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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幼儿园教师(第1页)

第一章幼儿园教师

第一节概述

一、幼儿园教师概述

(一)幼儿园教师的含义

教师,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专门职业之一。它伴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因此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教师职业都是最受人尊重的职业。幼儿园教师是指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受社会委托对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保育和教育工作者。

幼儿园教师职业产生于19世纪中叶。在这之前,学前儿童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家长是家庭学前教育的教师。到了19世纪中后期,随着专门化的社会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才有了专门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和保育人员。福禄贝尔于1840年创办幼儿园之后,开始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随着世界各国托幼社会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幼儿园教师逐渐成为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

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幼儿园教师有不同的称谓。自1903年湖北幼稚园创办开始,我国有了第一批幼儿教师,当时被称为保姆,主要由节妇训练而成。20世纪50年代,我国幼儿园教师开始被称为“教养员”“保育员”,但社会习惯上称呼“阿姨”。20世纪80年代,幼儿园教育者开始被称为“幼儿园教师”,到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幼儿园教师”这个名称开始被广泛、正式地使用。

2011年12月12日,教育部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等三个标准文件。《专业标准》中定义:“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资格

幼儿园教师的地位是指教师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经济利益、政治待遇和社会声望。它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也与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既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否则,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1。幼儿园教师的地位

幼儿园教师的政治地位受法律保护。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在提高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规中,对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的职责、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幼儿园教师的政治、经济地位有了法律的保障。根据《教师法》对教师地位的规定,我国幼儿园教师在政治上的地位可以定位为:在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责、对幼儿身心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传播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待遇在逐步改善。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幼儿园教师有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学前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待遇相对较低。近年来,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相继颁布以来,要求“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成为政策目标,我国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地位正在稳步提高。

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声望逐步提升。过去社会习惯称幼儿园教师为“阿姨”。但随着幼儿园教师的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及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我国幼儿园教师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尊重,其社会声望也在日渐改善,并得到稳步提升。

2。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主要是指教师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维护幼儿园教师利益、保证其顺利工作的必要条件。幼儿园教师应享受下列权利:

(1)进行幼儿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幼儿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研究。

(2)从事幼儿教育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幼儿教育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游戏,评定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幼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3。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地位是建立在他们履行保教职责、完成学前教育任务与目标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2013)的规定,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幼儿的保教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4。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1)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教师资格是指要成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所应具备的条件。随着教师专业化发展,各国对幼儿园教师的准入有了明确的资格要求。现行《教师法》在第十条的第一款中规定:“国家施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在我国一旦取得了教师资格,在规定的范围内就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1993年,我国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2000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各地又制定了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使幼儿教师具有了法律规定的资格及认定程序。2011年,教育部颁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大纲(试行)》,规范了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程序。

(2)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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