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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金(第2页)

对国内生产的任何商品的出口都给予奖励金,首先会遭到人们对重商主义所制定的各种不同措施的普遍反对。反对把国家的部分劳动强行投入一个不按其意愿而投入的利润较小的渠道;其次,特别反对把国家部分的劳动投入不仅是利润较小的渠道,而且是一个确确实实不利的渠道。没有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行业必然是一种亏损的行业。谷物出口奖励金还可能遭到这种理由的进一步反对:它无论从哪一点说,都不能促进它所要促进的那种商品的生产。在乡绅们要求设立这种奖励金时,虽然是在模仿商人和制造业者,但是他们在这样做时并未能完全理解通常指引那两个阶层的人的行动的切身利益。他们给国家收入加上了一个极其可观的开支,给人民大众加上了一个十分沉重的赋税,但他们自己的商品却没因此显著地增加其真实价值。通过降低了白银的真实价值,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国家的一般产业,而且因为土地改良程度必然取决于国家的一般产业,所以他们没有促进他们土地的改良,反而或多或少地延缓了土地的改良。

有人可能这样想,为奖励一种商品的生产,生产奖励金能够比出口奖励金起到一种更为直接的作用。此外,它只向人民征收一种税,就是为了支付奖励金所必须交纳的税。生产奖励金,不但不会提高这种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反而将有助于降低其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所以,他们不会因此而缴纳第二种税,而他们所缴纳的第一种税,亦将因此至少可得一部分的补还。可是,生产奖励金是很少发给的。重商主义所确立的偏见,使我们深信国家财富的增长源于出口要比源于生产的增长更为直接。因而,出口更加受到欢迎,因为它是把货币带给国家更直接的方式。又有人说,依照经验,生产奖励金比出口奖励金更易产生欺诈行为。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的真实程度。而出口奖励金,常常被人以欺诈的目的所滥用却是众人皆知的事。但这一切政策的发明者即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他们的货物在国内市场上不至于供应过剩。生产奖励金有时也会引发这种现象,而出口奖励金却使过剩部分送往外国,这样国内剩余的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所以能切实有效地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在重商主义各种措施中,出口奖励金便成为他们最爱好的一种了。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出口。这个措施行之非常有效,它不但大大提高了生产,而且把他们的货物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提高了1倍以上。但是,谷物奖励金要是真的降低了谷物的货币价格,其作用必然大不相同。

不过,有一种类似生产奖励金的东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曾经发放过。曹白鱼业及鲸鱼业所得的按渔船吨数计算的奖励金,或可视为具有此种性质的奖励金。据说,这种奖励金有助于直接使这些货物在国内市场上比没有奖励金的时候要便宜一些。同时从别的方面看来,我们又必须承认,其作用与出口奖励金的作用相同。有了这种奖励金,国内一部分资本就被用来把那些价格不足以补偿其成本及资本应有的一般利润的货物送往市场。

这种渔业的吨数奖励金,虽然无助于国民财富的增长,但由于可增加船舶及水手数目,所以也许可以被认为有助于国防。可以断言,通过这种奖励金,用比维持一个常备陆军要小得多的费用(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有时就能达到维持一个强大的常备海军的目的。

不过,尽管有这些赞美的断言,下述各点却使我相信,议会至少在批准给予这样一种奖励金时是大大的受骗了。

第一,给捕捞曹白鱼的渔船发放的奖励金似乎太大了。

从1771年冬季鱼汛开始直到1781年冬季鱼汛完毕,曹白鱼渔船的吨数奖励金一直是每吨30先令。在这11年内,苏格兰曹白鱼渔船捕捞的曹白鱼总数为378347桶。在海上捕获即行腌存的曹白鱼称为海条,但要运到市场去售卖,必须加以适量的盐和重新包装,使成为商用曹白鱼。在这种情况下,3桶海条通常只能改装成2桶商用曹白鱼。所以根据这个计算在这11年间,所获商用曹白鱼总共有252231桶。而在这11年间支付的吨位奖励金却达到了155463镑11先令,即海条每桶得8先令2便士,商用曹白鱼每桶得12先令3又34便士。

