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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监狱生活(第2页)

二、疾病和死亡

民国时期,随着现代卫生观念的引入,卫生成为衡量一个监狱狱政水平的重要指标。1913年12月1日,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第八章“卫生及医治”有十条。其中规定:监狱须洒扫洁净,房间及衣类杂具厕所便器等类须定次数清洁;在监者须沐浴,四月至九月至少三日一次,十月至三月至少七日一次;在监者每日须运动半小时;在监者患病时,须按时治疗,病重者收入病室;病重者经监狱长官许可,可以自费招请医生治疗。[71]1928年10月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又增加了一条,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疾病,认为监狱内不能适当医治时,可以呈请监督官署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院。[72]

与旧监相比,新监的卫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监狱卫生问题仍然极大地困扰着监狱的管理层。1915年京师第一监狱的年度统计表之《在监人病名区别表》显示,当年患病的男犯为555人,女犯为109人,末日在监人数[73]男犯为567人,女犯为111人,患病人数占在监人数百分比,男犯为97。88%,女犯为98。20%。[74]监狱中的犯人几乎人人为疾病所侵袭。

从表5。10中可以看到,患病人数最多的病症主要是,男犯为胃病66人,皮肤病66人,支气管炎50人,半身不遂42人,流行性感冒36人;女犯为胃病24人,半身不遂13人,流行性感冒10人。上述病症显示北平的监狱在卫生上面存在诸多问题,这是造成监狱内疾病盛行的主要原因。犯有胃病的人犯数目最多,则明显对监狱犯人的饮食质量提出质疑。皮肤病、支气管炎和流行性感冒也是犯病人数较多的疾病,这几类疾病的生成与环境卫生密切相关。很明显,民国初期监狱的卫生状况相当恶劣,卫生环境成为犯人健康的最大杀手,监狱卫生亟待改良。

表5。101915年第一监狱在监犯人病名表

续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为卫生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监狱在犯人入狱的第一天,就会由监狱的医士对犯人进行例行的健康检查。第一监狱的健康诊断项目有:(1)体格,记录犯人的身高、体重、营养状况等;(2)皮肤,犯人皮肤的色泽,有无疤痕及皮肤疾病等;(3)颜颈,如犯人的容貌、口咽腔及腺肿情况等;(4)神经系,如犯人的精神状态、有无麻痹等;(5)胸廓状态,如胸形、胸围、肺活量、呼吸音及心音等;(6)腹部状态,如外形、内脏情形;(7)五官,眼鼻耳情况;(8)家族病史;(9)入监前职业过去及现在病症。[75]第一监狱的健康整诊断项目是相当详尽的,为了对犯人的健康情况作进一步追踪,第一监狱每年还会对在监人犯进行二到四次的健康诊断,确保犯人在监狱期间的身体健康。

对患有精神错乱病,有严重疾病并危及生命健康,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犯人,监狱方有权拒绝收监。在完成入监时的健康体检外,监狱还必须对犯人个人的关系进行调查,登记犯人的十指指纹及相貌特征,接受入监的训示等只有这些程序全部完成,才可以将犯人收监。犯人入监时如带有银钱等物品,由狱方代为慎妥保管,待犯人出狱时返还。在上述各类手续中,登记犯人的指纹及相貌,较为麻烦,如登记指纹必须要求犯人的两手十指,一一按印留存,登记相貌更加细致,要求详细描绘犯人的五官和四肢情况,如犯人相貌是否有残缺,四肢有无残疾诸如此类,对于犯人相貌的特别之处尤为注意,所有的信息必须翔实记载。监狱给每一个犯人建立了一份档案,这些记录收录在档案中,随时可供翻查。[76]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监狱的记录并不是很严格,很多犯人的记录是不完全的,如犯人的个人关系、住址和职业等出现未填或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因为:(1)监狱在接收犯人时对法院的记录并没有做核实,有时犯人的住址和职业变动的情况没有及时更新,如孙德山的职业就出现两个相异的记录——买卖和拉车。[77](2)犯人的个人关系需要监狱方派人调查,对籍贯非北平的犯人很难进行调查。(3)调查和填写记录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失职,如姜振恒的财产关系为“四十亩田,二十间房”,他的家庭生活状况为“贫寒”[78],在财产关系上逊于姜振恒的王庆有“十余亩田,几间房”,而他的家庭生活状态却为“稍可支付”[79],这类记录明显是工作人员的失职引起的。

