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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金02(第2页)

根据同一作者的估计,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超过年产额的130。所以,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亦必30倍于出口贸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术,因而也不想担保以上二种计算的正确性。我之所以在这里引述,不过为了要说明,在一个最审慎和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外贸易与谷物的国内贸易比较是如此的不重要。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极大低廉,也许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那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是在大约25年前颁布的,有充足的时间产生这种结果。

关于我所要讲的谷物贸易的其他三个分支部门,道理与此相同,就不需要再赘述了。

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而必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诚然,它会稍稍阵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阵低谷物的真实价值,换言之,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随时都是自由的,我国农业家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比在大部分时间里输入实际上被禁止的现在少。但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力。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所愿耕种的谷物,亦不会比现在少。反之,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稍稍降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一切外国市场上取得若干利益,因而能鼓励并增进国内产业。但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必与种谷国的一般产业保持一定比例,或者说,和生产某种其他东西因而有这些东西或其价格(二者是一回事)可以去和谷物交换的那些人的数目成比例。但在一切国家,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的市场,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的腾贵,有助于扩大最大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所以不但不会阻碍谷物生产,而且会促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22年第13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53先令4便士时,小麦输入,每夸脱须纳税16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4镑时,小麦输入,每夸脱须纳税8先令。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粮食非常不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则据我所知,从未发生过。可是,根据这法令,小麦却要在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纳这样的重税;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等于禁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和其价值相比,亦几乎是同样的重。而且,此后的法令,又把这种税加重了。

歉岁时,人民由于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种法律,往往由于暂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这些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需要实施这种暂行条例,就充分说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先于奖励金的设立,但制定时所本的精神与原则,则与后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完全一样。但在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那种输入限制政策,就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1夸脱小麦价格不及48先令或不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须纳小额的税,那也许就有人为着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不但大大有损国家收入,而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不是以推广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乱了。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给,没有直接的贡献,但有间接的贡献。无论此供给通常出自何种来源,或是出自本国生产,或是从外国输入,除非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否则国内市场的供给绝不会丰饶。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么生产者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亦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意多输入。因此,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是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12年第4号法令规定,在1夸脱小麦价格不超过40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15年,又扩大此种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脱48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第22年,无论价格是怎样高,都任其自由输出。诚然,在如此输出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因为一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港税,对小麦仅为1夸脱1先令,对燕麦仅为1夸脱4便士,对其他各种谷物仅为6便士。设置奖励金的威廉和玛利第1年那个法令公布以后,在1夸脱小麦不超过48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威廉三世第12年第20号法令,公然撤销这些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

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非1夸脱价格不超过48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确是这样。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馑,那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尽量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阻碍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在价格已高至1夸脱48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间,国内市场亦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间内禁止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上充分说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适当。如果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么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倘若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么大陆内所分成的各个国家,就会像大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自由,不仅是缓和粮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饥馑的最好方法,大陆内各国间的输出输入贸易自由,也是缓和粮食不足和防止饥谨的最好方法。大陆越广大,大陆各部分间水运陆运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两种灾难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国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国的丰足得到救济。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种自由制度的国家还极少。谷物贸易的自由,几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制。有许多国家,限制谷物贸易的不合理的法律,往往加重粮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直至成为可怕的饥馑灾难。这种国家,对谷物的需要,是那么巨大、那么急切,所以邻近小国,若同时觉得自己粮食有些不足,要来供给它们,怕就会使自己陷于同样可怕的灾难。因此,一个国家采用了这种最坏的政策,往往会使另一个国家认为,采用原来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险的、不慎重的行为。但是,无限制的输出自由,对大国说,其危险性就小得多,因为大国的生产大得多,无论输出谷物量如何,其供给都不会大受影响。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国内,也许有时还需要限制谷物输出。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却不见得有这样的必要。而且,不让农业家随时把货物运到最好的市场,显然是为了功利的观念,或国家的某种理由,把正义的一般法则丢开了。立法者的这种行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场合,是不应该有的,是万难原谅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只有在谷物价格非常高的时候,才应该禁止其输出。

关于谷物的法律,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和关于宗教的法律相比拟。对于现世生活的维持,以及对于来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么关心,政府因此必须听从人民的意见,而且为了确保公众的安宁,必须建立他们所赞成的制度。也许由于这样,关于这两件大事,我们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被建立起来。

