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人犯罪者,最常见的就是借用军人的身份,行使军人的特权,如免费乘车等,身穿军衣,冒充军官,坐长途汽车来往平津各处。还有人伪充东北陆军旅长,发卖委任状,借以谋财。[30]在前门箭门地方,有军人冒充副官,托词奉命检查行人,向过往行人搜查借此搜刮行人身上的钱物,有一个行人因为身无分文,竟将他所着之衣服扒下[31],阜成门外一户专门伪造军界委任状及白绸符号,上印有“讨逆军第一路总指挥”戳记。[32]还有李振玉冒充军人在天桥布铺窃取布匹,[33]陈森假充军人行使伪币等。[34]
冒充军人抢劫杀人案件也时有发生,抢匪一般身着灰布衣,手持武器。例如,陈继顺结伙10余人在京南黄村等处拦路行劫三次又在高米店高德明家抢去现洋20元。李永泉等4人冒充军人结伙诈财持械抢劫,屡次在雷桥等处结伙拦路行劫并将素识人徐德用枪击毙。[35]
冒充军人犯罪之所以与军人犯罪密切相关,在于它是军人犯罪的衍生物。民国时期北京的军人代表着一个游离于司法系统的特殊存在,军人的特殊地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给予认可,这种基于国家话语支持的特权,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正是军人的特权,造成了冒充军人犯罪的出现。时人对冒充军人犯罪有清醒的认识:
冒充军人之风,在军阀当国之时代为盛,近亦常常有之未能绝也。以非军人而冒充军人,则冒充者之不肖,似于真正军人者无涉。显冒充何不于工人、商人、农人而必于军人,则军人似不无招人冒充之道也。
吾人以臆度之。军人而招冒充之道者有三:
一、军人权威优于工人、商人、农人
二、军人受普通法律之制裁轻于工人、商人、农人。
三、军人间有类似冒充者之所为。有此三事,故无怪人之冒而充之矣
故吾人对于禁止冒充军人之意,与其严惩冒充之人,不如塞绝招人冒充之道。[36]
在北平发生的军人犯罪案件中,除非当场抓获,否责很难区分犯案者的身份。许多档案和报纸中,犯案者一律以军人或谨慎的以“身衣军服”[37]者称之,然而在北平市政府看来,非在职军人和冒充军人者才是犯案者。
三、政府对军人犯罪的应对
军、警、宪对北平的治安负有维持之责,警察虽是北京街头秩序的主要维持者,但是警察对街上游散军人的滋事,斗殴等行为是无计可施的,即使有军人出现了犯罪行为,大多数警察面对军人,往往屈从于军人的威吓。北平市公安局局长赵以宽训令各区署警察振作精神:“北平警察,历年受军阀压迫,往往心存畏葸,以致各区署地界内遇有发生各项事故,或仅以调停排解希图了事,或因有所顾忌袖手旁观,实属有亏职守,当此训政期内,警察负责纂重,讵容有此现象,各该署长等本有督饬重责,应即振作精神应付事机,所有以前各种积习,务宜汰除净尽,各署员办事员等,职在辅助,亦当认真做事,竭尽职守,其巡官长警等执行警察职务,尤应明白事务,并仰该署长等不时召集训话,勤加考察,用资纠正,嗣后倘再有前项情事,定必依法惩办,莫谓言之不预。”[38]即使有被警察抓获的犯罪军人,在交北平地方法院时,北平地方法院往往会将犯罪的军人交平津卫戍司令部或军警联合办事处裁判,也就是说,对于军人犯罪的问题,北平市政府是无法管束的,只能依靠军队和宪兵对军人进行管束。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北平的实际掌控者平津卫戍总司令阎锡山训令,严禁军人包运货物,包揽客票及扣留车辆,私运烟土,倘有再犯,一经查明即行枪毙。[39]阎锡山的严令表明北平的军人犯罪已经成为危及北京治安的重要因素。北京街头时常出现有服装不整的军人,这些人路遇官长不知敬礼,乘坐电车不知买票且时常与售票人发生冲突,蛮横异常,娱乐场所妓馆等处亦时有军人混迹其间任意搅扰,肆无忌惮。不仅玷污了军人的声誉,还有宵小伪作军人以鱼目。在北平市政府及军方看来,军人多是肇事,犯罪者多是闲散军人以及冒充军人者。故警备司令部和卫戍司令部对于在职军人制定了一系列约束军人的规则。如限制军人外出,北平城郊驻军各部于每晚点名后禁止士兵外出。[40]禁止军人在娼寮冶游等。军队对在职军人的约束中,很少看见确切的惩治规定,大多数的规则上多是“从严惩处”等空洞言语,我们很少看到对在职军人的惩处,除非是很严重的罪名,一般情况下在职军人往往能逃脱惩处。
对于一般滋事的游散军人,因其所犯的罪不甚重大,不过拘留一两月,释出后仍到处滋事,对此北平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规模游散军人收容所,地点在后门燕翅楼。市政府的目的是,通过将闲散军人收容,或使其修路,辅助公务局之不及,或使其做工,学习各种手艺,授以谋生之技能,以达到维持治安的目的。