犯人在生病后,若有病犯监狱无法治疗之时,可以将病犯送到医院治疗,狱方须派驻院看守。河北第一监狱长期受经费不足的困扰,监狱人手不足,典狱长吴峙沅用临时选用驻院看守的方法来解决。临时看守在医院驻院戒护,待病犯痊愈回监后即行裁撤。遇有精神病人犯,则须将其送往精神病疗养院治疗,精神病疗养院对于送院病犯仅负医治医务不负管理责任,若有精神病人犯,需转送医治者,监狱必须派看守三人,驻院轮流监视,以免发生意外。

狱政改良的要旨在于改善在监人犯的待遇,剥夺其自由但不可伤害其身体和生命,“监狱之规则倘不能适合于卫生的原则,则最易致人犯于瘦毙,不幸发生厉疫,死亡人数,亦或更甚于施以残酷之刑法。职是之故,监狱卫生若不加以研究,则何异于处以自由刑者,而处以身体刑或生命刑也”[80]。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权力对监狱的卫生是非常重视的,监狱卫生成为监狱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从第一监狱的《卫生事项月报表》看,监狱卫生不仅关注监狱的清洁工作,与犯人身体健康相关的饮食、沐浴、运动等也被纳入到监狱的常规卫生中去。在监狱的努力下,监狱卫生状况较北洋时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监狱卫生的改善直接后果就是在监人犯的患病率下降。1934年患病的男犯为243人,女犯为59人,末日在监人数男犯为640人,女犯为108人。[81]患病人数占在监人数百分比,男犯为37。97%,女犯为53。15%,与1915年相比在监人犯的患病率大大下降。

表5。111934年第一监狱在监犯人病名表

除常规的卫生要求外,针对不同的疫病,国家权力采取了不同的办法。1928年北平流行猩红热病症时,北平地方法院因监狱收容的男女囚犯人数较多,疫病容易在囚犯中蔓延,如监狱不能及时医治会导致囚犯有生命危险,于是要求监狱典狱长及看守所所长由监狱的医师对所有囚犯进行检查,诊察有无患上疾病,倘有疾病,立即提入病监救治。倘有猩红热病发现,要求医师特别救治,不要使疾病在监狱中传染。1930年河北法院制定了防范办法四条,令各监狱及看守所主管人员遵照办理,要求:(1)监狱的各个房间应每日勤加打扫、洒布石灰;(2)罪犯之所穿衣服要勤加洗涤;(3)犯人饮食务求洁净;(4)遇有传染病者必须立即隔离治疗,并急行清毒。[82]

以第二监狱为例,1934年的死亡人犯数与1932年、1933年比较,约减少了13,死亡人犯约占犯人总数的310。[83]第一监狱1936年因病死亡36人,[84]1937年1月到5月因病死亡14人。[85]病犯因病死亡后,先由医务所长向典狱长报告,注明姓名、死亡原因及时间,由典狱长向地方法院检察处报告,在提请的报告中必须引用医务所长的报告。要求注明姓名、年龄、籍贯、犯罪类型、刑期、入狱时间等。[86]法院检察处还要派员对犯人的死亡情况进行核实。死亡人犯的尸体,一般交给家属抬埋,如家属远在异乡,不能前来者,由监狱备棺暂行假葬,设立木标为记,待其家属来领,其遗留物亦交与家属。如无家属来领,经过一年后,囚犯遗留的衣服,会由监狱斟酌给予出监后没有衣服的囚犯,遗留的金钱财物,拨充入监狱的慈惠费中。无家属认领的尸体,由监狱代为埋葬。然而无人认领的尸体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就是被当作教学解剖。早在民国初年,囚犯死亡后,无亲属认领的尸体会交由医学院解剖。有时医学学校也会提出申请,要求领走无亲属认领的尸体。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将死刑犯的尸体用于解剖的惯例依然存在,例如,被警备司令部判处死刑的抢匪,在执行死刑完毕后,由军政部陆军医学院抬往医院用于解剖。[87]

图5。2京师第一监狱致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收取因病身死犯人尸体的公函

《京师第一监狱关于全年死亡人犯请检验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11583,1919。

