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人认为,秦律里根本就没有“失期皆斩”的规定。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里写的是,征发徭役时如不报到,处罚是笞打;一年内被捕获,则以游**罪再行笞打。另一份秦简《徭役》的规定是:服徭役迟到三五天者“谇”,骂一顿;迟到六天至一旬的“赀一盾”,罚向朝廷缴纳一面盾;迟到超过十天“赀一甲”,罚向朝廷缴纳一副战甲;逃避服徭役的“赀二甲”,罚向朝廷缴纳两副战甲。如果遇上大雨,不但不会惩罚迟到者,徭役本身也会取消。
据此,有人认为,陈胜是在故意误导这些戍卒,绑架他们跟随自己一起造反。还有人推断称,这是汉代人在故意夸大秦法的严酷程度。③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徭役与兵役是两码事。
陈胜吴广所赴的是兵役。他们所在的这支900人的队伍里,有戍卒、有屯长(陈胜吴广只是其中之二),还有两名将尉(这二人可能是郡尉,也可能是县尉),实际上已是一支成型的部队。当陈胜吴广发现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想要通过起事搏命时,便须用鱼腹得书、狐鸣篝火之类的迷信手段,影响戍卒和同级的其他屯长,让他们将目光聚焦到陈胜身上,还须设计诛杀两名将尉。相比之下,没有完成押送徭役任务的泗水亭长刘邦,逃避惩罚的手段就要简单多了,他的队伍里没有屯长,也没有将尉,刘邦只需将剩下的百姓释放,然后一起藏匿至草莽便可。④
用秦简中与“徭役”相关的内容,来对照陈胜、吴广的情况,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实,在战国秦汉时代,“失期当斩”是军中一种很常见的情况。
比如:《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中记载,齐国将领司马穰苴,曾诛杀齐景公的宠臣庄贾,理由是“军法期而后至者当斩”。《史记·魏豹彭越列传》里也记载,彭越被百余人推举为起兵领袖时,与众人约定日出时集合,“后期者斩”,结果有十余人迟到,彭越于是宣布:“今期而多后,不可尽诛,诛最后者一人”——迟到的人太多,全杀了部队就没战斗力,所以诛杀来得最晚的那个人。《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里也记载,张骞的军旅生涯曾“失期当斩”,不得不出钱向朝廷赎买性命,沦为庶民。⑤
总之,一支部队没有如期到达指定地点参与戍守,必然有人要受到惩罚。具体而言便是被砍掉脑袋。
难以说清的,是这惩罚的范围有多大,究竟是只惩罚那两名“将尉”和包括陈胜吴广在内的“屯长”,还是全员皆斩?《陈涉世家》里有一句“失期法皆斩”。但关于这一点,陈胜与吴广也没有确定的答案。所以,动员戍卒们起事时,陈胜还说了另一句话:“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即便没被斩杀,我们中的十之六七,也要死于戍守。
或许,可以将“失期皆斩”,视为陈胜与吴广们所能预想到的最坏结果。一者,秦律虽然一条一条写在那里,但秦律的执行缺乏监督,秦吏们有大量为所欲为的空间。二者,秦二世胡亥上台后,为了控制官吏集团和普通民众,制定了大批更酷烈的新法律。汉初学者贾谊说,这批新法律造成的后果,是“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蒙罪者众,刑僇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自群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执法者一味追求严苛,因新法律被杀者遍地皆是,上至朝中公卿,下至普通百姓,全都没有了安全感。
秦二世元年,当部队因雨滞留在大泽乡时,陈胜与吴广,这两位曾奋勇斩获“甲首”、获得过低端爵位的秦军老兵,非常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人生,已没有了安全感。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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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张天社。陈胜出身及有关问题的考辨[J]。唐都学刊,2012,(3)。
于敬民,丛鲁江。陈胜与秦代的官爵秩[J]。管子学刊,1997,(3)。
③王子今。《史记》“失期,法皆斩”辨疑——关于陈胜暴动起因的史学史考察[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
于敬民。“失期,法皆斩”质疑[J]。中国史研究,1989,(1)。
④王学理。秦俑专题研究[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170。
⑤庄小霞。“失期当斩”再探:兼论秦律与三代以来法律传统的渊源[J]。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