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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日本学前教育的主要特点与基本经验(第1页)

第三节日本学前教育的主要特点与基本经验

一、强调学前教育的基础性作用,以法治教

(一)明确界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作用

日本社会极为强调学前教育对人的一生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认为学前教育为儿童今后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教育奠定了基础。

《教育基本法》作为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指出幼儿期的教育为人在一生中的人格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这为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做出了界定,并进而成为一系列学前教育相关法律制定以及学前教育改革的重要依据。而2006年文部科学省重新修订《学校教育法》时,特别将幼儿园教育置于初等教育之前,将其作为学校教育体系的第一环节,更是再度强调了学前教育的奠基性作用。

(二)以完善的立法保障学前教育的发展

除了对学前教育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外,日本学前教育发展最突出的特点在于重视学前教育立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对学前教育的发展实施科学管理。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学前教育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法律体系内容完备,层次丰富

从内容来看,日本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学前教育中包括行政、财政投入、师资、机构组织和管理、学前教育内容和振兴等诸多方面。

从法律层次来看,首先,《日本国宪法》《教育基本法》对学前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目的、内容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以上法律的基础上,日本制定了许多学前教育方面的具体法规;再次,日本还制定了具体实施这些法规的施行令和施行规则;最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运营学校的同时,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规章制度。

由此可见,日本在学前教育法律的制定方面十分细致和完备,使得学前教育的各种活动均有法可依,能健康有序地开展。

2。法律稳定性和连贯性强

虽然日本政治局势风云变幻,但教育法律并不随政局的变化和人员的更换而朝令夕改,学前教育亦是如此。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学前教育的行政与管理以及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必须以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内阁立法程序的认定才可实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六十多年中,日本的内阁和文部科学省等行政机关几经更替和重组,但诸如《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虽经多次修改,其基本内容和实施却保持了一贯的稳定和连续。

3。不断完善,灵活有度

日本学前教育立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注重不断修正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例如,《学校教育法》自1947年3月颁布至今,经过数十次的修改,几乎每隔一两年便要进行调整,虽然基本的内涵并未改变,但注意删除其中不符合时代需求的条款,同时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在2006年的最新一次修改中,首次将幼儿园教育调整至初等教育之前,将其视作学校教育体系的第一阶段,这是顺应重视学前教育的世界潮流之举。

总之,日本完备、健全的学前教育立法,成为日本学前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柱。

二、保教并举,公私并行,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作用重大

(一)幼儿园与保育所并立,幼保一体化加快

1。幼儿园与保育所形成二元体制

在学前教育的组织机构方面,日本最鲜明的特点是幼儿园与保育所并立,从而形成了学前教育的双轨体制。幼儿园属文部科学省管辖,是根据《学校教育法》而设立的正规学校教育机构;保育所属厚生劳动省管辖,是根据《儿童福利法》而设立的儿童福利设施。虽然二者都是婴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机构,最终目的都是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但它们在创办者和管理者、创办目的、招生对象、保育时间、保育内容、师资要求和家长缴费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同。

2。幼保一体化不断推进

鉴于幼儿园和保育所并立的二元体制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日本社会对于幼保一体化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各种社会团体对此都提出了各种措施和建议,日本政府也开始采取措施,改革幼儿园与保育所的二元体制。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央教育审议会幼儿园教育部会与社会保障审议会儿童部会联合发表了《将学前教育·保育融为一体的一贯综合设施的开设》,其后,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联合制定了《关于学前教育·保育等综合化教育的法律》,为幼保一体化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组织机构方面,日本开始建立综合学前教育机构——“认定儿童园”,提供综合性的学前教育服务,以实现教保一体化。这使得幼保一体化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2006年启动的第五个“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中,文部科学省重申要“进一步促进幼儿园和保育所的联合,有效利用认定儿童园制度”,并致力于“消减幼儿园和保育所间的差别,共同支撑和完善学前教育体制”[1]。

(二)公、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并立发展,私立机构作用重大

1。公立、私立学前教育共同发展

日本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种类型,幼儿园也是这样。国立幼儿园是指国家设立的幼儿园;公立幼儿园是指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幼儿园;私立幼儿园是指学校法人设立的幼儿园。而保育所按照《儿童福利法》的规定,公立的保育所由县和市町村设立,私立保育所则由社会福利法人、宗教法人和个人等设立。

在机构数量上看,近几年公立和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保持了较为均衡的状态。再从入园率来看,公立和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入园率也基本维持平衡。

2。私立学前教育地位重要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私立学前教育极具特色,在整个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首先表现为私立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入园、入所儿童数众多。同时,日本政府的支持也能反映出其对私立学前教育的重视。一方面,政府为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为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经费支持。此外,日本政府也通过税收制度上的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收等措施,对私立学前教育机构进行间接的经费支持。这些措施缩小了私立学前教育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差距,促进了私立学前教育的迅速发展,进而促进了日本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

三、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结合,教育行政集二者之长

日本教育行政既有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又注重保护地方教育行政的自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可谓集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长,彼此取长补短,互相协调。

按照《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必须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按照各自的职责恰当地分担并且相互协调,公正且恰当地进行。因此,日本教育行政十分注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工和协调。见表6-11。

表6-11日本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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