腌曹白鱼时所用的盐,有时是苏格兰产,有时是外国产,但两者都是减免了一切国内货物税的。苏格兰盐在目前的国内货物税是每一蒲式耳1先令6便士,进口盐的国内货物税是每一蒲式耳10先令。据说,加工曹白鱼每桶须用外国盐大约1又14蒲式耳。若用苏格兰盐,平均须二蒲式耳。如果曹白鱼是供输出的,那就完全免纳盐税。如果是供国内消费的,那就无论所用的是外国盐还是苏格兰盐,每桶需缴纳1先令。这是苏格兰对一蒲式耳盐所征收的旧税,加工一桶曹白鱼所需用的盐,即根据最低的估计亦需要一蒲式耳。我们知道,在苏格兰进口盐只用于腌鱼,不作他用。但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进口的外国盐共计936974蒲式耳,每蒲式耳重84磅。而用于腌鱼的苏格兰盐不超过168226蒲式耳,每蒲式耳仅56磅。由此可见,渔业所用的盐基本上是进口盐。此外,每桶曹白鱼的出口都给付奖励金2先令8便士。而渔船捕获的曹白鱼,又有23以上是出口的。所以,综合这一切来计算,你就会发现在这11年间,渔船捕获的每桶曹白鱼用苏格兰盐加工后出口要花费政府17先令11又34便士;而留供国内消费时,政府只需花费14先令3又34便士。若以外国盐腌存,则在输出时,所花费政府的,计1镑7先令5又34便士,在供国内消费时,所花费政府的,计1镑3先令9又34便士。每桶上好商用曹白鱼的价格,最低17先令或18先令,最高24先令或25先令,平均约为1基尼。

第二,曹白鱼业的奖励金是一种吨数奖励金,是按照捕鱼船的载重量发放,而不是按照渔船的勤奋或成败与否发放。我想有许多开出去的船舶,通常都不以捕鱼为目的,而以捕奖励金为唯一目的。1759年,奖励金为每吨50先令,但苏格兰全部渔船所获却不过4桶海条。在这一年,每桶海条仅奖励金一项政府花费的就是113镑15先令,而每桶商用曹白鱼政府的花费为159镑7先令6便士。

第三,发放吨数奖励金的曹白鱼业,往往用载重20吨至80吨的大渔船或甲板船。这种捕鱼法,也许是从荷兰学来的,看来并不像适用于荷兰那样适用于苏格兰。荷兰陆地与曹白鱼大批群集的海相距很远,所以,他们只能用甲板船进行捕获,因为甲板船能够携带足够到远海航行的水和食物。但苏格兰的赫布里迪兹群岛或西部群岛,即设得兰群岛,以及北部海岸与西北部海岸,其邻近地区都是曹白鱼业主要进行作业的场所,它们大都被大海伸入陆地的手臂(当地所谓的海湖)所切断。这些海湖都是是曹白鱼回游此海时所群集的地方。由于此种曹白鱼(我相信,还有许多种其他的鱼)回游的时期并不十分固定和经常,所以小船捕鱼看来是最适合于苏格兰的特殊地势的捕鱼方式。这样,渔人一经捕得曹白鱼,即可运上岸来腌存或生食。每吨30先令的奖励金,固然可以给大船渔业以大奖励,但必然会打击小船捕鱼:它没有这种奖励金,因而不可能把它加工了的鱼与帆船所捕的鱼以同样的价钱投入市场。因此之故,在未有大船渔业以前很可观的小船捕鱼,据说从前曾雇用不少海员,其数目不少于当今帆船捕鱼所雇用的人数,但现今却几乎完全散了。不过,我必须承认,关于前者的规模,以及现在这个被毁坏和遗弃的捕鱼的现状,我不能自认为十分清楚。由于小船捕鱼业没有得到什么特殊的奖励,所以海关官员或盐税官员对它也未曾作过任何记录。

第四,苏格兰有许多地方,在每年的有些季节里,曹白鱼构成了普通百姓食物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奖励金有助于国内市场上曹白鱼价格的下降,对于我国那些生活处境远不够富裕的大多数同胞来说,也许是大大减轻了他们生活的困难。但大曹白鱼渔船奖励金,就决不能收到这样好的效果。它毁灭了最适合于国内市场供应的小船捕鱼业,再加上对出口每桶所给予的2先令8便士的附加奖励金,使得大曹白鱼渔船捕鱼业23以上的产品出口。在30至40年之前,大渔船奖励金还未设置,人们告诉我,那时曹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16先令。10至15年之前,小船捕鱼尚未完全衰落,据说那时曹白鱼每桶的普通价格为17先令至20先令。在最近5年间,平均每桶为25先令。但这种高价,也许应归因于苏格兰沿海各地实际上缺少曹白鱼。此外,我必须指出,与曹白鱼同时卖掉的桶(那种桶价计算在上述各种价格内),自从美洲战事开始以来其价格已上涨了大约1倍,即由大约3先令涨至大约6先令,同时我也必须指出,我所收集的关于以往价格的记载并不是完全一致、首尾相符的。一位有着惊人记忆力和丰富经验的老者曾告诉我,50多年以前,一桶上等商用曹白鱼的普通价格为1基尼。我以为,直到现在那还可以被看作是平均价格。但我相信,这所有记载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国内市场上曹白鱼的价格并未由于大渔船奖励金而降低。

