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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大革命和当时的法国02(第1页)

结论大革命和当时的法国02

因此,在雅各宾派看来,环境可以使恢复国家权威和中央集权合法化。1793年9月29日的最高限价法把经济领导权交给了国家。共和二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的法令则把一切法定社团和公务人员置于救国委员会的直接监督之下,把警察总局置于领导之下。然而,双重的矛盾破坏了共和二年雅各宾的专权国家。统制经济把产业主、生产商同雇工、消费者对立起来。此外,雅各宾的集权触犯了无套裤汉要求直接民主的自然倾向。救国委员会的专政把民众活动分子置于严格纪律约束之下,并且镇压拒绝服从的人。共和二年的雅各宾国家并不像1791年的资产阶级自由国家那样建立在某个阶级的社会基础上,因此它很不稳固。热月9日以后,大厦崩塌了。

资产阶级的自由国家又得以恢复。经济摆脱了国家的控制。共和三年宪法回到了制宪议会的自由体制。纳税人选举制把人民大众排除在政权之外。经过共和二年民主的尝试后,显贵们的阶级意识变得更加强烈了。如果说共和三年宪法恢复了三权分立,并且剥夺了执行机构的一切财权,那么它却强化了国家的权力,并且保持了一定程度的集权。督政府负责共和国的内外安全,掌握武装力量(宪法第144条)。它可以签发传票和逮捕证(宪法第145条),任命专员监督和保证法律在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得以实施(宪法第147条)。行政权并不完全分散,市政当局服从省政府;省政府服从部长。拥有很大权力的督政府特派员直接同内政部长保持联系,在各级行政机构代表政府并确保它的权威。在实践中,对国家权力的维护更表现在直接任命大批在理论上由选举产生的行政机构和法院,扩大规章制定权,加强警察机器及其专断权方面。由于人民大众被纳税人选举制排除在外,贵族尚未顺从,一部分资产阶级敌视当局,因此督政府时期国家的社会基础极为狭窄。由此导致了对宪法的**,共和五年果月以及共和六年花月两次选举结果被宣布无效。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立法机构服从于执行机构。各姐妹共和国的执行机构得到加强,在荷兰、瑞士、罗马都如此。每年一度的选举保留了自由体制的特点,却造成执行机构不断受议会多数变化的制约,从而导致它的瘫痪。1799年,对外战争和雅各宾派势力的抬头使资产阶级认为必须最终加强执行机构,这就是雾月政变的由来。

共和八年的宪法以自行加聘取代了选举,最终制服了立法机构,并把行政权力集中在首席执政官的手里。1789年人们梦寐以求的自由国家终结了。军事独裁虽然剥夺了他们的政治权利,却捍卫了显贵们的社会优势。新的专权国家不久就把社会基础扩大到归附于它的贵族。而它仍然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国家。

2。世俗化与政教分离

遵循着事态发展的必然逻辑,革命逐渐用一个世俗的、与宗教分离的国家代替了王位与祭坛结合的神权国家。

享有特权的公共崇拜制度首先代替了国家宗教。制宪议会最初根据人权宣言第10条只是对此予以容忍。但是到1790年4月13日,制宪议会认为“它对信仰和宗教观点没有、也不能有任何权力”,因此拒绝继续把天主教视为国教。1790年7月12日通过的教士法仍然承认天主教对公众信仰的垄断。户籍、教育、救济等事业仍在教会掌握之中。由教士法引起的教会分裂成为促进演化的重要因素。对反抗派教士的斗争和对宪政派教士越来越强烈的仇视渐渐打击了教会,继而对宗教本身也带来了损害。

国家世俗化在1792年8月10日之后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8月18日,鉴于“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不能容忍任何行会”,立法议会取消了从事教育和救济的宗教团体。各医院和慈善机构、各学院和大学的财产都被出售。教育和救济全部实行世俗化。8月18日的法令还规定,除了司祭在执行职责时外,其他任何人一律禁止穿着法衣。8月26日,反抗派教士被勒令在15天内离开法国,否则就被流放到圭亚那。尤其是,1792年9月20日立法议会决定实行户籍世俗化,从此把它交给各市政当局管理。同一天,鉴于“婚姻只是一种世俗的契约”,“离婚的权力来自个人自由,而不可解除的契约将是不幸的”,立法议会规定允许离婚。