第四,输入外国谷物以备再输出的运送商人的贸易,亦有助于国内市场上供给的丰足。此种贸易的直接目的,虽不是在国内售卖谷物,但运送商人却往往愿意这样做。而且,即使这样出售所得的货币,比外国市场上所可望获得的少得多,他亦愿意这样做。因为,这样可省免上货及下货、运送及保险等费用。以运送贸易为媒介而成为他国仓库堆栈的国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运送贸易虽可减低国内市场上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因此减少它的真实价值。那只会稍稍提高银的真实价值。

在大不列颠,由于外国谷物输入须纳重税,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还,所以即在一般的场合,运送贸易事实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异常的场合,当粮食不足使我们通过暂行法律停止征课这些税时,输出总被禁止。因此,实施这一类法律的结果,谷物运送贸易,实际上在一切场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奖励金制度的这一类法律,虽一向被人称赞,实则毫不值得称赞。英国的改良与繁荣,常被说成是此等法律的结果,其实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来说明。英国法律保证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劳动的果实。只要有这种保证,就能使英国繁荣,尽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条其他不合理的商业条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这种保证,和奖励金的设置,几乎是同时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那么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富裕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颠,产业是很安全的。虽不能说完全自由,但与欧洲各国比较,总是一样自由或者更为自由。

大不列颠最繁荣最进步的时期,是在那些和奖励金有关的法律实施以后出现的,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举借国债以后出现的,但举借国债无疑不是大不列颠繁荣与进步的原因。

有关奖励金的这一类法律,和西班牙与葡萄牙的政策,都倾向于在实施这一类法律的国家内稍稍减低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西班牙与葡萄牙也许是最贫乏,而英国却无疑是欧洲最富的国家。它们境遇上的这种差异,很容易由下述两个原因说明。(一)输出金银,在西班牙须纳税,在葡萄牙受禁止,而这种法律的施行,又受严厉地监视。大部。所以,这些因素,在这两个每年有六百万镑以上金银输入的国家,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颠实施谷物条例所产生的降低金银价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这两国并无一般的人民自由与安全,来抵消这种不良政策的影响。在那里,产业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么坏,即使其通商条例是贤明的,但大部分其他条例是愚谬的,也够使它们现在的贫穷状态,成为恒久的现象。

关于谷物条例,乔治三世第13年第43号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种新的体系,那在许多方面,都比旧的好,但在一两点上,或许没有旧的那么好。

这个法令规定:中等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8先令,中等黑麦、豌豆或蚕豆的价格涨至32先令,大麦的价格涨至24先令,燕麦的价格涨至16先令时,凡供国内消费的输入,都可免纳高的关税,而收以小额的税。对小麦,1夸脱收税6便士,其他各种谷物以此为准。这样,就各种谷物尤其是小麦来说,外国供应品能以比从前低得多的价格供给国内市场。

同一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0先令(先前是48先令)时,则小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5先令)即行停止发给;大麦价格涨至1夸脱22先令(先前是24先令)时,则大麦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发给;燕麦粉价格涨至1夸脱14先令(先前是15先令)时,则燕麦粉输出的全部奖励金(2先令6便士),即行停止发给。黑麦的奖励金,由3先令6便士减至3先令;其价格涨至28先令(先前是32先令)时,奖励金即停止发给。如果奖励金像我上面所说是那么不适当,那么越早停发,数目越减少,就会越好。

同一法令又规定:在谷物价格最低的场合,要是把输入的谷物堆在堆栈,同时用两把锁(一把是国王的,一把是输入商人的)锁住,那就准许为再输出而免税。但这种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颠25个海港内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余大部分海港,也许没有专为此用的堆栈。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就显然比旧的法令好。

但这法令又规定:燕麦价格不超过1夸脱14先令时,每输出1夸脱,即可得奖励金2先令。对于这种谷物的输出,正像对于豌豆或蚕豆的输出一样,以前不曾发给奖励金。

这法令又规定:小麦价格涨至1夸脱44先令时,即禁止小麦输出;黑麦价格涨至1夸脱28先令时,即禁止黑麦输出;大麦价格涨至22先令时,即禁止大麦输出;燕麦价格涨至14先令时,即禁止燕麦输出。这些价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强迫输出为目的而发给的奖励金说,在其停止发给的那个价格上,全然禁止输出,亦似乎不妥当。停止发给奖励金的价格,应当要低得多才对,不然就应该在高得多的价格上允许谷物输出。

就以上各点说,这项法令又不如旧的法令。但尽管有这一切论点,我们还可用前人批评索伦法律的话,来批评这种法律,就是说:它本身虽不是至善的,但当时的利害关系、偏见和倾向不容许有更好的法律。这也许会给未来的更好的法制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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