也许有人认为,渔业生产者在获得了给予他们的如此丰厚的奖励金后,继续以以前他们习惯了的相同价格或略高一点的价格出售他们的商品,可以获得的利润必然很大。就某些人来说,情况可能如此。但一般说来,我却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情况决非如此。这种奖励金的通常意义是鼓励轻率的人去冒险从事一种他们并不了解的行业,他们由于疏忽和无知而遭受的损失远远超过政府所给予他们的最大最慷慨的补偿。1750年,根据第一次以每吨30先令奖励曹白鱼渔业的法令(乔治二世第23年第24号法令),又设立了一个合资公司,资本50万镑,所有认购人(除了其他各种奖励,如上述的吨数奖励金,每桶2先令6便士的出口奖励金以外,免除大不列颠盐和进口盐税)在14年间每向公司交纳100镑当年就可获得3镑的奖励金,并由关税征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这家大公司的经理及理事都住在伦敦。但除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国内各海港,设立资本总额不少于1万镑的渔业公司为合法。这些比较小的渔业公司的经营,虽然由经营者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但同样可与大公司一样享受同样的年金和各种奖励。大公司的认购很快就完成了,而在国内各海港也设立了好几家渔业公司。可是,尽管有这些各种各样的奖励,几乎所有的公司,不分大小都将它们资本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损失殆尽,现在很难看到它们了。曹白鱼渔业现今几乎全部由私人投资家在经营。

如果某一种制造业确是国防所必需,那么依靠邻国供给这种制造品,可能显得并不是那么慎重。而且如果这一种制造业不奖励既然不能在国内维持,那么为了维持它而对产业的所有其他部门就都课税可能就不是不合理的了。对于英国制造的帆布及火药的出口奖励金,也许就可以根据这个原理来证明都是正确的了。

但是,为了维持某些特殊的制造业者的产业,而对大部分人民中的产业征税可能就不是合理的了。但在人民大众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样使用其全部收入的极端繁荣的时期,对于某些特别喜爱的制造业给予这类奖励金也许就像花费别的某种无益的费用一样是非常自然的了。不论在公共花费还是私人花费中,巨大的财富也许常常可能被用来作为极大的蠢事的辩解。但在普遍困难与穷困时期,还继续此种浪费,其荒谬就必然超乎寻常了。

所谓奖励金,有时不过就是退税,因此不能与真正的奖励金一概而论。例如,出口精砂糖的奖励金就可被视作是对其原料赤砂糖、黑砂糖所征收税收的一种退税,出口精丝制品的奖励金就可被视作是对生丝、捻丝进口税的退税,出口火药的奖励金就可视作是对硫黄和硝石进口税的退税。按照关税用语,只有对与它们进口时处于同一形态的货物出口时所给予的津贴,才可称为退税。如果进口以后,其形态由某种制造业加以改变,以致名称也随着改变,归入新的项目,则所发给的津贴才称为奖励金。

社会给予那些在他们各自的行业中表现卓越的艺术家和制造者的奖金,也不能一概称为奖励金。它们通过鼓励工人们超凡的技巧和创意,以保持他们在各自行业中的竞赛精神,但它们并不足以使国家的资金违反其自身规律超额地投入其中任何一个行业。这种奖金不能破坏各行业间的自然平衡,却能使各行业的工作尽可能达到完美。此外,奖金所费极小,而奖励金所费极大。单就谷物奖励金一项来说,有时一年就须耗费国家30万镑以上。

奖金有时被称为奖励金,就像退税有时被称为奖励金一样。但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关注事物的本质,而不要去计较字眼。

关于谷物贸易和谷物条例的离题论述

人们往往对设立谷物出口奖励金的法律以及与其有关的一系列规章都加以赞赏。我在未曾指出这种赞赏是全然不是以前,不能结束有关奖励金这一章。关于谷物贸易的性质及与谷物贸易有关的英国主要法律的专门研究,可充分证明我的论点是正确的。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必然能说明我这个冗长的离题论述是完全必要的。