随着北平市不断出现的“穿军服人”的犯罪行为,北平市政府意识到因闲散军人而引发的暴力犯罪的日益增多,使得闲散军人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直面的严重问题,北平市政府不得不采取强硬的措施。北平绥靖公署以北平各部队资遣士兵,有未回原籍者,常发生闲散军人在市内各处屡滋事端,严重影响了北平的治安为由,对闲散军人施行严厉取缔的政策,以免闲散军人滋事。为整军容以及防止不肖之徒乘机假冒难辨真伪,对各部队士兵及各官长私寓之夫役等往往服装不整或符号不全有碍观瞻者,由绥靖公署协同警宪逐日派队稽查,如有闲散军人即予解除军服,驱逐去境。[41]例如,李志绥时年20岁,原在陆军九十八师第二连当二等兵,驻防江西沙城,1934年8月12日因腿疼不能下操被军队开除。开除后李志绥身着军服自南昌坐轮船至汉口,乘火车来北平,希望找到朋友借钱回武邑原籍,但是没有想到,到达北平后,遍寻不着朋友的踪迹,身无分文的李志绥只能在前门大街以乞讨为生,被宪兵查获。公安局认为“李志绥以生活无着,沿街乞讨,殊碍军誉,李志绥正在青年,穷困潦倒逗留在平,其形状可怜,但恐其铤而走险,有危害公安之虞。现将军用物收回,李志绥送公安感化所收容感化”[42]。退伍军人常子升虽无犯罪行为,因携带枪械零件被驱逐出境。[43]李志绥和常子升并没有犯罪的行为,只是由于二人拥有军服和枪支零件,就被认为是社会治安的潜在危害者。
1932年内四区报告界内小珠帘胡同门牌十号住户余秉仁宅被匪搜去财物,匪逃未获。因此北平市公安局以本市近来抢案迭次发生,会同军警机关对于闲散军人,严加取缔,《调查在乡军人规则》第九条规定,将本市退职军官退伍士兵加调查依照法定调查表填注,列为特别户籍随时侦查其行动。[44]在乡军人系指居住在北京四郊的退职或退役之军官佐及退伍之士兵,《调查在乡军人规则》主要是对北京的在乡军人状况作一了解。
从表3。1中可以看出这些在乡军人正值青壮年,主要来自于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在进入军队前军校毕业或肄业的人有7名,务农的有3名,行伍出身的有3名,其余为4名,在退伍后,赋闲在家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64。5%,即便是有职业者,好一点的不过是保安一队的稽查和北平公安局第四科科员,都是下层民众中的一员,境遇可见一斑。
表3。1北平在乡军人名册
续表
北平市的闲散军人过多,而这些退伍军人在退职后的境遇不佳,而军队对于这些滞留在北京的退伍军人竟采取了驱逐的政策。应依照中央前次颁布的调查在乡军人规则第一第九等各条之规定,凡退职退役之军官佐士兵列为“特户户籍”,军队和警察对这些人要随时注意,至于浮居亲朋家内或寄居会馆寺庙的闲散军人,应即设遣送回原籍,以免别生事端。[45]1936年,北苑二十九军第八旅司令部副官苑朝選等人手持旅部公函,到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区署第十九段自称为第八旅稽查人员,在北苑附近村间查获形迹可疑之无业游民等七人,这些人均是由军队退伍逗留此地,似此可疑之徒,“若不加以驱逐,深恐滋生事端,为害地方,”[46]将七人解送公安局。经过审讯,这七人均曾在二十九军第八旅充当兵夫,或因年老,或因患病,先后被革退伍,只以贫乏无力,不能回籍,只得在北苑附近居住谋生。第八旅因恐这些退伍军人长期逗留滋生事端。以孙登殿等七人既系是退伍兵夫,复无正当营业,未便任其流落乡间的理由,将这七人分别驱遣,以靖地方。
七人中的孙登殿45岁,山东费县人,曾在二十九军第八旅十五团三营九连充当伙夫,在张家口驻防,于1936年3月间因年老被革退伍,至4月间队伍开来北平北苑驻防,随同来平。同为二十九军退伍军人的李继德在六王坟村租得房屋居住,孙登殿在他屋借居,每日在北苑附近以卖青菜为生。李继德44岁,山东滕县人,在二十九军第八旅十五团团部充当伙夫,因年老退伍,携妻子李鲍氏在队伍换防之际来平,在六王坟村租住。[47]
军人犯罪的产生与中国的军阀政治密切相关,从犯罪军人在军队上的地位看,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军人犯罪,另一类是军官犯罪。中国军队中最基层的士兵,多半是无法糊口的农民和城市中的失业者。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中有“好汉不当兵”的说法,可见在传统的社会理念中对于当兵是很排斥的。能够辛苦度日的人们,是无论如何也不会选择当兵的。可以说,中国社会当兵是无法谋生者的选择,也就是说,当兵者来自于贫困的家庭,这些人自然也谈不上接受学校教育了。对于这些当兵者来讲,利益是他们当兵的唯一驱动力,“如果没有更好的谋生出路,那些贫穷不堪的士兵就不愿意离开军队”。[48]
从晚清北洋军阀开始,中国军阀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一股新兴力量,与此同时,军人成为中国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存在。军人犯罪案件在北平的频发还与北平的军管城市的事实相关。1928年北平特别市成立初期,北平实际上纳入到晋系军阀阎锡山的实际控制之下,1930年中原大战后,北平又成为东北军的势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