会中的犯罪率较高的原因做了研究,贫穷、失业和居住过于拥挤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还有人认为下层社会犯罪率高的原因在于他们犯罪后更容易被发现、判刑和入狱,中上等阶级的人犯罪比较隐蔽,即使被发现,也往往能够逃脱。更重要的是,社会现实条件决定,穷人维持生存要更加艰难,仅仅凭借正常手段是不可能继续生存,只有选择犯罪一途。民国时期的犯罪学家孙雄认为,“贫氏大都日惟衣食是务,且缺乏教育之费,故文盲比例,居最高度,而文盲之人,大都生产教育缺乏,法律常识不足,事理是非不明,理智不能抑制情感,四者皆为犯罪之最大原因”[61]。

表1。16法院别被告人人数及其资产表

表1。17法院别被告人人数及其犯时生计表

在现存的近代北平的档案中,很难找到社会上层的犯罪记录。与档案中全是下层的犯罪记录不同的是,报纸上偶尔会报道有关社会上层的犯罪记录,比如,当时闻名全国的易培基故宫盗宝案。这些案件更多地显示不同政治团体政治博弈的结果。报纸有时还报道现役军官或政府高层的案件,但是之后的相关报道已不见下文。报纸的记载往往缺乏连续性,我们甚至很难判断报纸的记载是确有其事还是另有隐情。不仅如此,在北京市档案馆中也没有相关的档案资料留存。北京市档案馆中留存的大量犯罪案例的记录表明犯罪与社会阶级存在某种关系,社会下层犯罪的概率是远远高于其他阶层的。档案资料和学者们的研究都表明,犯罪者多为下层民众,受资料的影响,本书将北平犯罪研究的视角主要集中到下层民众的身上。

[1]《法部第三次统计表·序》,见《法部第三次统计》,1页,北京,京华书局,宣统元年(1909年)。

[2]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81页。

[3]司法行政部编:《司法统计》(1929年度),南京,司法院秘书处公报室,1931;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编:《司法统计》(1930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1933;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编:《司法统计》(1931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总务司第五科,1934;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2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5;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3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5;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4年度),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6;司法行政部编:《司法统计》(1936年度),重庆,司法行政部,1938;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7—1939年度),重庆,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1943;司法行政部编:《三十五年度司法统计年刊》,南京,司法行政部,1947。

[4]田奇、汤红霞选编:《民国时期司法统计资料汇编(1)》,序3页,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3。

[5]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主编:《北平市统计览要》,64页,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1936。

[6]张镜予:《北京司法部犯罪统计的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

[7]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36页。

[8]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

[9]周叔昭:《北平一百名女犯的研究》,载《社会学界》,1932(6)。

[10]林颂河等编:《北平社会概况统计图》,社会调查所,1931。

[11]申报年鉴社:《申报年鉴》,1933—1936。

[12][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邢文军等译,346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13][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邢文军等译,349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14]民进中央宣传部编:《严景耀论文集》,7页,北京,开明出版社,1995。

[15]王均:《1900~1937年北京城市人口研究》,载《地理研究与开发》,1996(3)。

[16]整理自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17]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1932年度),278、279页,南京,司法行政部统计室,1935。

[18]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44页。

[19]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47页。

[20]《马德山因盗窃判刑3个月,郭玉山因盗窃判刑2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708,1936。

[21]《李玉亮因盗窃手推车判刑3个月、刘耀斌因盗窃其父怀表衣被判刑6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709,1936。

[22]《西郊发现女大王》,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2-21(7)。

[23]严景耀:《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载《社会学界》,1928(2),47页。

[24]《刘谢氏因重婚罪判刑1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669,1935。

[25]《梁李氏因重婚罪判刑4个月、马与氏因重婚判刑2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4425,1937。

[26]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45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27]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45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28]李剑华:《犯罪社会学》,147页,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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