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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规章制度(第1页)

第九节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概述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

规章制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种条例、办法、细则、章程规定等的统称,它是实施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有关人员在—定范围内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建章立制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和规范管理的必要手段。规章制度作为一种事务文书,看起来只是一些条条框框、内容单一、篇幅不长,似乎没有多少文采,不需要什么写作技巧。但要真正写好它,却并不那么容易。

有的由于内容相互矛盾,条文漏洞甚多,执行中很难“严格”起来;也有的由于标准不统一,上下左右不协调,执行中矛盾重重;还有的由于大话空话太多,语言表达含混,令人无法具体实施;更有甚者,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相抵触,根本就不宜施行。这些情况表明,规章制度的写作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它既涉及管理体制及领导者的指导思想问题,又涉及体式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技术性问题。在规章制度的写作中,必须努力把握其写作特点,讲究内容体式的规范。

(二)规章制度的特点

1。权威性。规章制度属于机关事务文书,写法上没有法定公文那么严格,执行中也不像法律文书那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来说,规章制度无疑具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

2。可行性。规章制度是要人执行的,其内容必须准确、规范,有可行性。首先,内容要有针对性,内容是规章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除了必须真实准确之外,还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同样一种规章制度,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里往往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内容要求。其次,内容要有依据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延伸或细化,它必然具有强制性特征。因此,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不允许与之相抵触或违背。最后,内容要有协调性,为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写作时必须十分注意与同类规章制度的纵向或横向联系与协调。

3。规范性。规章制度属于法规性文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其文字表述必须严谨、周密、规范。既要体现严肃性,又要考虑稳定性。在结构安排上,通常采用分条式叙述的方法,这就要求对条文的先后顺序、内容主次进行精心设计,十分注意条与条、段与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做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

(四)规章制度的种类

制度是一个统称,规章制度常见的种类有条例、办法、细则、章程、制度、守则等。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写作时应把握其不同的体式特点,准确地选用。一般来说,章程是某个机关、单位或组织的宗旨,是机构和组成人员活动的规则;条例是指导某方面长期性工作和活动的比较系统的条文;规定是对某项具体工作或活动的要求和规范程序;办法是为贯彻上级指示或实施某项工作而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措施;细则是贯彻、执行、实施“条例”或“规定”中某一项或几项条款的详细准则。

几种常用规章制度条例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国家机关发布的对某—重要工作作全面系统规定的法规文书。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具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用条文行文的特点。条例是最高层次的法规,相对稳定。在较长时间内有效,在较大范围内有约束力,一些临时性的内容是不会写到条例里去的。条例内容重要,牵涉面广,不论是单行条例还是实施法律条例,一般都只作原则的规定,写得概括,要具体化还要根据条例写出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分类

(一)组织规章性条例。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这一类型。它主要用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共分为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共计两万四千字左右。可以说,它是党内的法律,任何党组织或党员违反了其中的规定,都将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也发布了若干条例,对纪检会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实施条例。

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执行时往往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明白的地方,有时需要用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辅助规定,以保证法律得到准确的执行。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这样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使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更清晰、更具体,对法律的实施显然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条例。

国家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的时候,针对某项长期性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行政管理条例。例如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分别就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制、发行和回收、流通和保护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共计四十八条。从2000年5月1日起,人民币的管理就有法可依了。

三、格式及写法

(一)标题。一般由内容+文种组成。内容部分通常由表示地区、范围的修饰语加中心词组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二)日期和署名。日期和署名写在标题的下面,用括号括上。

(三)开头。开头要交代制定条例的原因、目的和政策依据,用“为了……,特制定此条例”的专门格式开头,以强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方针政策,为了调整国家某方面的准则而制定的,突出主题与法定的行政约束力。有的条例开头就是第一章“总则”的内容,在“第一条”中交代制定条例的原因、目的、涉及的对象、适用范围等。

(四)主体。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包含做好这方面工作的方法、规定、要求。

每一份条例的内容要素不同,它的“条例”设置也不一样,条例里的“条”是指从正面规定的正文。包括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这两方面的内容;条例里的“例”,不是事例,而是从反面加以说明的假设,即如果做不到该怎样处理的规定,条例所具有的突出的强制性和法规性。主要就是通过这种“假设”体现出来的。

主体部分的次序,一般要求是条前例后,以条为主,正反相辅相成,是非界限清楚。“条”中的“应该怎么做”与“不应该怎么做”两方面内容,可以在一条规定里对照说明,也可以把“不应该怎么做”的内容集中在一条或几条规定里单独说明;而“例”则必须在后面单独列为一条或几条或整整一章加以突出。

(五)结束语。结束语主要是实施说明,通常要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修改权属、与原来有关文件的关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置办法,以强调其严肃性与行政约束力。

四、注意事项

(一)要明确条例的针对性。条例的效力有几种情形:有的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从公布之后若干时间后生效;有的条例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表述要明确具体。条例规定的内容,既要写出原则,又要明确具体。条例规定的—些“可做”和“不可做”的事项是要人们执行的,因此,每一章节、每一条款的表述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产生歧义。

(三)结构要严谨周密。切忌粗枝大叶,出现漏洞。各项条款都应当说明条例的各个方面,界限要十分明确。同时又要注意各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整个条例成为一个联系紧密的有机整体。

五、典型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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