从表5。12中可以看出1934年第一监狱的患病人数占在监人犯的比例还是很高的。男犯病死占患病人数的比例为9。2%,女犯更高,居然达11。1%,这说明监狱的卫生情况虽得到好转,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卫生问题依然成为影响囚犯健康的重要问题存在,监狱虽有医务室的存在,但医疗水平也有限,轻微的疾病医务室还可以治疗,如果是稍微严重的病症,监狱往往束手无策,如安金和在1934年以危害民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在第一监狱执行,在入狱时安金和的脖颈生有恶疮,并患有肺结核病症,一直在狱中医治,在距离出狱仅30日时,因病死于狱中。[88]

表5。121934年第一监狱在监犯人病死人数占患病人数比例表

变死指的是在监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大多指犯人的自杀。1935年7月17日第一监狱发生了一起犯人自杀事件,当天上午四时半,女监看守白玉福依照惯例将充当杂役的女犯李高氏、孙程氏、王张氏、张牛氏等四人提出,至监内放洗脸水。张牛氏声称出恭,白看守当即允许,并跟随至监外走廊监视。张牛氏得到允许后走到恭桶旁边,并未出恭而是提了一个水桶向井台方向走去,白看守以为张牛氏要提水洗桶,不料张牛氏走到井旁瞬时跳入井内。因事发突然,白玉福无法阻止,立时向监狱报告。待将张牛氏从井中捞出后,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注射强心针,但因救治无效,当时气绝身死。事后,监狱对张牛氏自杀事件进行调查。张牛氏时年27岁,因犯杀人罪经北平地方法院于1935年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3月21日送第一监狱执行。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载张牛氏因心神失常,在砍死嫂子张李氏母子后,又将自己的亲生女儿砍死,在入监健康检查时,监狱方也确认张牛氏是精神错乱病的患者,只是张牛氏在入监后,行为举止与正常人无异,经医务室医士诊断,认为她患有神经衰弱,建议女监主任多让她在外活动。为此,张牛氏成为监狱的杂役,因杂役的工作可以多在外活动,呼吸新鲜的空气,但未料到会发生自杀事件。监狱经过简单的调查,认定张牛氏自杀的原因是由于自己的精神病症,只是在事件后,河北高等法院对监狱相关人员给予处分。看守白玉福,主任看守刘善卿、赵爱贞记大过,候补主任看守侯定璠,第三科主任看守吴定凯记过一次。[89]张牛氏的案例显示,监狱虽有权不接受精神错乱者,但是一般情况下,监狱很少拒绝。张牛氏在入监后,监狱并没有对她与普通犯人作区别对待,只以充当杂役多做运动。张牛氏的调查也显示,监狱对变死病人的死因原因调查是不重视的,从监狱的调查来看,监狱首先翻阅的是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犯人入狱的健康检查记录,对于张牛氏患病的原因,以及她在入狱后的情况并没有调查,张牛氏事件的显示一方面监狱方仅关注在监人犯身体的健康情况,对在监人犯的心理健康没有涉及,另一方面也显示在狱政改革中政府标榜的“人道”在面对监狱人犯死亡问题上的态度的轻忽。

三、身体的改造

监狱作业始于清朝末年,1902年时任山西巡抚的赵尔翼奏请设立罪犯习艺所,将被判处遣军流徙等刑的罪犯改为去习艺所服役。190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兴办习艺所。最早的习艺所将犯人与需要援助的人分开,它更多的是满足了低层次阶级的职业训练,民国时期的监狱主要是效仿了“习艺所的教育使命和重视专业培育的方法”。[90]

“监狱作业,所以策励犯人,俾于出狱后得谋生活,非为国家收入之计也,改革以来,迭经训斥进行,颇见成效。迩缘时局影响,周转不灵,作业或不免中辍。殊于监狱改良,显有未协,为此令饬该所厅处,督饬所属各监狱,迅速恢复,并令扩充,惟因注意成就各人技艺,故设科不厌繁多成品必期简易。俾个人得以艺成,出外易谋生计。”[91]监狱设立监狱作业的目的就是使在监人犯在出狱之后,“技能熟谙,职业无忧,生活安定,得复归于良民生活而不致再行犯罪,成为有益社会之人”[92]。

