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指导人员应以人为本,基本职责是尊重服务对象并促其职业发展。
(2)职业指导人员要尊重差异,不得因为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服务时象。
(3)职业指导人员应主动向服务对象解释职业指导和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程序、局限性及服务对象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4)职业指导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指导时,应与服务对象就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允许服务对象自己决定是否进入咨询关系,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指导人员并对选择的限制予以充分解释。必要时应与服务对象达成书面协议。
(5)职业指导人员要尽量避免使服务对象产生依赖性,尽力避免和服务对象发生双重关系,更不得利用服务对象对职业指导人员的信任,牟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6)当职业指导人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服务对象进行指导时,应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合适的职业指导人员。
(7)职业指导人员要尊重个人隐私,要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的允许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机密。
(8)职业指导人员的工作表现受其能力的限制,因此必须具备完整的专业知识、清晰的自我意识、职业敏感性,以及与不同服务对象打交道的技能,并获得职业资格认定。在实际工作中,职业指导人员有必要接受继续培训和教育,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免因自己的过失对当事人造成伤害。
(9)职业指导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和所在机构负责,要积极促使组织政策朝着有益于服务对象成长发展的方向改进,促使其职业行为朝向高标准发展。
2。2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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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各级别的工作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内容。
3。1职业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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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助理职业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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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职业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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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重表
4。1基本要求比重
4。2工作要求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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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综合评定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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