谷物商人的贸易包含四个不同的部分。这四个部分虽然有时全由一人经营,但它们在性质上是四种独立的和全然不同的贸易:第一、内地商人的贸易;二、为国内消费的进口贸易;三、为国外消费的国内产品出口贸易;四、转口贸易,即为再次出口的谷物进口贸易。

第一,内地商人的利益,无论乍看起来与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是何等的对立,但实际上在大荒年他们的利益却是完全一致的。内地商人的利益在于把他的谷物的价格提高到歉收季节的实际匮乏所要求的高度,但若提高得超过这个高度,那就对他不利。价格的提高,打击了消费,从而使得每个人尤其是下等阶级人民开始节省和妥善安排消费。假若把价格提得太高,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消费,以致一季的供给超出一季的消费,直到下次收获物开始上市时上次收获物还有剩余,那么他的谷物不仅会由于自然原因而损失很大部分,而且其剩余部分将不得不以比数月前低廉得多的价格出售。但假若价格提得不够高,那就不能产生打击消费的作用,结果一季的供给很可能不够一季的消费,那么他不仅会损失他一部分应得的利润,而且将使人民在季节末遭受可怕的饥饿和恐惧,而不是匮乏的痛苦。为人民的利益计,他们每天、每周和每月的消费应尽可能与季节的供给保持相应的比例。为内地商人的利益计,也要这样。按照这个比例他尽判断能力所及来供应他们谷物,他就能把他的所有谷物卖到一个最好的价钱,获取最大的利润。收获情况如何,每日、每周和每月的销售额如何,他是了解的。这样就使他能够准确地判定人民实际上所得的供给和此比例相差多少。即使他只顾一己的利益,不顾民众的利益,那么为他自身打算,即在匮乏的年份也一定要像一个谨慎的船长对待他的船员那样对待老百姓,当他预见到粮食快要完了的时候,就吩咐他们减食。固然,有时船长顾虑太多,在没有任何实际需要的时候亦会叫他们减食,但他的船员因此而忍受的所有不便与由于某一欠考虑的举动而招致的危险、困苦和毁灭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同样,内地谷物商人由于贪婪过度,有时把谷物价格提高到超过匮乏的季节所应有的程度,但是人民能够忍受由于这种行为带来的所有不便,因为它们有效地保护了他们,使他们免遭季末的饥荒,所有这些不便与他们由于商人在季节初过于廉价地出售谷物而使他们在季末可能面临的困难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而谷物商人自身将因这种过度的贪婪而受到巨大伤害,这不仅因为这会使一般人憎厌他,而且他即使能够避免这种憎厌的影响,亦不能避免下述那种困难,即由于他在季末手中必然还留有一部分谷物,而且如果来年丰收,他就总是必须以比原先可卖得的价格低得多的价格出售其手中的货物。

如果一大群商人真的可能掌握了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的全部谷物,那么他们为利益计,也许会像传说中的荷兰人处置马鲁古群岛的香料那样,为了保持其价格不变而将相当部分的香料毁掉或扔掉。但是要对谷物确立起如此广泛的一种垄断,即使凭借法律的威力也很难办到。而且,在法律准许贸易自由的地方,在所有商品中谷物是最不易为少数几个大资本的势力所独占和垄断的,他们最多只可能购买其中的绝大部分。一国收获的全部谷物的价值太大了,少数私人的资本是不可能全数购买的,即使有全数购买的能力,其生产方式也使得这种购买是全然不现实的。在任何文明国家,谷物都是年消费额最大的商品。所以一国每年用于生产谷物的劳力要大于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当谷物最初从田地里收回来以后,占有它的人必然要比占有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人多,而这些所有者,绝不可能像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集居在一个地方,而必然是散居在国内各处。这些最初的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消费者,或供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供给那些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民和面包师必然比其他任何商品的商人在数目上要大得多,而且又由于散居各处而使得他们绝不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收年份,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按时价在季节末售脱,那么他决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而会立即降低此价格,以便在新谷上市之前把手里的谷物出售出去。同一动机、同一利益就以这种方式支配着每一个谷物商人的行为,也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把自己的谷物都以一个根据他们最正确的判断最适合于歉收年或丰收年的价格销售出去。

任何一个认真研究欧洲在本世纪或者前两个世纪所遭受的灾荒和饥饿的历史的人(关于其中的几次我们有非常确切的记录),我相信这些人都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情况下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而且也会发现饥饿只是政府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它从来不会归因于任何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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