从作业的种类来看,民国时期的作业可以分为基本的科目及其他的科目,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作业应定必要科,其余视各处情形酌行分科,监狱必要科如下:裁缝科、建筑科、织布科、杂物科、印刷科、木工科、制纸科、种菜科、洗衣科、制米科,其余因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之必要科,但以有余力为限例如织毯科、竹木科、制酱科”[93]。大部分的监狱作业是在监内进行,也有少部分是在监外进行的,如农作科等。农作科种植菜蔬,除供给本监囚菜之用外,其余销售市场并附设畜牧,饲养猪鸭。1934年第二监狱外役农场作业,收获颇丰,计收白菜九万余斤,除留作本监做菜食用外,有两万斤左右卖出。制面科除自制囚粮玉米面之外,并代北平看守所制面。[94]

1931年第一监狱设有织布科、缝纫科、木工科、藤竹科、钣金科、洗工科、农作科、制面科、理发科、糊盒科各一处,鞋工科、毛线科各两处,印刷科六处分为制版课、铸字课、铅印课、石印课、刷印课、中西装订课,以上作业工场共计有13科20处。此外还有炊场两处,看守厨房一处,男女监清洁共四班以及营缮一班。就役作业的人数来看,第一监狱1931年的作业人数约为90%,而没有进行作业的监犯主要是不能服劳役的病犯以及政治犯。监狱设置的作业科目并不是固定不变的,1935年第一监狱有作业11科,其中印刷为主要科目,承印各机关、学校、商店、书局一切文件及书籍。与1931年比较,第一监狱在1935年作业的科目缩减了两科,监狱缩减科目的原因是经济上的,如果设置的科目不能给监狱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监狱会很快将它取缔或缩减。

1936年第一监狱末日全监作业人数为601名,其他服役炊场扫除营膳囚犯计109名,俄犯、政治犯、因疾病或惩罚而免役的囚犯与新收未役的囚犯有155人。各科就役人数有:印刷科129名,织布科216名,制面科65名,农作科21名,缝纫科71名,鞋工科16名,毛线科52名,板金科10名,木工科5名,洗工科16名。[95]监狱作业的人数多少,以监狱的实际需要以及经济利益为考量。第二监狱有:窑科,制面科,藤竹科,缝纫科,纺织科,鞋科,木科,农牧科,金木科,印刷科,芦柳科,洗濯科,理发科,裱糊科。各科之中,以鞋科工作人数最多,分几个工场工作,人数在200名以上。鞋科工作主要是制作千层底鞋,制作鞋底的原料就是麻绳。一双鞋底作成功后,可以净赚洋五分,获利较多。为了鼓励犯人积极从事监狱作业,监狱会从作业获得的利润中拨出一部分作为犯人的赏与金。凡工作努力,制作的产品质量精致,平日行为属于良善的囚犯,每月月终可得赏与金,多则有三元余,少亦可获数角。一般犯人会按年将所得的赏与金寄回家乡以作养家糊口之用。如没有家庭的犯人所得的赏与金,由狱方代为保管,待其刑满出狱时照数给予。狱方认为,犯人得到的赏与金的利益有二:一则可将所得之钱,作一小本经营,以解决个人生活,二则远道之人,亦可将赏与金,作川资回乡,不致再漂流异乡,重入歧途。[96]

为促进监狱作业起见,南京司法部曾举行数次监狱出品展览会,1935年5月15日司法行政部在南京举行各省新监成绩展览会。[97]1935年11月15日司法行政部又举行全国国货样品展览,向各省市国货厂商及各地监狱征集样品。河北的各个新监都参与了这次展览,其中河北北平第一分监的样品有,十一寸景泰蓝瓶、色条布、十寸景泰蓝。在最后的等级评定中,河北第一监狱获得甲上的成绩,第一监狱分监获得甲下的成绩,第二监狱为乙上,第三监狱为甲上,第四监狱为甲下。[98]

监狱作业是民国时期行刑感化的重要实践,旧式监狱的犯人,终日坐在监房中无所事事,这种机械和无聊的监狱生活,使得犯人非但没有对自己犯有的罪行作忏悔,还使犯人深刻地感受到被囚禁的奴隶生活,“则他们的性情,非特不能改善,反愈趋恶化”,“一旦出狱,再与社会接触,其危险性,必定教前更大”[99],监狱作业除教授犯人生活的技能外,更重要的是对犯人的身体进行改造,通过监狱的劳动生活,使在监人犯习惯用双手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去,改变其原有的惰性,养成劳作的习惯,因此监狱力求让在监人犯尽可能全部都参与到监狱作业中去,以劳动来重塑犯人的精神,犯人在出狱后,才能适应监狱外的社会生活。