政教分离是内战和抛弃基督教信仰导致的结果。起初,国民公会曾同宪政派教会和解,在它1792年11月30日的致词里否认自己有意剥夺公民“由教士法规定派给他们的司祭”。1793年6月27日,国民公会宣布将教士的待遇列入公债。但是它对待反抗派教士比立法议会更为严厉。1793年4月23日,它下令把他们立即流放到圭亚那。不久,宪政派教士被怀疑为保王派和温和派。渐渐地,仇视的措施越来越明确。从1793年7月起提出了教士的婚姻问题。8月12日,国民公会决定“天主教司祭不再因结婚而被免职”,结过婚的教士可以重新或继续履行圣职。1793年10月5日决定采用革命历法,建立10日休息一天的制度,接着又抛弃了基督教信仰。这是政教分离的决定性阶段。尽管共和二年霜月16日(1793年12月6日)的法案庄严地重申信仰自由,教堂仍然被关闭。这种实际状况在热月9日后得到认可。根据康邦的提议,共和二年第2个无套裤汉日(1794年9月18日),国民公会通过法案决定共和国从此不再支付“任何宗教信仰的费用和教士的薪俸”。这是不言而喻地废除了教士法,实行了政教分离。

共和三年风月3日(1795年2月21日)的法律严格规定了政教分离的体制。共和国不为任何的宗教信仰支付费用,法律不承认任何司祭,宗教的一切公共活动和外部表现都被禁止。然而牧月11日(1795年5月30日),国民公会允许自由使用未出让的教堂设施,但同时规定各种崇拜都可以使用。共和四年葡月9日(1795年9月29日)的法令把所有这些措施法律化,并强迫司祭宣誓“忠于并服从共和国各项法律”。为打击反抗派教士,国民公会通过共和四年雾月3日(1795年10月25日)的法令坚持1792年和1793年的法律。督政府在共和五年果月19日(1797年9月5日)法律的第24条及后面几条里重申了以上原则。与此同时,督政府雷厉风行地推行了世俗化。共和六年芽月14日(1798年4月3日)的法令规定在公共生活的各方面必须使用共和历,热月17日(1798年8月4日)建立了10天一休的制度,果月13日(1798年8月30日)又规定了旬末日的庆祝办法。在这一阶段的末期,天主教会影响和威望的衰落已经不可否认,它表现为四分五裂的教会穷困潦倒并开始瓦解,宗教活动衰退以及平民各阶层中不信教人数增长。教会和革命在思想意识上不能调和,因此它们始终是互相敌对的。

由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以及全国大多数人对传统宗教的怀念致使执政府时期的宗教得到迅速恢复。但是,波拿巴把宗教看作使社会服从的手段,把教会看成政府的工具。因此,虽然他承认天主教是大多数法国人的宗教,但拒绝给它以国教的地位。他通过组织条例把教会紧紧置于国家控制之下。政教分离消失了1个世纪,但是国家仍然是世俗的。

3。国家各部门

革命完全重建了国家机器,使新的行政、司法和财政机构同资产阶级社会及自由国家的总原则协调一致。

各地方行政机构由制宪议会根据合理的计划重建起来。国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贯彻。行政长官由选举产生。权力分散就由此得以实现。中央政权不能专横地对待代表人民主权的地方机构。地方机构都经选举产生并集体行使权力,因而使得行政机构有所削弱。此外,频繁的选举也引起了不稳定。根据1791年宪法,各省、县级行政机构每两年更换其成员的一半,各市镇级行政机构每年更换一半成员。根据共和三年宪法,每年各省行政机构更新15,市镇行政机构更新12。在这种情况下,要组成一个精通业务的行政班子是困难的,在各市镇和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各省和县的行政机构主要从资产阶级里招聘人才,而各市镇的行政人员则主要来自手工业主、小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等中产阶级。1793年,在县级、尤其是市镇级出现了民主化倾向,甚至连无套裤汉也能参加政权。在农村,由于缺乏有能力的人才,市镇政府的组建通常很困难。因此共和三年宪法决定建立区级政府,由每个市镇出一正一副两名负责人员组成。但是这一做法没有成功。

然而中央集权的倾向在机构合理化过程中已经开始萌发。1793年革命的危机加速了这一进程。革命政府建立了常设行政机构,并且通过清洗实际上用任命取代了选举。共和二年霜月14日(1793年12月4日)的法令规定在各市县级行政机构设立“国家官员”。他们负责每10天向政府的两个委员会汇报1次。办公机构得到加强并实行了民主化。

共和三年宪法通过恢复纳税人选举制把行政垄断权归还给显贵资产阶级。但它还企图通过向各省市级行政机构任命政府特派员来强化国家行政机构。此外,督政府在各方面继续努力改组行政机构,这方面有内政部长弗朗索瓦·德·纳夏托的突出业绩为证。波拿巴的军事独裁正是部分地建立在这种机构改革的基础上。但是,选举仍然保持,不稳定局面继续存在,有时还有不称职的现象。通过共和八年雨月28日(1800年2月7日)的法律,波拿巴取消了选举,建立了一支由他任命的官员队伍。他就这样稳定了行政机构,加强了它为专权国家服务的能力。

司法机构由制宪议会根据和行政机构同样的原则进行了改组。但在这方面,选举没有造成同样的困难。根据1790年8月16日的法律,法官由选举产生,任期6年,连选得连任,任何“没有在法院里当过5年法官或司法人员的人”都不得当选。

