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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程序和内容(第2页)

4。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学前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学前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学前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5。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学前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托幼机构食品卫生监督

1。托幼机构集体食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2。托幼机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经常性卫生监督。

3。托幼机构膳食计划的卫生监督。

4。学前儿童食品采购的卫生监督。

5。托幼机构食堂环境、食品加工用具清洁、消毒和库存食物安全存放的卫生监督。

6。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

7。进餐环境的卫生监督。

8。炊事人员配备比例的卫生监督。

9。托幼机构供餐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工作操作行为是否规范的卫生监督。

10。托幼机构内重大食品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托幼机构食品卫生现状、是否存在食品污染、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等的卫生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理。

(三)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监督

1。托幼机构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学前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学前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学前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2。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①市政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自备水源)设施及供水管网卫生。②水质监测。③托幼机构自备水源卫生防护及基本设施卫生。④托幼机构供水净化及消毒情况,市政供水设施定期消毒情况,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蓄水设施定期消毒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⑤托幼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水源工程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⑥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制度。⑦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人员和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考核情况。

3。供托幼机构师幼直接饮用的桶装纯净水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的规定,其他分质供水(如直饮水)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4。托幼机构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①托幼机构发生重大水质异常情况时,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封存现场,同时迅速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②卫生监督机构对托幼机构饮用水污染进行现场调查,水质采样、监测,查找原因,对供水设施进行消毒处理。③对有关饮用水污染的查询、检验、调查等,采用取证工具进行录音、拍摄、照相,并写出污染事故报告。④监督中认为需要立案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儿童体格锻炼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应检查托幼机构是否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安排学前儿童的体格锻炼活动。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学前儿童身体素质。

2。保证托幼机构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3。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学前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学前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学前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学前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4。全面了解学前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五)托幼机构健康监测

1。学前儿童健康检查

①在学前儿童入园(所)前,相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对学前儿童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治愈后方可入园(所)。②托幼机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及人员对在园(所)学前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③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检、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并做好观察和处理记录。

2。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①上岗前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②定期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六)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包括常规监督和流行病暴发事件的监督。

1。常规监督内容

(1)学前儿童预防接种制度,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制度,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执行情况。

(2)学前儿童出勤记录、病假登记簿、患传染病情况、因病缺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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