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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第1页)

第三节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

【头脑风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没人料到,特别是那些动笔起草《教育规划纲要》的专家学者没有料到,“幼儿园入学难、入园贵”居然成为高过高考、高过择校的突出问题。初夏时节,北京一位高龄老太太为给其重孙争得一个入园名额,不顾年事已高,也搬起躺椅加入了旷日持久的排队大军,似乎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做出了更加形象、更加有力的注释。

你对此问题如何看待?要解决现实问题,必须先了解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蒙养院制度的确立

中国近代幼儿教育制度,是随着新教育制度的产生而确立的。蒙养院是中国最早的幼儿教育机构,它同新的学校体系同时产生。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起草了《钦定学堂章程》,也称“壬寅学制”,但未施行。1903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又重新制定学堂章程,即《奏定学堂章程》,也叫癸卯学制,于1904年1月颁布执行。该学制包括《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奏定中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学堂章程》《奏定大学堂章程》以及《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学制将整个教育过程分为三段七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规定蒙养院设立在这一阶段中。

《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癸卯学制的一部分,它是中国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

二、培养师资,兴办幼稚师范学校

为适应在中国开展幼儿教育的需要,帝国主义着力于幼稚师资的培养。一方面他们本身需要教师;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公私立蒙养院提供师资,更有效地影响中国幼儿教育。训练幼儿师资的主要途径有:吸引中国人出国留学,直接接受国外幼稚教育的专业训练;开办幼稚师范教育;派师资任教于中国幼教机构。

1904年,中国颁行癸卯学制后,帝国主义加速在中国开办幼稚师范学校,如苏州景海女学幼稚师范科、浙江杭州私立弘道学幼师科等。一些教会大学也开始培养幼教师资,如基督教教会于1905年在北京开办了华北教育会协和女书院,内设两年制的幼师科,至1911年并入燕京大学,成为教育学系的幼稚师范专修科。其他大学、女子大学也都分别设立过幼稚教育系科或专业组,培养高层次的幼儿教育人才。1913年基督教会全国大会议案提出,教会要设立幼稚园,同时也要设立培养幼稚人才的学校,招收教外学生,以补充官立幼稚园的师资。

三、蒙养园制度的建立

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令》,称“壬子学制”,不久,教育部又陆续颁发了各种学校令,与“壬子学制”结合,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一直实行到1922年。

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蒙养园。它是学制体系上的教育机构,但与大学院(今研究生院)一样,不占学制年限,并未单独成为学制系统中的一级。它是其他教育机构的附属部分,附属在小学和女子师范学校、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内。尽管还没有摆脱附属的地位,但已纳入真正教育机构之中,而不设于育婴堂、敬节堂内,这标志着幼儿教育地位的提高。

四、幼稚园制度的确立

“五四”运动后,在美国教育的影响下,一批爱国民主教育家推动了教育改革的热潮。改革的综合体现就是学制改革。在资产阶级教育和教育团体的推动下,1922年9月,教育部召开学制会议,通过《学制改革系统案》,11月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又称“壬戌学制”或“新学制”。

该学制根据“七项标准”制定。这七项标准是:①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②发挥平民教育精神;③谋个性之发展;④注意国民经济力;⑤注意生活教育;⑥使教育易于普及;⑦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这个学制不再采用日本的模式,而是受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采用美国的“六·三·三”制的框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幼儿教育方面,这个学制规定,在小学下设幼稚园,“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并把幼稚园正式列入学校系统,改变了以前蒙养院和蒙养园在学制中没有独立地位的状况,确定了幼儿教育机构在学制系统中作为国民教育第一阶段的地位。

新学制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江西、浙江等地率先开设幼稚园,以后全国各省市幼稚园不断发展,并且不断向农村发展。1927年在陶行知的领导下先后在南京郊区燕子矶、晓庄、和平门、迈皋桥等地创办了我国第一批乡村幼稚园。同时,还创办了一些实验幼稚园,如1923年,陈鹤琴在南京创设了我国第一所实验幼稚园,即私立南京鼓楼幼稚园。

五、幼稚园课程标准的颁布

1929年9月《幼稚园课程暂行标准》拟定完成,并由教育部令各省市作为暂行标准试验推行。1932年10月教育部正式公布《幼稚园课程标准》,1936年又修正一次。这个“标准”,是我国第一个自己制定的统一的幼稚园课程标准。

《幼稚园课程标准》分幼稚教育总目标、课程范围、教育方法要点三部分。

关于幼稚教育总目标,“标准”指出:增进幼稚儿童身心的健康;力谋幼稚儿童应有的快乐和幸福;培养人生基本的优良习惯(包括身体、行为等各方面的习惯);协助家庭教养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

《幼稚园课程标准》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幼稚园课程标准,它建立在幼稚园制度已经确定、幼稚园数量迅速增长和各种实验活动开展的基础之上的,它是由我国专家和学者在总结自己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幼儿教育思想与教育方法而形成的,因此它既体现了民族性,又体现了洋为中用的精神。

该“标准”具有中国化、科学化的特点,它要求寓知识于娱乐之中,其教育内容和方法,都比较符合儿童的接受能力,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教育的要求,因此有较强的科学性。在教育内容上,对儿童进行多方面训练,不仅开发儿童的智力、身体、德性、美感,而且注意了儿童社会化的培养。在教育方法上,灵活多样,运用团体、分组和个别的方式,组织儿童的各种活动,儿童的活动有相当的自由。教育目标也比较灵活,除一般要求外,还有最低限度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幼稚园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六、幼稚园师资的培训

1922年学制规定师范学校和女子师范学校可附设幼稚师范科,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幼稚师范教育还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1928年,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陶行知、陈鹤琴分别提出开设幼稚师范和在普通师范中设幼师科的提案,经过讨论通过。1928年全国教育会议以后,幼稚师范教育得到一定发展,幼稚教育的师资不断增加。1929年,全国幼稚园教职员为1580人,到1936年,增长到2607人。在此期间公立幼稚师范科有了一定的发展,私立幼稚师范也不断出现,还出现了省立实验幼稚师范和国立幼稚师范专科。

七、内务部颁发的《托儿所组织条例》

幼儿教育作为解放妇女的重要措施在根据地创建初期就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1934年2月苏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这是红色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幼儿儿童教育的文件,具有指导性、纲领性作用。《条例》对组织托儿所的目的、儿童入托的条件、托儿所的上级领导机构、托儿所的班额、保教人员的编制及标准、环境、设备、经费、托儿所的管理,保教人员的职责、托儿所的作息时间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八、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

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儿童保育作为中心工作。同年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管理(保育行政)组织

在边区民政厅设保育科,各县市政府第一科添设保育科员一人,区县政府内添设保育员一人(暂由乡妇联兼任),专司孕母、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保护等工作。

(二)保育人员的训练

规定边区民政厅卫生处应协同民政厅保育科于1941年3月前开办保育人员训练班。抽调文化程度较高之男女六十人,给以短期之训练。使其明了产妇卫生、助产接生、儿童保育等基本知识。毕业后,派到各县设办短期训练班,使得1941年内边区每一个乡均有一个以上脱离生产的保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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