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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园长法律理解与执行能力的提升(第2页)

问题:两位老师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通常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工作地点因工作所受到的损伤或所患的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联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都是最有力的参照因素。

本案中两位老师确实是在非工作时间、非本职工作岗位救助非园内幼儿而受的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值得商榷。但即使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工伤,两位老师依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几种虽然和工作无关,但基于特殊的原因也应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两位老师在危急关头救人的行为属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应当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和“工伤”在法律后果上,除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不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余方面是完全一样的。“视同工伤”者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善于确定关键事实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园长在学习法律法规时,除了学习法律条文外,还要注意学习经过加工和提炼的案例,善于确定其中的关键事实。

案例谁可以成为办园主体

2016年5月,某位归国华侨在了解到家乡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现状后,决定在当地开办一所幼儿园。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开办幼儿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本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享有政治权利;最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这一条款,该华侨没有开办幼儿园的权利。

(四)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10]

由于法律是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立场上常常有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因此,园长要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只有如此,才能体会法律的精髓和真谛。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的实质和价值追求一般隐含在法律规则的背后。

每一部法律都是立法者在众多选择中根据立法时的各种社会因素所做的一个选择。园长要掌握法律的实质,只有不断地追问下去,了解法律规则是什么,懂得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律规则,掌握该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范围及例外情况。

三、实施途径与方法

园长应当具有的法律素质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制意识、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等。为了提高掌握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能力,园长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园长应当具有正确的法律意识[11]

园长应当加强对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园的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教育法治的意义,形成自觉守法和坚决与教育违法行为做斗争的信念。园长只有不断提高对法的价值和教育法治的意义的认识、纠正“人治”观念,才能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园长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园长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法律的基本知识、教育法律的专门知识和有关园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规的了解和掌握。从现实情况来看,园长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造成幼儿园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力保护,甚至违法治园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案例懂法·用法·维权[12]

2004年5月的某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老师带幼儿到户外活动。活动结束时,老师提出列队要求和安全行走注意事项后,组织全班幼儿一个跟着一个回教室。站在队尾的幼儿卢某,有意与队伍拉开了一段距离,然后嬉闹着向前猛跑。老师发现后,立刻用语言提示他不要跑。可就在这一刻,意外发生了,卢某自己摔倒了,导致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保健医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简单处理,和老师、园长一起将孩子送到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长。当晚,老师又买了营养品,到卢某家中探望。老师主动向家长表达了歉意,并详细说明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时,家长没有一点埋怨,而且对老师的工作深表理解。老师们也很感动。卢某病休期间,老师和保健医生经常去看望。六一儿童节,幼儿园还专门给卢某送去一个大蛋糕。一个月后,卢某伤愈,老师、家长都非常高兴。

然而两个月后,卢某的家长一反常态,找到幼儿园园长索要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他们理直气壮地说:“我们给幼儿园交了保育费,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就得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您是园长,面临家长的这种要求,您会如何处理呢?

第一,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不同的。依据法律,幼儿园不具有监护权,所以,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按“过错原则”赔偿,即有过错才给予赔偿。

第二,幼儿受伤是教师在认真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是教师玩忽职守造成的。幼儿受伤后,幼儿园的每项处理措施都是符合法律程序和日常事理的,是尽心尽责的。因此,幼儿园无过错责任。

第三,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所以这次事故理应由家长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是由幼儿所在的幼儿园承担责任。

第四,从职业道德出发,幼儿园应当关心受伤幼儿。所以,教师送去营养品,表达歉意,并和保健医生多次探望,应当说幼儿园在这件事上尽了心也尽了力。现在家长提出索赔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三)园长应当具有良好的依法治园的能力

园长应具有运用法律解决幼儿园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园的工作,对师幼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依法管理和依法办理、规范学校的各项工作。

1。园长应当严格依法办事

园长应当在幼儿园管理活动中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严格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这就需要园长在工作中懂得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使自己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园长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的结果,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且能够带领广大师幼按照法律的要求呈现相应的行为,促使教育法律规范更好地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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