然而在监狱的实践过程中,监狱作业改造犯人的目的并没有达到,主要在于对监狱作业的改造作用更多地停留在理论方面,监狱更多的是把监狱作业视为犯人在监狱的日常工作。犯人在入狱后,由监狱安排犯人进入某一工厂,至于犯人是否适合,犯人的工作效率如何,监狱作业能否创造出效益,改造犯人的效果如何,不在监狱的考虑范围之类。在整个民国时期,监狱作业的功能沦落为向司法部上呈报表中增加的数字。正如严景耀在对监狱作业考察后认为中国的监狱作业是失败的。[100]

四、“被优待”的政治犯

北平监狱中的政治犯人数是相对较少的,大部分的政治犯被关押在特别看守所或军事监狱。[101]1932年第一监狱关押的政治犯有25人,其中有15名是天津送来的,罪名全是“反革命”。例如,赵文琨、张崑山二人在吉林省立第四中学毕业后,来北平的大学就读。二人在1930年10月9日晚10点带着“反革命”宣传品出学校宿舍,想要散发,走到骑河楼东口时正值内六区巡官以及巡警五人穿便衣在附近巡查,见二人形迹可疑,尾随二人之后。赵文琨、张崑山见有人跟随,急忙将手中传单抛在地下,分头逃跑,巡官急忙鸣笛召警,将二人捕获。第二天在赵文琨的宿舍中搜出的练习簿内有开会记录,内容有9月7日联合示威、庆祝苏维埃政府成立、反对军阀混战,反对帝国主义派兵来华等的议案和标语。12月12日,法庭以赵文琨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崑山以加入以“反革命”为目的的集会,执行重要事务,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102]

监狱为了防止政治犯在监狱中宣传他的思想,将政治犯与其他犯人隔绝。监狱方遵循政府颁布的管束条例管理政治犯,政治犯禁止在监狱工场做工,每天24小时只准上午在户外运动30分钟,下午在户外运动30分钟,每天共在户外运动1小时。其余时间就在屋内待着,坐卧则听其自便。屋内是不允许生炉子的,可以在屋内看书。衣食起居方面,冬天给一身棉袄棉裤、一件棉袍、一双棉袜、一双棉鞋、两条棉被,自己有棉被的就少给一条,政治犯可以自带棉被进监狱,但事先得接受监狱方的检查。

第一监狱的监房分单居和杂居两种,单居室内有木床一个、草褥一条、棉被一条、枕头一个、被单一条、恭桶一个;杂居室内,床被等都一样,不过分为三份。囚犯的房间的分配按品行的好坏,品行好的,可以杂居在一起,否则为防范起见,让他们分住一间。政治犯的房间为分居监室,监房比单居和杂居房都要大,另外还多了一张桌子。《世界晚报》的记者去监狱参观时,监狱方认为政治犯在监狱内很守规矩。记者与一个政治犯有简短的交流,政治犯主动问记者:你是来参观的吗?记者答是的,并反问道:你那**的花棉袄是自己带来的吗?政治犯答曰是的,并向记者说道:我有六十天就可以出监狱了。记者因他是政治犯,不便与他交谈,离开后向陪同的主任看守长马俊臣询问这人是什么政治犯,马答曰:是国家主义派,原判三年,大赦后减去一年半。记者随后又在养病室看见了一个快病愈的政治犯在内养病。[103]

民国时期的政治犯大多被移交到军事法庭审理,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对政治犯进行审讯的事例是比较少见的,国民党对对立的政党的打压是不遗余力的,秘密处死的政治犯由于缺乏资料,无法调查。从第一监狱关押的政治犯看,青年学生以及持有不同政见者的比例是最多的。法院看守所的绝食行为表明,监狱中的政治活动是存在的。从政治犯的待遇上看,政治犯“都在民国监狱里受到一定的优待”[106]。1931年北平政府接行政院训令,规定政治犯赦免后,其查封的财产应以已经处分或原状不能恢复者为限不发还,余者一律发还。[107]对政治犯财产的返还,也表明这种优待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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