共和三年宪法把任期缩短为5年。这些措施仍然旨在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权能。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制宪议会表现出极大的自由主义。没有任何机构负责追查罪犯,检察院被取消了。除了初步预审外,诉讼程序是公开的。控告和审判两重陪审团的建立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司法组织自然也承受了当时形势的冲击,它同国家结构朝着同一方向演变。国民公会取消了关于被选资格在能力方面的条件。只要年满25岁就能当选。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趋于简化。行政机构同时把司法权也抓在手里。革命政府实现了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司法机构同它的分离状况实际已告结束。恐怖主义司法体系的特点是:一方面建立了程序简便的特别法庭;另一方面取消了普遍法的保障。在督政府时期,司法组织并非没有受到这种做法的左右。督政府被宪法授予签发传票和逮捕证的权力。特别法庭以军事法庭的形式继续存在,以审判朱安党或雅各宾派等政治反对派。

最后,革命事业在法典方面并没有完成。大革命摧毁了封建法和教会法并反对罗马法,企图订立一套全国统一的法律。1790年8月,制宪议会通过法案决定建立“一部由简单、明了、符合宪法的法律组成的法典”。1791年9月25日通过一部刑法,28日通过乡村法。1793年8月,在最危急的时刻,国民公会讨论了由康巴塞雷斯代表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民法草案。各届革命议会在这方面即使未能大功告成,却也硕果累累。关于一些基本问题的“纲举法”为后来奠定了基础:婚姻和离婚,继承和立遗嘱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典押。在这方面,热月派政府和督政府时期与山岳派立法相比明显后退。在继承方面,法律的追溯性被取消了。

这样,执政府时期出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它体现了社会的稳定。恢复对法官的任命和逐渐恢复检察院使国家的权力得以加强。

制宪议会建立的财政制度主要表现为实行税务平等和设立3大直接税(土地税、动产税和营业税)。由于取消了间接税,国家失去了重要的经常性的财源。因为一切财政机构都被废除,课税基数的制定与征收都由各市政当局负责,所以国家在财政方面的权力被削弱。事态的发展使国家权威的强化曾一度受阻。

国民公会时期对制宪议会制定的税务制度进行了改革。1793年3月12日取消了营业税,并决定对工商业收入征收动产税。由于内战,1793年的税收减少,山岳派的国民公会便决定征收革命捐,并且进行强迫借款。该措施于1793年5月20日原则通过,9月3日具体落实。其总数确定为10亿,根据累进的比例向收入超过1500法郎(单身者超过1000法郎)的公民借款。热月党又回到制宪议会确定的体制,并于共和四年果月6日(1796年8月23日)恢复了营业税。为了同贬值进行斗争,共和三年热月2日(1795年7月20日)的法律规定,土地税的一半由按票面价值的指券缴纳,另一半由按1790年价格的谷物缴纳。共和七年,整个税务体制由督政府时期的议会两院进行了彻底改造。根据霜月3日(1798年11月23日)的法律,动产税率有了很大提高。雾月1日(1798年10月22日)法律规定的营业税改变了课税基数的基础,霜月4日(1798年11月24日)的法律决定设立第四种直接税——门窗税。同时还改革了注册税(霜月22日,即1798年12月12日的法律)和印花税(雾月13日,即1798年11月3日的法律)。这些基本立法的主要部分在以后一个多世纪里一直有效。这样,有产者得到了满足,国家的收入则仍然下降。但是,议会两院拒绝恢复间接税,只满足于征收烟草税,公路税(又称买路钱)和公共车辆的座位税。

税金上缴情况不好在很大程度上要应归咎于制宪议会确定的征收制度。因为根据这一制度,负责收税的市政当局不可能使用任何强制手段。共和六年雾月22日(1797年11月12日)的法律决定在各省建立由特派员组成的直接税收办事处,帮助各市政当局进行一切“与直接税的课税基数、征收以及诉讼有关的工作”。这还不是专门的行政机构,而是一个普通的检察机关。

在督政府时期,国家财政权力的强化有很大进展。波拿巴只满足于在许多方面使用前人创造的工具。他用专制国家取代了自由国家,建立起一个只隶属于中央政权的有效的财政机构,不久又制作出作为土地税唯一合理依据的土地册。这样,他进一步完善了督政府建立的制度。由于最终稳定了有产者的信心,他使国家的威信得到恢复。第一帝国时期间接税(包括盐税)的恢复标志着税收制度演变的终结,也表明专权国家的强大。

Ⅲ。民族统一和权利平等

法国大革命赋予某些名词以崭新的革命意义。“民族”就是其中之一。当敌人的炮火在瓦尔米即将摧毁法国防线时,凯莱曼在普鲁士人面前喊出了“民族万岁”的口号,使敌人惊讶不已。这一口号传遍了志愿军队伍,使得敌人犹豫了。歌德指出:“此时此地,开始了世界历史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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