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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儿童观与儿童发展权益保障(第1页)

第二节儿童观与儿童发展权益保障

【头脑风暴】

美国的父母,除了那些非常贫穷的外,实际生活中都遵循每个人都有私事的观念,这和那些幻想“在一起“的想法正好相反。美国父母的事务(包括社会的和商业的)都是他们自己的私事,不允许孩子们的参与和打扰,除非有特殊的重大事件,得到了父母的正式邀请。同样,父母也不进入年轻人的活动领域。然而,中国的情况并非如此。中国的孩子认为理所当然地应该经历或参与大人的事,而成人更是毫不拘束地加入孩子们的活动。这种关系的一个极端表现就是大人可以随便看写给孩子的信件,孩子也可以看大人的信。没有任何事能比下面这个事实更能深刻反映出这种差异了,即美国儿童同他们自己的小伙伴们在一起欢庆他们的生日,父母只为他们做做帮手;而中国儿童的生日是成人欢庆的事,就像婚礼或葬礼的宴会一样,孩子也可能在场,但肯定不是注意的中心。

(资料来源:[美]许娘光。美国人与中国人:两种生活方式比较[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4~85。)

想想,为什么中美两国父母在对待孩子的态度上有如此大的差异?你认为哪种态度比较好?

儿童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反映了人们对儿童的了解,体现了人们对儿童的认识与看法,即儿童观。儿童观的形成受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制约,受传统文化思想、哲学、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的影响,特别是儿童发展理论的影响。对儿童发展的看法不同,儿童观不同,教育儿童的内容、方法以及具体任务也不同,就有了不同的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才能开展好教育工作。

一、儿童观

(一)儿童观的含义

“儿童”一词,最早从西方引进,中国人更习惯把儿童称为“孩子”。儿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在生理学界大致有四种看法:一是始于出生时;二是始于概念(怀孕的母亲关于儿童的概念);三是始于胎动初觉;四是始于婴儿期结束后。[2]而关于儿童期的下限,大致有两种分法:一种是广义的界定,泛指法定成人年龄以下的人;另一种是根据心理学界对儿童的阶段划分,即分为婴儿期、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初期(或青春期),当人们在使用这种分法时,较多地把儿童期的下限界定在儿童期或少年期。

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们从广泛意义上一般采用这个时间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由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我国正式生效。

儿童观是对儿童及儿童发展的认识和看法。它具体涉及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儿童期的意义与价值,儿童的权利和地位,教育与儿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儿童观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人类社会对于人类自身不成熟的幼体的生存和发展持什么看法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儿童观是人类自我意识中的重要内容,从一个时代或一种文化的儿童观那里,我们可以大致看到处于该时代的人类或发展该文化的种族其自我意识发育到了何种程度。[3]

(二)儿童观的历史演变

1。古代的儿童观

(1)远古时代的儿童观:儿童是氏族或父母的公共财产,可以任意处置

在远古时代至原始氏族社会时期,由于人类自我意识处在极低下的水平,还谈不上有人类自我意识意义上的儿童观。但是为了种族的生存与繁衍,原始人对于幼小的个体还是非常关心并予以教育的,其出发点是这些幼小的个体是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但是由于经济的或迷信的因素影响,存在着杀婴、弃婴的习俗,从而反映出当时客观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儿童观”:儿童是氏族或父母的公共财产,可以任意处置。

现代人种学家根据对现存原始部落的考察,在许多原始部落中,人们不将新生婴儿当作人,而被视作父母或氏族的隶属品。在这些部落中还流行杀婴、弃婴(特别是残疾婴儿)等现象。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认识能力低下,迷信、朦胧的宗教意识或宗教目的所使然。研究原始思维的法国著名学者列维布留尔指出,甚至连害怕被丈夫遗弃,也可成为原始人杀婴的原因。[4]

(2)中国先秦与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儿童观:儿童是父母的私有财产

中国先秦和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从总体上来说,在民众意识里是没有注重儿童的地位和权利的,人们并不尊重儿童,而是把儿童当作私有财产,任意处置,杀婴、弃婴之风盛行。但在学术理论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后世种种儿童观的先声。

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教育家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其意思是说:人性本来是相近的,后天的习染使之产生了差异。孔子是儒家的宗师,他只是提出人(包括儿童)在本性上是相近的,并未提出是善相近,还是恶相近,这的确为后人留下了发挥的空间。但是孔子强调“习”,即强调后天的教育对于儿童的重要影响。

(3)中西方中世纪的儿童观:“原罪说”和“预成论”

“原罪说”的儿童观认为,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及夏娃不听上帝的话,偷吃了伊甸园的禁果,因此染上“原罪”,并遗传给子子孙孙,儿童生来本性倾向邪恶,故须严加管束。

“预成论”的儿童观则与古代自然科学(特别是与人体有关的自然科学)落后以及成人中心主义有关。它认为,儿童与成人仅有尺寸大小、知识多寡的区别,而否认二者在身心特征上的重大差异,因此主张像对待成人一样对待儿童。

在“理能杀人”的封建时代,成人都没有把自己看作是人,更何况是对儿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人们“对儿童多不能正当理解,不是将他当作缩小的成人,拿‘圣经贤传’尽量的灌下去,便将他看作不完全的小人,说小孩子懂得什么,一笔抹杀,不去理他”[5]。综览中世纪中国童蒙教材《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童蒙训》《小学》等无不渗透封建道德伦理说教,为的是从小就把儿童训练成为具有封建道德品格的人。教育中从来不惜动用“夏楚”二物,“棒头下出孝子”“三天不打,上房揭瓦”都是封建儿童观的反映。

2。近代的儿童观

(1)儿童是“白板”

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在《教育漫话》中,把儿童看作是生来就没有原罪、纯洁无瑕的“白板”。“白板说”否定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儿童观,反映了资产阶级人性解放的思想。洛克反对对儿童的体罚,“普通对于儿童有一种贪便取巧的惩罚方法,就是鞭打儿童,这是一般教师所知道的或想到的管理儿童的唯一工具,是教育上最不适用的一种办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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